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大数据局为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制定《山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汇聚治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含有地理空间位置及时态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和遥感影像数据。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地理空间数据的汇聚治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理空间数据,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标准统一、全面汇聚、共享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规范。

第六条  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的分节点,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服务发布,对外提供安全统一的基础底图、专题图层、资源目录、应用程序接口等服务。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依托该平台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应用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依法保障对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八条  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理空间数据的汇聚治理和开发利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的汇聚治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建设和管理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更新和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空间数据汇聚治理和开发利用的工作机制,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建共享。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条  地理空间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省级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履职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其他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中应当明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覆盖范围、空间参考、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者职责变化导致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本级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和图层服务,通过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同步至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第四章 汇聚治理

第十三条  地理空间数据的汇聚治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处理和提供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地理空间数据成果,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汇聚至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地理空间数据因建设、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及时更新并按要求汇聚。

第十六条  地理空间数据提供单位应对汇聚的数据质量负责,确保汇聚数据内容完整、逻辑一致、空间基准正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同级各有关单位汇聚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地理空间数据使用情况开展审查,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地理空间数据依托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方式。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处理及应用的,应当将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基础,充分利用已有地理空间数据成果,避免重复生产。

第二十条 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汇聚的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在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第二十一条  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采取依申请获取的方式。数据使用单位按照统一发布的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申请数据共享服务。申请无条件共享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请有条件共享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予共享数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不予共享的规定。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作出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上级单位收集或者存储下级单位地理空间数据的,应当根据下级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按照属地原则,依托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及时、完整回流地理空间数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地理空间数据提供开放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理空间数据的授权运营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确有需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分领域授权和依场景授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数据使用单位发现数据问题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提供单位,数据提供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校核,并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理空间数据在教育、医疗、交通、文旅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鼓励社会公众利用地理空间数据开展公共服务开发应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理空间数据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第二十七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安全等技术研发活动,提高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遥感影像统筹

第二十八条  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由省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市县分级管理,按照统一获取(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的方式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向省直各单位征集年度遥感影像成果数据需求,制定省级年度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目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工作机制,推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统筹目录中的影像数据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另行申请财政资金安排采购和生产,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成果。

国家部委等下发的用于山东项目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数据,使用单位应当自数据接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送统筹的遥感影像数据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遥感影像数据目录,实现全省遥感影像分发网络化和服务社会化。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理空间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在地理空间数据汇聚治理和开发利用等环节涉及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地理空间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将安全评估情况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发现存在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数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十五条  使用共享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不得损害原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原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地理空间数据汇聚治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并定期通报。

第三十七条  数据提供单位存在数据安全问题,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改正:

(一)未按照本单位职责全量编制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目录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本单位职责变化未及时更新数据资源目录;

(二)对不予共享的地理空间数据未提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依据,或者以部门文件规定、工作要求为理由擅自增设条件方式阻碍、影响数据共享;

(三)未及时完善更新地理空间数据;

(四)未按时处理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开放申请或者未按时提供共享开放服务,且无正当理由;

(五)收到地理空间数据校核纠错申请后,未按时核实、更正、反馈,对暂无法核实、更正的未明确处理时限或补救措施;

(六)未经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提供、变更、停用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或者变更数据开放属性;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数据使用单位存在数据安全问题,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一)擅自将通过共享或授权运营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二)擅自利用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存通过共享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有关操作日志、安全日志等记录;

(四)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泄露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数据,包括境界与政区、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植被与土质、地名等要素。

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为满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行业需求,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数据,通常以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为基础产生,着重表示一种或者数种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要素。

遥感影像数据,通过非接触性的探测技术,在天、空、地、海等不同平台上,搭载光学、微波等类型传感器,获取的包括可见光、多光谱、高光谱、雷达等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是指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用于描述各个地理空间数据特征及组织方式,便于地理空间数据的组织、检索、定位、发现与获取。

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是全省公共数据管理、共享开放和安全服务的统一基础支撑平台,具备数据汇聚、存储、治理、分析、监管等功能,为公共数据应用提供支撑。

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在线、网络化地理信息共享与服务门户,集成了国家、省、市(县)各级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资源,是全省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和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大数据集成、融合和利用的基础支撑。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XX月XX日。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