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旨在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政策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通过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强基固本,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本通知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核心规定与适用范围如下: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需科学设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并可根据项目情况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设备采购项目,需加强管理,防止供应商违规收费。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通知明确了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情形(如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并规定了审查程序。评审委员会需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以证明报价合理性,否则应作无效处理。审查过程及结果需详细记录归档。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曾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中标供应商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情况。对于供应商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推进采购需求科学化,依据市场调查与同类项目信息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规范采购包设置,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评审与合同。
完善综合评分法,科学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与权重。
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耗材量大设备项目的管理,要求供应商遵守开放性、兼容性标准,禁止额外收费。
规范审查触发条件,包括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低于最高限价的70%、低于预算金额的50%,或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形。
允许采购人结合实际提高启动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要求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后,给予相关供应商不少于30分钟的合理时间,要求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价格、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及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判断报价合理性。
对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判断信息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可借助互联网查询,但须严守纪律。
审查过程、意见、结果及相关材料须完整记录并归档。
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与监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审查的,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落实采购人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内容需涵盖所有技术及商务要求。
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对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验收与支付,及时掌握履约进展。
依法处理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行为,对履约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遏制恶意低价竞争,引导供应商进行合理报价与良性竞争。
强化过程管控:将管理链条延伸至需求制定、评审判断与履约验收全环节,提升采购质量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明确各方责任:压实了采购人、评审委员会及供应商的责任,有助于形成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采购环境。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优质优价,有利于保护供应商合理利润,促进相关产业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本通知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政策提出以“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为工作原则,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分三年(2026—2028年)在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县开展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中央财政对每个入选县给予5000万元定额补助,资金分两年下达,主要用于传统建筑修缮、文化资源挖掘、数字化保护、风貌整治及基础设施完善等。政策强调避免大拆大建,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并要求县级政府科学编制工作方案,加强机制建设,增强传统村落内生发展动力。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通知明确了山水工程支持的重点区域,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及生态问题突出区,强调以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本费用组成适用于使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为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发生的总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建设期融资费和流动资金。工程造价是指项目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预备费。建设期融资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或应计的利息和为筹集项目债务资金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类债务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流动资金指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支付工资及其他经营费用等所需的周转资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计为全部流动资金,在初步设计及以后阶段可计为铺底流动资金。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各类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涵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应当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遵循“谁损毁、谁复垦”、“边开采、边复垦”,以及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的原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的空间利用管理,通过分层确权、集约设计、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强规划土地管理,保障权利人权益,推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的用地预审、选址、设计方案审定、供地报批及规划许可核发等空间分层利用管理事项。市政场站、管线工程可参照执行。
为加强市政交通工程规划土地管理,规范空间资源配置,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推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应交通工程用地复合化趋势,对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间分层开展土地权属调查与供地,以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空间资源。
