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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内蒙古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自然恢复判定规范》DB15/T 4280-2026.pdf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自然恢复判定规范》DB15/T4280-2026,自2026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不涉及污染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的自然恢复判定。

本规范确立了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自然恢复判定的技术体系,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不涉及污染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的自然恢复评估工作。本规范从调查、分析、判定到管护形成完整闭环,以植被覆盖度、乡土优势种比例、地质灾害风险等为核心指标,通过与周边未损毁区域参照生态系统的对比,科学判断废弃地是否达到自然恢复条件。本规范强调尊重自然演替规律,对符合条件的地块提倡减少人为干预,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实现有序恢复,同时明确了必要的管护技术措施,为矿山生态修复的精准施策提供了标准化依据。

核心判定指标体系

各项指标相互关联,形成综合评判框架,确保判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调查与参照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以周边未损毁区域作为参照生态系统的调查方法,要求对参照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土壤条件、植被群落特征等进行详细调查,同时对废弃地自身的地质环境、开采历史、土地利用现状等开展系统资料收集与野外勘查。通过将废弃地现状与参照生态系统进行对比分析,为后续判定提供客观依据。

管护技术要求

对于判定为符合自然恢复条件的地块,本规范提出了排除外界干扰、减少场地扰动、不进行翻土垦殖等保护性管护措施,强调依赖场地及周边生态系统的自我愈合能力促进植被再生和生物种群恢复,并对确需辅助引导的区域明确了适度干预的原则,避免过度修复造成新的生态扰动。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自然恢复判定规范》DB15/T 4280-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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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自然恢复判定规范》DB15/T 4280-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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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自然恢复判定规范》DB15/T 4280-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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