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6日,河北省水利厅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意见》冀水保〔2026〕4号。
适用范围:在水土保持规划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建设主体。
本意见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部署,在系统总结我省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本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奖补对象和奖补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工程,按照公益性或经济效益差异设定差异化奖补上限,并通过规范的程序设计,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治理。本意见对申报、公示、合同签订、自主建设、工程验收和资金兑付等全部环节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强化省级统筹与市县落实,力求通过机制创新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意见适用于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区域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该限额随国家招投标标准动态调整。奖补对象涵盖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奖补标准上,以工程结算价款为依据,对公益性较强的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等设置不高于70%的奖补上限,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梯田、经果林等措施则控制在50%以内,具体标准由项目县结合实际细化。
本意见建立了“申报—公示—签约—自建—验收—兑付”的闭环管理流程。建设主体需按规定完成申报和公示程序,由县级水利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及产权归属等权责事项。建设主体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自主建设并负责质量安全,完工验收合格后,奖补资金在验收通过后两个月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兑现,未经规范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本意见要求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项目县政府须成立协调机构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和争议解决等配套制度,同时简化审批程序以加快建设进度和资金兑付效率。在激励方面,对推进力度大、绩效考核优秀的市县在水利发展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优先支持自筹资金占比高的项目;对实施进度慢、支付不及时或效果差的县则不再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同步强化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对虚报骗补等行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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