交通工程按规定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交通工程结构外边线原则上不得超出详细规划控制线,确需超出的需按规定程序调整。
规划弹性控制的工程,可在选址意见书或审定的设计方案中确定其分层用地边界,允许沿结构外边线适度外扩(一般≤1米),并需满足规划控制与节约集约要求。
地上、地下空间用地的竖向起止高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
要求优化铁路、轨道交通中间风井及地下道路隧道通风井的设计,控制高度以减少环境影响,并与周边风貌协调。
车站设置需综合考虑运营性质、建设型式、周边规划及交通接驳需求。
地下车站主体覆土厚度需综合管线、绿化、经济等因素确定,位于道路下方的不宜小于3米。
按照能核减则核减、能合并则合并、能结建则结建的原则,集约整合车站附属设施。
车站出入口应多向分散布设,优先考虑与相邻建筑、公共空间连通,并按要求预留接口。出入口距邻近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小于15米,设于道路两侧的宜平行或垂直红线且后退不宜小于3米。
出入口宜设置客流集散广场,朝向城市主干路的必须设置且进深不宜小于出入口宽度。
交通工程用地需符合国家及本市标准。无标准或确需突破标准的应进行节地论证;低于标准下限的需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优化设计仍无法避免的面积较小零星夹角地,可纳入本工程的土地征收或收回范围。
特定地下交通工程及高架工程涉及集体土地或农用地的,应纳入农转用征收范围。
高架工程涉及规划未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可纳入国有土地收回范围。
地下交通工程对地表用地造成损害或影响其建设、运营、管理的,应纳入国有土地收回范围;反之则可不纳入,但需支持工程建设,临时用地需办理手续。
上述范围可沿结构外边线适当外扩(一般≤3米),大于3米的需由多部门联合认定。收回后的土地由区级规划资源部门管理并确定规划用途。
地表用地按特定情形实施供地,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重大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上、地下空间用地按特定情形实施供地。
高架及地下交通工程建设因通行、通风等需利用相邻用地的,相邻权利人应提供便利。
推动与上述工程空间相邻的其他设施项目同步规划、设计与建设。
地下敷设的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区间及各类地下管道,参照管线工程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合其他工程建设的交通工程,若同时启动,应在主体工程土地供应阶段明确建设条件一并建设。
若交通工程先建,可考虑建设临时设施过渡,后续在主体工程供地时明确移建条件一并实施。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通过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坐标、高程和最大面积确定范围。
探索对市政交通工程实体与权属空间分层确权登记,并对特定地下区间、管线工程探索合并发放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细则的出台,系统构建了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分层利用的管理框架。通过明确分层确权、集约设计、优化审批流程等规定,将有助于:
规范空间资源配置:减少重复用地和反复征用问题,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提升空间利用效率:推动交通工程向立体化、复合化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优化工程建设与管理:为规划、设计、审批、登记等各环节提供清晰指引,提高管理效能和项目可实施性。
促进协同发展:强调相邻关系协调与同步建设,有利于城市空间的整体优化与风貌协调。
本通知旨在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效能。通知明确要求,详细规划是核定规划条件的法定依据,不得将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混合用途地块应明确兼容比例及管控要求。规划许可核发需以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为依据,不得以其他文件作为直接依据。同时,严格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等的规划用地保障,并强化全流程监管,将各类规划许可事项纳入全省监测监管系统。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豁免制度,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并强化部门协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该通知旨在通过完善用地、用林、用草、用湿管理,规范和促进乡村农文旅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强调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科学编制或依据“通则式”规定安排项目布局。
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提出优先支持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以获得指标奖励,并鼓励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优化用地布局。推动联合审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优化项目规划管理流程: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要求将论证统一纳入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并实行部门会审。允许探索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支持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房产等资源用于农文旅项目,并允许享受过渡期政策。
实施多元土地供应政策:鼓励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入股联营等多种方式保障用地。允许同一项目多个地块组合供应,并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供应方式降低用地成本。
严格规范项目用途管理:明确项目建筑物及配套用地原则上按建设用地管理。同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如不改变用地功能、不硬化地面等)利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及林草湿资源布置临时性或可移动设施,推动建立复合利用机制。
坚决守牢政策底线红线:要求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严禁借名开发房地产、别墅会所等,并加强全过程监管防止土地粗放利用和违规出让。
本意见旨在河北省范围内推广以奖代补模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政策核心:文件明确了以奖代补工作的适用范围、奖补对象、奖补内容与标准、奖补程序及相关工作要求。该政策是对前期试点工作的修订与全面推进,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2022年的旧实施意见。
关键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水土保持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内,合同估算价在一定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不超过400万元,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不超过200万元)内的水土保持工程。
奖补对象: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自愿出资投劳的各类建设主体。
奖补标准:根据措施类型实行差异化奖补。林草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70%;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如梯田、经果林、水池水窖)奖补标准不高于结算价款的50%。具体标准由项目县明确。
实施流程:主要包括建设主体申报、县级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建设主体自主建设、工程验收、公示后兑付资金等步骤。资金兑付原则上不晚于验收后两个月。
管理要求:文件强调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完善激励机制和强化资金监督五方面要求。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将项目信息纳入管理系统。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建立绩效评价与奖惩机制,对工作优秀的市县予以倾斜支持,对实施不力的则减少或停止资金安排。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和相关文化遗产、长城赋存环境的保护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挡马墙等。
