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3-01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 2023-11-30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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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和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作为重庆市城市管线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围绕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综合管廊、数字管线四大核心板块,构建了覆盖管线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本法规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综合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确立了规划自然资源、管线行业主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在规划建设环节,本法规强调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四同步”原则,通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在运维层面,本法规建立了管线专项体检、老旧管线更新改造、隐患排查等常态化机制,并系统规范了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有偿使用和安全管控要求。此外,本法规专章推动数字管线建设,依托城市数字管线应用系统和数字孪生技术,实现管线数据的共建共享与全生命周期监管。

规划建设与年度计划统筹

本法规要求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各行业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后形成统一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管线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须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道路建设单位会同管线建设单位编制同步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安排工期与施工段面,避免反复开挖。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通过数字管线系统查询并详查地下管线现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后方可作业。

运行维护与安全隐患治理

本法规规定管线权属单位须建立巡查维护制度,定期开展运行状态评估,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进行重点监控。各级政府依托城市体检工作统筹组织管线专项体检,全面掌握管线底数,将体检结果作为更新改造和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对材质落后、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线,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废弃管线须及时拆除或封填,权属不明的由区县政府公告后依法处置。

综合管廊与数字管线建设

本法规要求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新建道路须结合实际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已规划入廊的管线必须全部入廊,既有管线逐步有序迁移。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权属单位须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在数字化方面,本市建立城市管线一体化智慧监管体系,管线建设和管理单位须同步安装智能感知设备,将运行数据接入专业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城市管线数字孪生地图,实现全量数据的动态更新与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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