1. 2022-11-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2. 2022-06-2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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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2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pdf

2022年11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

本实施意见旨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等原则,推进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本意见系统构建了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管控、审批及监管全链条制度框架,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的总体前提,并以清单方式细化了九类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同时,本意见强化了空间规划引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生态保护补偿等管控要求,并针对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用林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与执法监督要求,试行期为两年。

明确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

本意见在遵循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已有管控措施的前提下,详细列举了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的九类有限人为活动。这些活动涵盖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考古与文物保护、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等,并允许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适度旅游及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本意见对线性基础设施、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准入也设定了严格条件,强调需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构建建设项目审批与监管体系

本意见确立了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用林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论证程序,要求由相应级别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项目必须且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进行论证,并由省政府统一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报批必备材料。在监管层面,本意见要求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开发监管应用场景,构建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并明确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事前准入、事中审批、事后执法的闭环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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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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