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0.11.2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平台建设(试行)》HJ 1146-2020.pdf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平台建设(试行)》HJ1146-2020,自2020年11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和建设运行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市、县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要求,规定了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本规范坚持需求引导、统筹规划、集成共享、立体协同与易于拓展的基本原则,明确平台应围绕“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目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观测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建立“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建设内容涵盖台账数据库、通用支撑功能、业务应用功能、一体化监测能力及计算机支撑环境五大部分,其中台账数据库与人类活动监管等业务应用功能应优先建设。本规范还对影像处理、人类活动监控、陆域及海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环境质量分析、保护成效评估、成果应用与服务等七类应用功能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并规定了接口、联通、安全及运行等方面的建设运行要求,以保障各级平台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与业务协同。

平台建设核心架构

本规范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定位为业务化运行平台,其建设需统筹数据保障能力、监测能力与计算机支撑能力。平台整体架构由台账数据库、通用支撑功能、业务应用功能、一体化监测能力及计算机支撑环境五部分构成,各地可结合自身条件,优先开展台账数据库、人类活动监管等核心功能研发,并分步骤完善其他建设内容。

业务应用功能体系

本规范明确了平台须具备的七大类业务应用功能,形成覆盖生态保护红线全链条监管的技术闭环。从底层的多源遥感影像处理与生态参数反演,到中端的人类活动监控、陆域及海洋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再到顶层的保护成效评估考核与成果应用发布,各功能模块协同作用,支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的管理要求。

建设运行与安全保障

本规范要求各地平台建设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数据、服务、通信和功能接口标准,执行相关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数据传输与系统访问的安全性。同时,应建立平台建设成效评估制度,从数据完善程度、业务支撑力度、国家与地方业务协同及数据共享程度、信息公开水平等方面进行定期分析评估,确保平台建设效果落到实处。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平台建设(试行)》HJ 1146-2020第1页
第 1 页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平台建设(试行)》HJ 1146-2020第2页
第 2 页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平台建设(试行)》HJ 1146-2020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3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