本办法旨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营造亮暗有序的城市照明环境。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涵盖道路、桥梁、隧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区域。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节能等原则,明确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办法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依据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划定优先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在暗夜保护区不得设置景观照明,功能照明需符合安全和节能标准。新建项目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确保照明设施与环境协调。城市照明实行集中控制,政府投资的设施需接入控制系统,鼓励智慧化管理。同时,明确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运行规范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旨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土保持活动,明确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及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水土保持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办法要求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定期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未获批准不得开工。同时,办法强调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监测、验收及补偿费缴纳等环节,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和火灾预防能力。该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明确微型消防站是具备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的志愿消防组织。规定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联勤联防、自防自救的原则,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机制,并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微型消防站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社会捐赠。重点单位如公众聚集场所、通信枢纽、石油化工企业等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社区和其他单位可自愿建设。微型消防站需配备专业人员和装备,设置值守制度,定期开展训练和演练,并纳入灭火救援联动体系。同时,规定还涉及微型消防站的信息报送、档案管理、保险保障及工作人员权益保护等内容。
本导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既有建筑结构现状复核检测、新增地基基础检测、结构衔接节点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幕墙检测、通用检测及检测结果判定等工作,重点规范与原有建筑衔接、结构改造等特有检测内容。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风貌,是指体现城区滨江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山水城市格局特征,具有自然生态、人文特色等价值的城市形象。本市城区滨江区域内风貌的规划、建设、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区域是指:以南津关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段长江干流为轴线,由城西高速公路、三峡大道(城西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湖路路口段)、西湖路、黄河路、新大学路、城东大道、花溪路、三峡大道(花溪路路口至沪渝高速公路路口段)、沪渝高速公路、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江城大道围合的区域。
本办法旨在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的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明确地理空间数据包括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数据管理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标准统一、全面汇聚、共享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并要求使用国家统一空间基准和标准规范。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省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发布节点,提供基础底图、专题图层、资源目录等服务。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技术评审、抽查复核及异议评估。本审查要点供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相关管理部门、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报告审查专家等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放射性、感染性、与危险废物混合后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审查。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技术审查、抽查复核及异议评估。本审查要点供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相关管理部门、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报告审查专家等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本审查要点不适用于具有放射性、感染性的工业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审查。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旨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美丽江苏建设。该办法适用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调整和监管工作,明确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核心,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其范围以《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为准,依法依规调整后适用对象相应调整。各类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理职责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部门。办法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实行分类管控,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及确需占用的建设项目,需经认定或不可避让论证。同时规定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调整规则,要求补划面积不少于调出面积,并明确了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公众参与、执法检查、信息共享、整改问责等内容。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成品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移动源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是指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在琼期间历史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形态。