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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和相关文化遗产、长城赋存环境的保护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挡马墙等。

本条例作为北京市首部专门针对长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系统构建了域内长城的整体保护框架。本法规以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原状保护为核心原则,适用于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等长城本体及相关文化遗产与赋存环境。本细则明确市、区、乡镇三级政府职责,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推动京津冀协同保护机制,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与经验共享。本规范强调保护与利用并重,在严格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础上,规范参观游览区开放条件与运营管理,旨在实现长城历史信息真实性与文化传承可持续性的统一。

保护管理体系与空间管控

本规定确立了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的工作格局,要求市政府组织制定市域长城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边界及空间管控指标。长城保护机构负责日常养护与巡视监测,保护员队伍实施常态化巡查。在保护范围内,除保护工程外禁止其他建设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必须开展文物影响评估,并严禁拆除、穿越或迁移长城本体。

禁止行为与防灾应急

本规范明确列举了在长城上取土取砖、刻划涂污、用火、驾驶交通工具等八类禁止活动,并设定相应罚则。同时,要求将长城防灾减灾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共享气象、地震、地质、水文等监测数据,编制应急预案,强化重点区域监控。对面临突发危险的点段,须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已损毁墙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原址重建。

开放利用与文旅融合

本管理办法规定,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须经专项评估,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与游客承载量,并明确行为管理要求与禁止事项清单。市文物部门建立参观游览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评估一次,不达标者须整改或退出。运营单位须履行日常巡查、应急管理、规范解说等职责,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保护。同时,推动整合沿线文旅资源,培育长城主题线路,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文化传承与科技创新

本导则重视长城价值挖掘与阐释展示,支持开展长城本体、防御体系及消失点段的考古调查,鼓励通过资源调查与学术研究发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市文物部门组织核定解说标识系统内容,推广数字化展示,并支持博物馆、村史馆等开展主题展示与文艺创作。此外,本条例倡导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研究性修缮与监测预警水平,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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