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制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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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全面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通过明确总体要求、分类管控与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本意见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目标,统筹发展与保护,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行分区管控: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同时科学界定了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考古文物保护、森林经营、适度参观旅游、必须且无法避让的基础设施、特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生态修复等十类有限人为活动的正面清单。针对上述活动,本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新增建设用地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分类管理程序,并建立了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论证机制,力求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为必要的人为活动及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留出空间。
有限人为活动的界定与准入
本意见以清单形式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包括管护执法、原住居民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经批准的考古文物保护、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森林经营与旅游配套服务、符合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战略性矿产与油气勘查开采等。这些活动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进行。
分级分类的管理程序规范
针对有限人为活动,本意见区分是否需要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分别设置了管控制度。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须由自治区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并完成不可避让论证等前置程序;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则由旗县级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或免于出具,以简化管理,落实属地责任。
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的论证机制
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本意见严格限定了项目范围,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申请与论证流程。由盟市政府提交论证申请,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并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项目占用的不可避让性和生态环境影响减至最低。
影响意义
该意见的出台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提供了系统化、精细化的操作依据,标志着生态管控从“划好线”向“管好地”的实质性深化。其影响意义首先在于实现了保护与发展的精准平衡,通过正面清单与分类管理,既坚决遏制了不合理开发活动对生态空间的侵蚀,又为原住居民生计、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等关键领域开辟了合规路径,避免了“一刀切”式的管理僵化。其次,该意见重塑了审批与监管流程,通过明确自治区与旗县级两级的认定权限,压实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并强化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多部门的协同监管与执法联动,大大增强了制度在基层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刚性。最后,该办法将重要的生态管控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深度绑定,确保了生态安全格局在后续经济社会发展中能够持续发挥刚性约束作用,对于巩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