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旨在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政策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通过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强基固本,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该政策对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构建系统化、制度化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可有效降低重复检查频次,提高排查整治效率,增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重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将提升养老机构火灾预警、智慧安防等能力,增强应急处置水平。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如设立安全员、落实“日巡查、月检查”制度等,可促进养老机构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化。强化监管责任,包括加强行业管理、综合监管、属地管理等,有助于形成多方协同的监管合力。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利于优化养老机构结构,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强化安全投入和要素保障,将为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等支持,推动其安全条件改善。政策的实施有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如下:
本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政策提出以“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为工作原则,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分三年(2026—2028年)在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县开展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中央财政对每个入选县给予5000万元定额补助,资金分两年下达,主要用于传统建筑修缮、文化资源挖掘、数字化保护、风貌整治及基础设施完善等。政策强调避免大拆大建,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并要求县级政府科学编制工作方案,加强机制建设,增强传统村落内生发展动力。
该政策的实施将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有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乡村文化软实力。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强化跨省域统筹和省级规划,有利于形成统一主题、协同发展的保护格局,避免同质化建设,提升传统村落的整体保护水平。同时,政策鼓励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村民的归属感和参与感。此外,政策强调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落地效果,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利用经验。对于传统村落而言,这一政策不仅有助于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也为乡村治理和文化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进一步巩固了农耕文明的基础,增强了中华文明的延续性和生命力。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通知明确了山水工程支持的重点区域,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及生态问题突出区,强调以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该政策的出台将推动我国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通过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政策执行的精准性。政策强调跨区域协作,有利于打破行政壁垒,促进上下游、左右岸、从山顶到海洋的协同治理,提升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同时,通过严格审核机制和绩效目标管理,保障项目实施质量,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此外,政策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有助于建立可持续的生态修复机制,确保项目建成后持续发挥生态效益。对于地方而言,政策提供了清晰的申报路径和实施标准,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项目策划和管理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政策还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了部门协同和区域合作,为实现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费用组成适用于使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发生的总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建设期融资费和流动资金。工程造价是指项目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建设期融资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或应计的利息和为筹集项目债务资金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类债务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流动资金指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计为全部流动资金,在初步设计及以后阶段可计为铺底流动资金。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各类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涵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应当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遵循“谁损毁、谁复垦”、“边开采、边复垦”,以及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的原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的空间利用管理,通过分层确权、集约设计、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强规划土地管理,保障权利人权益,推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的用地预审、选址、设计方案审定、供地报批及规划许可核发等空间分层利用管理事项。市政场站、管线工程可参照执行。
为加强市政交通工程规划土地管理,规范空间资源配置,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应交通工程用地复合化趋势,对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间分层开展土地权属调查与供地,以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空间资源。
交通工程按规定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要求优化铁路、轨道交通中间风井及地下道路隧道通风井的设计,控制高度以减少环境影响,并与周边风貌协调。
交通工程用地需符合国家及本市标准。无标准或确需突破标准的应进行节地论证;低于标准下限的需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地表用地按特定情形实施供地,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重大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上、地下空间用地按特定情形实施供地。
地下敷设的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区间及各类地下管道,参照管线工程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细则的出台,系统构建了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分层利用的管理框架。通过明确分层确权、集约设计、优化审批流程等规定,将有助于:
本通知旨在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效能。通知明确要求,详细规划是核定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不得将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混合用途地块应明确兼容比例及管控要求。规划许可核发需以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为依据,不得以其他文件作为直接依据。同时,严格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等的规划用地保障,并强化全流程监管,将各类规划许可事项纳入全省监测监管系统。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豁免制度,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并强化部门协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该政策对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许可管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规划标准、规范许可流程,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明确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规划许可与监管的衔接,有利于避免“未批先建”等违规行为,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政策对豁免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项目高效落地。在安全治理方面,强调电动自行车、高层建筑等领域的规划保障,有助于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此外,通过电子证照和统一监管系统的应用,增强了规划许可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为后续执法和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总体来看,该政策在规范管理、提升效能、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对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该通知旨在通过完善用地、用林、用草、用湿管理,规范和促进乡村农文旅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该政策的试行对浙江省乡村农文旅产业发展及相关资源管理具有明确的规范、促进和保障意义。
本意见旨在河北省范围内推广以奖代补模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该意见的发布与实施,对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的推进和治理模式的创新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和相关文化遗产、长城赋存环境的保护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挡马墙等。