主要包括:(一)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苏公祠等不可移动文物;(二)载有东坡诗词、文章、事迹的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三)东坡传说、东坡美食烹制技艺、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其他能够体现东坡精神品格、文学艺术成就,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文化资源。法律、法规对本条所列的文化形态,在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可种植农作物的耕地新建杆线活动。本办法所称新建杆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塔、线缆及其附属设施的新(改)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与管理。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涉及文物、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城市文脉,维护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促进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相融合。
重庆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和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按专用标准进行固体废物鉴别。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协同降碳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级划分、评价周期及程序。本文件适用于设计规模不小于1万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协同降碳的绩效评价。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垃圾产生与收集、贮存与运输、利用与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与施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建成运行与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隐患排查评估过程中排查准备、采样调查、结果评估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隐患排查评估。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城镇化地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城镇化地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隔离带与隔离栏、防落物网、防眩设施、减速丘与门廊等。城镇化地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设计、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的原则。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积极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接口的设计原则、基本要求、类型与内容、应用模式与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应用程序接口的设计与建设,以指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业务数据的在线交换、互操作与协同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与其他业务管理及政务服务平台接口开发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总则、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和市级行政区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架构、数据库建设、平台功能建设和建设运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管理与运行维护,地市级等其他有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机遥感技术在自然资源督查工作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工作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任务信息提取和成果编制与提交等工作环节。本文件适用于无人机遥感技术在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督察领域的应用,其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中的无人机遥感应用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农用地生态化整治的的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目标、项目规划、整治工程与设计要求及整治负面清单。本文件主要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农用地整治项目(含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设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区在开展同类工作时,可结合本地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实际情况,参考本文件的技术思路与要点。
本文件适用于不涉及污染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的自然恢复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湖泊中水体、冰体和沉积物的微塑料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通过探地雷达技术检测城市道路结构层病害、路基土体坍塌病害的技术要求、工作准备、现场检测、复核与验证、风险评估、工程处置及成果资料与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结构层病害或路基土体坍塌病害的探地雷达检测。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乡级行政区划调整时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评估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总则、整治目标、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建设程序、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信息监管等技术流程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经国家或省批准(含备案)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矿山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与总体要求、工作流程,基础调查与问题识别,以及修复技术比选、方案编制、方案实施、管理维护与监测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结束后的矿山生态修复等技术工作,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工程综合管沟的总体设计、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和监控与管理系统设计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新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综合管沟的设计。不适用于液体散货码头综合管沟的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库的内容、规范性引用文件、要素分类代码、数学基础、数据内容、成果汇交、命名规则、成果数据组织形式、成果数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属性数据结构和属性值代码等。本文件适用于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新编详细规划(含编制、修改、局部调整、技术修正等)、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数据库建设、成果数据汇交和质量检查评估,不适用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和村庄范围外有集中建设需求地区的详细规划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本标准采用装配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本文件提供了污染地块修复监督管理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监测点位清单编制、监测方案制定、现场监测及采样、实验室检测、监测评价和监测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规划为一住两公,已完成修复效果评估但未进行评审的曾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块的公共监测。