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技术规范》DB42/T2479-2025,自2026年02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的验收条件、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报告和标准的实施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工作,亦可供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节能验收自查工作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技术框架与操作准则,适用于省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验收,亦可供建设单位自查参照。本规范明确了验收应在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或试运行起6个月内完成,围绕节能审查文件与相关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与评价。验收工作采用资料查验与现场核验相结合的方式,涵盖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性、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达标情况、节能降碳技术与管理措施执行效果、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合规性、能源消费与碳排放水平及总量控制等核心环节。本规范对验收结论的判定标准、验收报告的编制格式以及标准实施与评价机制均提出了统一要求,确保验收过程规范、结论明确、成果可追溯。
本规范要求验收组核验项目实际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工艺与节能审查文件的一致性,逐一比对主要用能设备型号、能效等级和数量,确保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同时,须核查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压减等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确认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与准确度等级。
验收须依据项目建设方案或试运行数据,核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等能效指标,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等能耗总量指标。此外,还需核算碳排放水平与碳排放总量,核对其核算边界、排放结构与节能审查文件的一致性,判定是否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节能验收结论依据各项核查结果综合判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若存在建设方案重大变化、采用淘汰类工艺设备、节能措施未落实、能效或碳排放不达标、年综合能耗或碳排放总量超出批复水平10%等情形,则判定为不合格。验收报告须按本规范附录格式完整编制,封面由建设与验收单位盖章确认,确保内容真实、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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