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降碳绩效评价城镇污水处理》GB/T46725-2025,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协同降碳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级划分、评价周期及程序。本文件适用于设计规模不小于1万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协同降碳的绩效评价。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规模不小于1万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定了评价指标、方法、等级划分与评价周期及程序,通过一、二级指标及可选创新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将绩效由低到高划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对碳排放核算管理、数智化运行和厂网一体化等管理手段提出递进式要求。
本规范将进水BOD浓度、水力负荷率及污染物削减率综合指数作为评价污染控制水平的核心指标,同时以吨水电力消耗、节能设备占比、吨水外加碳源及除磷药剂消耗量等具体参数衡量节能降耗成效,促使污水处理厂在稳定达标的同时优化运行效率与药剂使用。
本规范以能源自给率、污泥生物质能利用、污水余温热能利用及其他清洁能源利用作为能源优化评价的重点,并通过再生水利用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氮磷回收等指标推动污水厂向资源循环型设施转变,鼓励将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或能源。
本规范强调碳排放核算与管理的阶段性推进,从摸清底数到实施减排方案直至设定碳中和战略,同时对数智化运行提出信息在线采集、智能控制到智慧决策的演进路径,并将厂网一体化运营纳入评价范畴,以提升系统性减碳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