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数据质量控制(试行)》HJ1145-2020,自2020年11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中非空间数据和空间数据的内容、质量和汇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汇交、共享和服务过程中的数据质量控制。
本规范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中非空间数据与空间数据在内容、质量控制和汇交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遵循全过程、分类、分级和全员控制四项质控原则,覆盖前期准备、数据质量检查、分析入库三个关键环节,旨在为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汇交、共享和服务提供统一的质量把控依据。本规范对非空间数据(台账表格、文档、移动核查数据等)和空间数据(红线面积、性质、功能、管理、影像及基础地理信息等)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存储方式、命名规则、数学基础、空间精度和属性字段要求,并确立了“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入库清查”三级审核流程,确保数据从采集到入库全程规范可控,最终以县级为单元进行标准化汇交。
本规范将监管数据按类型划分为非空间数据和空间数据两大类。非空间数据需分类存储并规范化处理,其中台账表格须经单位统一和标准化,移动核查数据对图片精度、拍摄姿态及属性字段有明确要求。空间数据则强调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对矢量数据的拓扑关系、属性信息完整性和栅格数据的分辨率、金字塔结构等均作出硬性规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在中东部和西部地区适用不同比例尺精度。
本规范建立了自动检查与人机交互检查相结合的审核方法,审核内容涵盖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四个维度。省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数据质量负总责并提交检查报告,国家级单位负责全面核查与抽查,最终由台账数据库责任单位进行入库清查。汇交时以县级为基本组织单元,电子数据按规定的空间数据组织结构以加密硬盘形式提交,纸质文档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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