本办法旨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营造亮暗有序的城市照明环境。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涵盖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区域。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节能等原则,明确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办法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划定优先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在暗夜保护区不得设置景观照明,功能照明需符合安全和节能标准。新建项目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确保照明设施与环境协调。城市照明实行集中控制,政府投资的设施需接入控制系统,鼓励智慧化管理。同时,明确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运行规范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照明与智慧城市融合发展,促进绿色节能照明技术的应用。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有助于优化城市照明布局,改善市民夜间出行环境,增强城市形象和文化特色。政策强调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协调统一,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同时,明确各类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和运行规范,有助于保障照明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减少光污染和能源浪费。对于政府投资和企业参与的城市照明项目,办法提供了清晰的管理框架和激励机制,如电费补贴政策,有助于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设施建设效率。此外,强化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有助于维护城市照明秩序和设施安全。总体而言,该办法将为南京市构建安全、高效、智能的城市照明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助力城市可持续发展。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旨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土保持活动,明确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及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水土保持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办法要求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定期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未获批准不得开工。同时,办法强调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监测、验收及补偿费缴纳等环节,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的实施将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划定重点预防和治理区域,强化水土流失调查和规划编制,有助于科学指导水土保持工作,提升治理效率。办法对生产建设项目的严格管控,特别是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与实施,将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水土流失,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落地。此外,办法提出建立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有助于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格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为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办法鼓励采取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人居环境。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监督保障机制,办法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体系。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和火灾预防能力。该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明确微型消防站是具备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的志愿消防组织。规定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联勤联防、自防自救的原则,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机制,并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微型消防站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社会捐赠。重点单位如公众聚集场所、通信枢纽、石油化工企业等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社区和其他单位可自愿建设。微型消防站需配备专业人员和装备,设置值守制度,定期开展训练和演练,并纳入灭火救援联动体系。同时,规定还涉及微型消防站的信息报送、档案管理、保险保障及工作人员权益保护等内容。
该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南京市基层消防力量,增强火灾防控能力,尤其在重点单位和社区层面形成更快速的应急响应机制。通过明确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有助于统一标准,提高消防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建设,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消防安全格局。微型消防站的设立和运行,将强化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火灾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此外,通过培训、演练和联勤联动,能够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提高初期火灾处置效率。政策还关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保险保障和工伤认定机制,体现对基层消防人员的关怀。整体来看,该规定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升城市整体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导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既有建筑结构现状复核检测、新增地基基础检测、结构衔接节点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幕墙检测、通用检测及检测结果判定等工作,重点规范与原有建筑衔接、结构改造等特有检测内容。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风貌,是指体现城区滨江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山水城市格局特征,具有自然生态、人文特色等价值的城市形象。本市城区滨江区域内风貌的规划、建设、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区域是指:以南津关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段长江干流为轴线,由城西高速公路、三峡大道(城西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湖路路口段)、西湖路、黄河路、新大学路、城东大道、花溪路、三峡大道(花溪路路口至沪渝高速公路路口段)、沪渝高速公路、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江城大道围合的区域。
本办法旨在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的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明确地理空间数据包括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数据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标准统一、全面汇聚、共享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并要求使用国家统一空间基准和标准规范。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省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发布节点,提供基础底图、专题图层、资源目录等服务。
该政策的实施将推动山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管理,提升数据共享与应用水平,促进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统一目录管理、动态更新机制和平台服务,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协同与整合,增强公共服务智能化和精细化能力。同时,强化数据安全责任,明确数据使用和共享的边界,有助于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政策对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筹管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采集和浪费。此外,鼓励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参与数据开发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政策还通过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为山东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技术评审、抽查复核及异议评估。本审查要点供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相关管理部门、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报告审查专家等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放射性、感染性、与危险废物混合后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审查。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技术审查、抽查复核及异议评估。本审查要点供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相关管理部门、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报告审查专家等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具有放射性、感染性的工业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审查。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美丽江苏建设。该办法适用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调整和监管工作,明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核心,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其范围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为准,依法依规调整后适用对象相应调整。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理职责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部门。办法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行分类管控,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及确需占用的建设项目,需经认定或不可避让论证。同时规定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调整规则,要求补划面积不少于调出面积,并明确了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公众参与、执法检查、信息共享、整改问责等内容。
本办法的实施将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空间治理产生深远影响。首先,该办法通过明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分、管理职责和分类管控措施,强化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其次,办法对有限人为活动和建设项目作出具体规范,既保障了合理开发需求,又防止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体现了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此外,办法通过建立调整机制,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能够根据国家和省级战略、政策变化及生态功能实际进行动态优化,增强了政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公众参与和跨部门协作,提升了生态空间管控的透明度和执行力,为后续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总体来看,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为全国生态空间管控提供有益参考。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成品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移动源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是指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在琼期间历史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形态。主要包括:(一)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苏公祠等不可移动文物;(二)载有东坡诗词、文章、事迹的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三)东坡传说、东坡美食烹制技艺、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其他能够体现东坡精神品格、文学艺术成就,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文化资源。法律、法规对本条所列的文化形态,在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可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新建杆线活动。本办法所称新建杆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塔、线缆及其附属设施的新(改)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与管理。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涉及文物、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城市文脉,维护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促进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相融合。
