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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宜昌市城区滨江风貌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风貌,是指体现城区滨江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山水城市格局特征,具有自然生态、人文特色等价值的城市形象。本市城区滨江区域内风貌的规划、建设、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区滨江区域是指:以南津关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段长江干流为轴线,由城西高速公路、三峡大道(城西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湖路路口段)、西湖路、黄河路、新大学路、城东大道、花溪路、三峡大道(花溪路路口至沪渝高速公路路口段)、沪渝高速公路、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江城大道围合的区域。

本条例旨在加强宜昌城区滨江风貌管理,保护“一半山水一半城”的整体格局,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打造长江大保护的重要展示窗口。本条例适用于以南津关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段长江干流为轴线的围合区域,确立了保护优先、突出特色、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通过对自然山水格局、建筑高度体量与色彩、城市天际线与视线通廊、滨江公共空间以及历史文化遗存等要素的系统管控与保护,本条例构建了涵盖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及法律责任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以法治手段保障城市风貌的协调性与独特性。

规划管控与建设管理的核心要求

本条例明确了严格的规划管控体系,要求编制城区滨江风貌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且相关规划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批。在具体管控指标上,条例规定了长江两岸滨江公共空间保留宽度的下限,并对长江南岸的建筑高度、北岸的开发强度(如容积率)作出量化限定。建设活动须遵循临江见江、前低后高、错落有致的原则,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注重天际轮廓线的塑造,并对建筑色调、市政设施风貌及夜景照明等提出协调性要求。

综合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的重点

条例建立了山水格局的整体保护机制,要求通过保护名录制度严格保护山体、水体自然风貌,并对西坝岛、平湖半岛等江心洲岛提出低碳低强度的差异化保护发展措施。同时,条例强调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明确要求对天然塔、红星路-二马路历史文化街区等遗存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并推动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巴楚文化、三国文化、水电文化等特色资源在滨江公共空间的活化利用,以塑造宜昌独特的文化标识。

该条例作为宜昌市首部专门针对滨江风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出台标志着该市在探索“以法护景”的城市治理路径上迈出关键一步。该条例通过构建严密的规划管控与保护体系,为守护宜昌“城在山水间、山水在城中”的独特地域美学提供了刚性约束和法治保障,有效防止了城市无序开发对山水格局的侵蚀。该条例将长江大保护的国家战略具象化为具体的空间管控指标与建设管理规则,为同类滨江城市协调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宜昌方案”。此外,条例深度融入了对巴楚、三国、屈原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要求,有助于在现代化进程中延续城市文脉、厚植文化底蕴,推动宜昌从单纯的地理空间建设向富含人文内涵的品质之城跨越,对提升城市辨识度和市民归属感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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