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本条例旨在加强衡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通过建立系统化的保护体系,统筹协调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本《条例》共二十八条,围绕保护对象、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保护措施、合理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核心环节作出全面规定,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纳入一体化保护范畴,构建起“规划引领、名录管理、责任落实、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为衡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永续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条例》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确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文化文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架构,并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具体工作延伸至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同时,本《条例》创设了保护责任人制度,针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不同对象分别明确其保护责任人,并要求签订保护责任书,逐级压实保护义务,确保各项保护要求落地执行。
本《条例》规定须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保护规划,并严格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相应的建设活动管控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对各类保护对象实行清单化、档案化动态管理;对于普查中发现但尚未列入名录的潜在资源,本《条例》专设预先保护制度,要求通过专家论证后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在认定期间遭受破坏。
本《条例》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同时,积极鼓励活化利用。一方面,明确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修建破坏风貌的建(构)筑物、损坏或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另一方面,支持设立博物馆、文化创作基地,发展研学旅游、特色民宿等产业,并鼓励原住居民依规原址居住与经营,推动历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衡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精细化的新阶段。从立法层面看,该《条例》有效衔接了上位法要求,将国家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总体原则细化为契合衡阳实际的具体规范,弥补了以往保护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管理职责不清、保护措施刚性不足等短板。预先保护制度和保护责任人制度的创设,使得保护工作能够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与全过程管控,显著强化了对潜在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力度。
在实践层面,该《条例》通过明确资金保障机制和补偿制度,既为保护工作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支撑,也妥善协调了公共利益与产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减少保护管理中的现实阻力。伴随保护名录制度和管理系统的建立,衡阳的历史文化资源将实现数字化、动态化监管,这为科学决策和公众参与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该《条例》在坚守保护底线的同时,积极倡导对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将文物保护、非遗传承与文旅产业、地域特色产品推广相融合,有利于激发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的内生活力,使历史文化真正成为城市发展的深厚滋养,对延续衡阳历史文脉、塑造独特城市精神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