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东坡文化保护发展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东坡文化保护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是指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在琼期间历史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形态。
主要包括:
(一)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苏公祠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载有东坡诗词、文章、事迹的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
(三)东坡传说、东坡美食烹制技艺、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他能够体现东坡精神品格、文学艺术成就,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文化资源。法律、法规对本条所列的文化形态,在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