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加强对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土地管理,规范空间资源配置,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利用管理细则(试行)》沪规划资源政〔202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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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12-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利用管理细则(试行)》沪规划资源政〔2026〕53号.pdf
本细则是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土地管理、规范空间资源配置而制定的管理文件,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的空间分层利用规划土地管理事项。本细则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导向,明确了交通工程地表、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用地分层设立、空间要素确定、供地方式及不动产登记等全流程管理要求,并对地下交通工程和高架工程涉及的农转用征收或国有土地收回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本细则还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附属设施的集约整合设计、出入口布设标准、相邻关系协调以及结建工程的建设时序衔接等提出了规范指引,旨在推动空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地表、地上与地下空间的分层用地管理
本细则确立了交通工程按地表、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框架。在空间要素确定方面,结构外边线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划控制线,弹性控制工程可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基础上沿结构外边线适当外扩。地上、地下空间用地的竖向起止高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为分层确权提供了技术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附属设施的集约化设计
本细则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附属设施遵循能核减则核减、能合并则合并、能结建则结建的原则,加强集约整合设计。车站出入口应多向、分散布设,优先考虑与相邻建筑物连通,对无法同步建设的须预留接口条件。地下车站主体设施覆土厚度不宜小于3米,单独建设的附属设施地表用地应优先布置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内。
农转用征收与国有土地收回的范围界定
本细则对地下交通工程和高架工程涉及的农转用征收或国有土地收回范围作出分层分类规定。高架工程相应地表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农用地的应纳入征收范围;地下交通工程相应地表用地影响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应纳入收回范围,不产生影响且不损害地表利益的则可维持原有权属不变。因施工需要,收回范围可沿结构外边线适当外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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