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与管理。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涉及文物、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城市文脉,维护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促进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相融合。
本条例是西安市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而制定的综合性法规,共七章八十二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以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为原则,构建了涵盖保护体系、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等全链条的管理框架。本法规明确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并建立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保护。本法规旨在维护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
本法规将保护对象系统划分为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革命文化遗存、自然山水格局等十一大类,并重点划定历史城区、三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的遗址群作为重点保护区域。本法规还设置了保护名录和先予保护制度,对尚未认定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给予前置保护。
本法规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具体责任。在历史城区保护方面,从严控制建筑高度、风格和通视走廊,明确建设活动的禁止事项;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规范了维护修缮、修缮补助、原址保护及迁移拆除的审批程序;同时强化城市更新前的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要求。
本法规专设“传承利用”章节,鼓励和支持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与有序开放。通过制定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建立数字化展示平台、完善基础设施、培育传统文化品牌等措施,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本法规允许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在保持外观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功能更新,并支持原住民参与传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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