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旨在加强本市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并列入各级名录的传统村落,其申报认定、规划编制、保护措施与合理利用等,均适用本条例。本 条例确立了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兼顾发展、活态传承的原则,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本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及住建、文旅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构建了名录管理、规划管控、分区保护与修缮维护相结合的全链条保护体系,并鼓励社会力量多元参与,促进传统村落的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与监管,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同时,本条例压实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实施责任,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在规划参与、村规民约纳入、传统建筑构件保护与违法劝阻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形成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责任闭环。
本条例确立了以保护发展规划为核心的前置管控机制,要求自名录公布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并需经村民讨论同意与广泛公示。本条例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实施差异化管控:核心保护区严禁新建扩建活动,外部装饰与标识设置须与传统风貌协调;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影响核心区轮廓线与视廊,并对不相协调的既有建筑设定了改造或拆除的协商路径。
本条例遵循修旧如旧原则,要求传统建筑维护修缮保持原有平面布局与建筑特色,鼓励采用传统工艺和材料。在保障安全与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内部适当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本条例对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代管主体的修缮责任作了细致规定,并对因保护需要不宜改建的村民房屋,设定了宅基地退回与异地申请的保障通道,平衡了保护刚性与民生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