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旨在加强宜昌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保护“一半山水一半城”的整体格局,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打造长江大保护的重要展示窗口。本条例适用于以南津关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段长江干流为轴线的围合区域,确立了保护优先、突出特色、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通过对自然山水格局、建筑高度体量与色彩、城市天际线与视线通廊、滨江公共空间以及历史文化遗存等要素的系统管控与保护,本条例构建了涵盖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及法律责任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以法治手段保障城市风貌的协调性与独特性。
规划管控与建设管理的核心要求
本条例明确了严格的规划管控体系,要求编制城区滨江风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且相关规划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批。在具体管控指标上,条例规定了长江两岸滨江公共空间保留宽度的下限,并对长江南岸的建筑高度、北岸的开发强度(如容积率)作出量化限定。建设活动须遵循临江见江、前低后高、错落有致的原则,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注重天际轮廓线的塑造,并对建筑色调、市政设施风貌及夜景照明等提出协调性要求。
综合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的重点
条例建立了山水格局的整体保护机制,要求通过保护名录制度严格保护山体、水体自然风貌,并对西坝岛、平湖半岛等江心洲岛提出低碳低强度的差异化保护发展措施。同时,条例强调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明确要求对天然塔、红星路-二马路历史文化街区等遗存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并推动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巴楚文化、三国文化、水电文化等特色资源在滨江公共空间的活化利用,以塑造宜昌独特的文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