非“一住两公”地块修复效果的公共监测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的公共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微型消防站建设、岗位职责、队伍管理、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日常训练与演练、灭火救援和应急响应、区域联防、检查考评以及消防档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工程裸露边坡生态防护施工技术的术语和定义、道路边坡防护类型和要求、材料、施工、植物的生长管理和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路工程裸露边坡(生态基材干湿喷播方法、生态棒法)生态防护施工技术,其他工程边坡生态防护施工技术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工程固化土应用的材料、组成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与验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二级及以下公路基层的设计与施工,同时也适用于各等级公路的路基及软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乡村系统软硬件设施、智慧应用、运营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标准实施及评价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数字乡村系统运营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的验收条件、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报告和标准的实施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工作,亦可供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节能验收自查工作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退化湖泊水生植物恢复的技术原则、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恢复方式、恢复实施、管理维护、成效评估与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城市湖泊,特别是水生植物退化或消失湖泊的水生植物恢复。
本规划旨在推动上海大都市圈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构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圈。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通过构建“一核四翼、三层三网三底色、多心多廊多链结”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科技创新、产业协作、生态保护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设立跨界协同单元作为示范样板,以强化区域协同治理与规划实施保障。
规划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及其相关城市与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旨在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衔接长三角区域相关规划。规划范围以上海为中心,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联系、轨道交通可达性及行政治理完整性,将上海及周边协同联动城市纳入统一蓝图,共同谋划近中期(至2035年)部署与远景(至2050年)战略安排,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突破。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
树立全球视野,深化改革与高水平开放,统筹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龙头带动与各扬所长、硬件联通与机制协同、生态环保与经济发展。
发展基础:综合实力国内前列,呈现多中心网络化格局;国际门户枢纽地位突出;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先进制造业基础雄厚;互联互通水平持续增强;自然人文资源得天独厚。
规划目标:至2035年,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圈,率先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与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规划形成“一核四翼、三层三网三底色、多心多廊多链结”的总体格局。
一核:强化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与龙头带动作用,优化市域空间格局,增强国家战略承载区与重大战略成长空间的功能能级,支持苏州、嘉兴与上海深化同城化与接轨发展。
四翼:
北翼长江口地区:打造世界级河口区,加强产业创新绿色发展空间保障,共建产业协同区与生态保护区。
西翼太湖周边地区:打造世界级湖区,完善科创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协同治理与江南文化休闲建设。
南翼杭州湾地区:打造世界级开放湾区,优化高水平开放设施与平台布局,加强湾区生态治理与产业转型升级。
东翼海域:打造世界级海岸带和海洋空间,统筹港航布局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加强海洋经济协同创新与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三层:依托通勤生活圈(毗邻地区)、同城功能圈(同城化紧密地区)、产业协作圈(外围产业协作地区)三个空间层次,推动跨区域协同和同城化发展。
三网:聚焦轨道网(共建“轨道上的大都市圈”)、航道网(完善干线航道网络)、公路网(完善现代化公路网络),提升交通互联互通水平。
三底色:突出生态底色(构建区域生态网络,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人文底色(统筹文化保护传承,共建文化廊道与精品游线)、安全底色(强化水资源与能源保障,提升区域韧性水平)。
多心:发挥上海龙头作用,以苏锡常、杭州、宁波都市圈为增长极,培育特色功能节点,推动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多廊:提升沿江、沿海、沪宁等多条区域走廊的功能能级,强化资源集聚与辐射带动作用。
多链结:识别战略机遇区,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增强战略链结点的承载与辐射能力。
加强新质生产力空间保障,推进沿沪宁、杭绍甬等多条产业与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构建多层次创新体系,加快建设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城市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
共建重要产业协同基地,发挥国家示范区引领作用,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布局支撑产业集群共建。
机场群:构建协同联动的世界级机场群,提升上海国际航空枢纽功能,支持杭州、宁波、无锡等机场发挥区域服务作用。
港口群:推动港口群更高质量协同发展,加强分工协作,共建世界级港口群,完善集疏运体系。
轨道交通:共建“轨道上的大都市圈”,构建多层级交通枢纽体系,加快区域客运通道与城际网络建设。
水运与公路:共建水运大都市圈,构建干线航道网络;提升公路网络通达能力,加强跨界道路对接与过江跨海通道规划。
新型基础设施:谋划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完善区域通信与算力中心体系;加强低空设施空间保障,联合开通城际低空航线。
海洋经济空间:推动陆海空间统筹布局,建设滨海发展带;加强海洋新质生产力空间保障与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沿海城市海洋经济协同发展,打造沿海产业集群;促进滨海人居环境品质提升。
彰显江南水乡、山地丘陵等六个生态特色片区魅力,创新生态治理模式。
共筑近海生态屏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育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联通区域生态廊道,构建大都市圈绿道网络体系。
推动生态价值转化示范,倡导绿色低碳发展新模式。
统筹推进区域文化协同保护、传承与利用,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共建长江、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等区域文化廊道。