重庆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和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按专用标准进行固体废物鉴别。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协同降碳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级划分、评价周期及程序。本文件适用于设计规模不小于1万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协同降碳的绩效评价。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与施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建成运行与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隐患排查评估过程中排查准备、采样调查、结果评估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隐患排查评估。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城镇化地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城镇化地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隔离带与隔离栏、防落物网、防眩设施、减速丘与门廊等。城镇化地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设计、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的原则。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积极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接口的设计原则、基本要求、类型与内容、应用模式与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应用程序接口的设计与建设,以指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业务数据的在线交换、互操作与协同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与其他业务管理及政务服务平台接口开发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和市级行政区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架构、数据库建设、平台功能建设和建设运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管理与运行维护,地市级等其他有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机遥感技术在自然资源督查工作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工作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任务信息提取和成果编制与提交等工作环节。本文件适用于无人机遥感技术在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督察领域的应用,其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中的无人机遥感应用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农用地生态化整治的的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目标、项目规划、整治工程与设计要求及整治负面清单。本文件主要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农用地整治项目(含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设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在开展同类工作时,可结合本地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实际情况,参考本文件的技术思路与要点。
本文件适用于不涉及污染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的自然恢复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湖泊中水体、冰体和沉积物的微塑料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通过探地雷达技术检测城市道路结构层病害、路基土体坍塌病害的技术要求、工作准备、现场检测、复核与验证、风险评估、工程处置及成果资料与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结构层病害或路基土体坍塌病害的探地雷达检测。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乡级行政区划调整时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评估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总则、整治目标、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建设程序、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信息监管等技术流程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经国家或省批准(含备案)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矿山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工作流程,基础调查与问题识别,以及修复技术比选、方案编制、方案实施、管理维护与监测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等技术工作,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工程综合管沟的总体设计、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和监控与管理系统设计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新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综合管沟的设计。不适用于液体散货码头综合管沟的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的内容、规范性引用文件、要素分类代码、数学基础、数据内容、成果汇交、命名规则、成果数据组织形式、成果数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属性数据结构和属性值代码等。本文件适用于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新编详细规划(含编制、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等)、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数据库建设、成果数据汇交和质量检查评估,不适用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和村庄范围外有集中建设需求地区的详细规划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本标准采用装配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本文件提供了污染地块修复监督管理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监测点位清单编制、监测方案制定、现场监测及采样、实验室检测、监测评价和监测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规划为一住两公,已完成修复效果评估但未进行评审的曾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块的公共监测。非“一住两公”地块修复效果的公共监测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公共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微型消防站建设、岗位职责、队伍管理、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日常训练与演练、灭火救援和应急响应、区域联防、检查考评以及消防档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工程裸露边坡生态防护施工技术的术语和定义、道路边坡防护类型和要求、材料、施工、植物的生长管理和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路工程裸露边坡(生态基材干湿喷播方法、生态棒法)生态防护施工技术,其他工程边坡生态防护施工技术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工程固化土应用的材料、组成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与验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二级及以下公路基层的设计与施工,同时也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路基及软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乡村系统软硬件设施、智慧应用、运营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标准实施及评价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数字乡村系统运营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的验收条件、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报告和标准的实施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工作,亦可供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节能验收自查工作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退化湖泊水生植物恢复的技术原则、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恢复方式、恢复实施、管理维护、成效评估与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城市湖泊,特别是水生植物退化或消失湖泊的水生植物恢复。
本规划旨在推动上海大都市圈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构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圈。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通过构建“一核四翼、三层三网三底色、多心多廊多链结”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科技创新、产业协作、生态保护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设立跨界协同单元作为示范样板,以强化区域协同治理与规划实施保障。
规划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及其相关城市与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旨在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衔接长三角区域相关规划。规划范围以上海为中心,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联系、轨道交通可达性及行政治理完整性,将上海及周边协同联动城市纳入统一蓝图,共同谋划近中期(至2035年)部署与远景(至2050年)战略安排,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突破。
规划形成“一核四翼、三层三网三底色、多心多廊多链结”的总体格局。
复制推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经验,规划多个跨界协同单元,加强空间协同布局与治理。

本规划是指导天津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纲领性文件,旨在系统保护、传承和利用全市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规划深入挖掘天津“津派文化”价值,构建了“一市双城一区,四带三片多点”的保护格局,并建立了覆盖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善保护体系。规划明确了至2035年的分阶段目标,强调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建设、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打造“河海相映、中西合璧、古今交融、开放包容”的历史文化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