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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01-《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本条例旨在加强衡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通过建立系统化的保护体系,统筹协调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本《条例》共二十八条,围绕保护对象、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保护措施、合理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核心环节作出全面规定,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纳入一体化保护范畴,构建起“规划引领、名录管理、责任落实、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为衡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永续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构建分级负责的保护管理体系

本《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确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文化文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架构,并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具体工作延伸至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同时,本《条例》创设了保护责任人制度,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不同对象分别明确其保护责任人,并要求签订保护责任书,逐级压实保护义务,确保各项保护要求落地执行。

确立规划引领与名录化的保护制度

本《条例》规定须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并严格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相应的建设活动管控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对各类保护对象实行清单化、档案化动态管理;对于普查中发现但尚未列入名录的潜在资源,本《条例》专设预先保护制度,要求通过专家论证后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在认定期间遭受破坏。

强化保护管控与活化利用的平衡

本《条例》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同时,积极鼓励活化利用。明确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修建破坏风貌的建(构)筑物、损坏或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另一方面,支持设立博物馆、文化创作基地,发展研学旅游、特色民宿等产业,并鼓励原住居民依规原址居住与经营,推动历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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