优化旅游圈与精品游线布局,共同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
强化水资源保障,探索建立区域供水保障体系。
加强能源保障,拓展可再生能源。
提升韧性水平,完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与防洪排涝能力。
复制推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经验,规划多个跨界协同单元,加强空间协同布局与治理。
强化毗邻地区空间协同与产业创新协作。
强化跨界交通对接衔接与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统筹长江口地区生态保护。
优化空间协同布局,推进港产城联动发展。
强化交通网络支撑。
推动沿湾跨湾通道与枢纽建设。
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和平台共建。
提升生态空间品质,促进毗邻地区空间融合。
筑牢海上生态屏障。
推动现代海洋产业协同布局。
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毗邻陆海空间功能统筹。
共建产业合作平台与长三角康养基地。
加快重大交通设施规划建设。
推动域外农场高质量发展。
构建大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完善跨区域规划编制与动态监测机制。
探索跨区域土地、生态保护、海洋空间等政策创新。
推动跨界地区规划实施管理,加强规划引导与项目协同。
健全规划协同体制机制,加强跨区域平台与数字化体系建设。
促进长三角都市圈协同联动,加强上海大都市圈与南京、杭州、合肥、宁波等都市圈的空间联动与交流互鉴。
跨省域协同编制:由三省一市及多个城市、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体现了高层次的区域协同与平等协商。
多层次空间格局:创新性提出“一核四翼、三层三网三底色、多心多廊多链结”的复合型空间格局,系统整合了功能、交通、生态与安全维度。
战略平台与走廊驱动:明确以国家战略承载区、区域走廊和战略链结点作为推动一体化的关键空间载体与抓手。
跨界协同单元示范:设立多个跨界协同单元作为样板,将一体化发展要求落实到具体毗邻地区,探索可复制的协同治理模式。
陆海统筹与未来产业布局: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发展与新质生产力空间保障,统筹布局海洋产业、低空经济、算力中心等未来领域。
本规划是指导天津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纲领性文件,旨在系统保护、传承和利用全市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规划深入挖掘天津“津派文化”价值,构建了“一市双城一区,四带三片多点”的保护格局,并建立了覆盖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善保护体系。规划明确了至2035年的分阶段目标,强调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建设、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打造“河海相映、中西合璧、古今交融、开放包容”的历史文化名城。
概括为拱卫京畿的门户、河海漕运的枢纽、文化交融的前沿、近代历史的缩影四大核心价值。
总结为“河海相映、中西合璧、古今交融、开放包容”十六字特色。
构建“一市双城一区,四带三片多点”的保护格局。
“一市”指市域整体保护;“双城”指“津城”与“滨城”各有侧重;“一区”指蓟州区整体保护;“四带”指大运河、长城、海河、海洋文化带;“三片”指北部山区、七里海—大黄堡、团泊—北大港文化景观片区;“多点”涵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其他重要资源。
体系涵盖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片区等。非物质遗产包括非遗项目、历史地名、传统商业文化等。
列举了市域及“津城”、“滨城”层面的主要保护对象数量与类型。
明确其作为漕运枢纽的价值,划定保护范围与核心监控区,提出保护传统格局与风貌、实施分类管控的要求。
明确其作为明长城重要段落及抗战根据地的价值,划定保护范围,提出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打造保护展示园的要求。
要求依法保护各级文保单位及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鼓励文物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进行合理的活化利用。
要求推动普查认定,完善名录,并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延续原有功能或进行适应性利用。
要求对877幢历史风貌建筑(含特殊、重点、一般保护等级)依法进行保护管理,鼓励合理利用与对外开放。
明确历史城区作为近代工商业都会代表的价值,划定约54平方公里的保护范围。
延续“一带多片,中西融合”的风貌格局,保护海河等关键水系及历史街道的格局与尺度。
控制河流两岸、历史文化街区及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确保历史景观的视觉关联性。
对中国传统、近现代异国、北洋特色三类风貌地区的新建建筑提出差异化的风貌协调要求,并加强第五立面管控。
提出疏解非核心功能、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公共服务与绿地、改善人居环境的策略。
建立以海河、运河为轴的文化展示结构,策划十条特色文化体验线路。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与慢行系统,优化轨道交通与停车组织,使交通设施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采用系统优化方式完善市政管线与设施,推进清洁能源利用,设施建设需与风貌协调。
禁止设置危险品设施,治理污染源,进行排水防涝与消防系统改造,提升防灾能力。
保护历史城区内14个及蓟州区2个共16个历史文化街区。
对各街区(如老城厢、古文化街、五大道、海河等)的价值特色、保护范围及核心保护要求进行了概括性说明,强调保护真实性与完整性。
推动以“微改造”方式进行有机更新,改善居住条件与环境品质,鼓励发展文旅业态,并在规划指标上给予弹性支持。
认定并保护中山路、哈密道、八纬路、大直沽、大沽船坞5个特色风貌片区,概述了各片区的价值特色与保护范围。
要求延续格局与风貌,新建活动需与历史环境协调,并针对各片区提出了具体的保护与利用导向。
保护151处红色资源,要求发展红色旅游、强化教育功能。
保护4项国家及15项市级工业遗产,要求依法管理并鼓励进行文化展示与创意利用。
保护2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要求维持生态景观并促进农旅融合。
保护8个中国传统村落,要求保护整体格局风貌并发展特色产业。
保护8个历史名园及5个有价值公园,要求保护风貌格局,协调周边建设,鼓励开放利用。
保护古树名木、古井、桥梁等要素,要求完善保护体系并设置标志。
明确其作为展现古代天津文化价值载体的地位。
要求保护古城格局、街巷肌理与地域建筑特色,并健全区级保护管理机制。
保护杨柳青镇、西井峪村、葛沽镇,要求整体保护格局风貌,完善设施,结合文化特色进行利用。
要求对其他有特色的镇村加强风貌控制与价值引导。
要求保护其自然与人文景观,重点展示山水、宗教、皇家、红色等特色文化。
要求保护长城遗存与山水景观,重点展示长城、山水、园林、红色等特色文化。
保护49项国家级、357项市级非遗项目,要求完善记录、建设传承场所、推动创新性发展。
保护人文与自然地理实体传统地名,要求建立名录、规范命名、融入城乡展示。
保护与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要求挖掘商业文化、打造消费场景、加强品牌建设。
明确市委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及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推动保护立法,完善相关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评估与动态保护机制、探索活化利用政策、健全灾害防控机制。
要求在各层级规划中落实保护要求,划定并管控城市紫线,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线与“三区三线”的关系。
落实各级保护任务,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与监督,推动数字化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公众参与与宣传展示。
推进资源调查认定与名录增补,构建规划与法规标准体系,推动五大道、解放北路等重点街区及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等精品项目实施。
价值引领,体系完整:深入挖掘“津派文化”六大价值与四种形态,构建了“格局-体系-对象”全覆盖、物质与非物质并重的系统化保护框架。
格局创新,重点突出:创造性提出“一市双城一区,四带三片多点”的保护格局,清晰界定了市域、双城、文化带、片区和多层次节点的保护重点与策略。
精细管控,强调协调:对历史城区、街区、风貌片区实施高度、风貌、视廊等精细化管控,特别强调新建活动与历史环境的协调,以及第五立面的塑造。
活化导向,注重融合:规划贯穿“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理念,不仅强调“应保尽保”,更积极策划文化线路、鼓励功能置换、支持合理利用,推动文旅融合与城市复兴。
机制健全,保障有力:从组织领导、法规标准、实施机制、规划衔接、资金投入到公众参与,构建了全链条的实施保障体系,并明确了近期行动计划,确保规划可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