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为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海南省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的矿业权有序退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制定《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规〔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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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17-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规〔2023〕7 号.pdf
本意见旨在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针对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而无法继续勘查开采的矿业权,建立依法有序、协商合理的退出补偿机制。本意见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强调通过自愿协商、合理补偿的方式化解矛盾,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并同步压实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补偿资金以省、市县级财政为主要来源,按事权财权分别承担,推动矿业活动平稳退出,切实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海南生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协同并进。
适用范围与补偿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因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无法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由矿业权人主动申请整体退出或核减部分范围的合法有效矿业权。因未获延续许可但经司法裁判或行政复议明确需补偿的情形,可参照执行。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投入补偿平衡的原则,由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评估确定金额,并经充分协商后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补偿内容与核算方式
退出补偿涵盖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勘查投资以及已建开采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探矿权补偿按退出范围内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价款及勘查投资面积比例核算,采矿权补偿则按剩余资源储量对应价款及设施净值核算。财政全额出资项目不予补偿,合作项目按比例核减财政资金部分。矿业权人须完成生态修复义务,否则所需费用从补偿额中核减。
退出程序与资金保障
退出程序由资规部门函告启动,经矿业权人书面申请后报同级政府同意,通过公开选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核算,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并报政府批准。协议生效后,资规部门注销证照,督促限期拆除设施、清离人员并同步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验收通过后由政府按协议拨付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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