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旨在加强本市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并列入各级名录的传统村落,其申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措施与合理利用等,均适用本条例。本 条例确立了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兼顾发展、活态传承的原则,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本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及住建、文旅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名录管理、规划管控、分区保护与修缮维护相结合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并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参与,促进传统村落的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监管,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同时,本条例压实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实施责任,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在规划参与、村规民约纳入、传统建筑构件保护与违法劝阻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形成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责任闭环。
本条例确立了以保护发展规划为核心的前置管控机制,要求自名录公布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并需经村民讨论同意与广泛公示。本条例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实施差异化管控:核心保护区严禁新建扩建活动,外部装饰与标识设置须与传统风貌协调;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影响核心区轮廓线与视廊,并对不相协调的既有建筑设定了改造或拆除的协商路径。
本条例遵循修旧如旧原则,要求传统建筑维护修缮保持原有平面布局与建筑特色,鼓励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在保障安全与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内部适当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本条例对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代管主体的修缮责任作了细致规定,并对因保护需要不宜改建的村民房屋,设定了宅基地退回与异地申请的保障通道,平衡了保护刚性与民生需求。
该条例是河南省新乡市首部专门针对传统村落保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该领域法治保障的空白,标志着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条例通过建立名录管理、规划管控和分区保护制度,为散落在太行、黄河文化带的历史文化遗存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屏障,有效防止了建设性破坏和传统建筑构件的流失,对延续地域历史文脉、保持乡土风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促进乡村振兴方面,该条例将保护与利用有机衔接,不仅明确了政府在消防、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责,还通过鼓励发展特色农产、文化创意、乡村民宿等产业,以及支持村民与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保护发展,为沉睡的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价值开辟了合规路径。此外,该条例设定了清晰的法律责任条款,对擅自拆除传统建筑、破坏传统格局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强化了法规的刚性与威慑力,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敬畏历史、自觉守护传统村落的文化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