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24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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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32

2026年7月1日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指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数据产权制度。指引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的适用范围、登记主体、登记流程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类数据资源的产权登记工作。文件提出数据产权登记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数据权属清晰、可追溯。登记内容包括数据来源、数据类型、数据用途、数据持有者信息等,同时强调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流通交易等环节的衔接。指引还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以及数据产权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异议处理机制,以保障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2 影响意义

该指引的出台对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有助于解决数据权属不清、流通受限等问题,提升数据要素的流通效率和价值释放能力。该政策为数据持有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增强了数据资产的可交易性和可确权性,有利于构建更加规范、透明的数据市场环境。同时,指引的实施将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政策还强调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有助于平衡数据开发利用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推动数据治理体系建设。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将提升我国数据治理水平,增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和社会效益,为数据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2025年5月28日
自然资源部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程序、审批权限及管理要求,强调在项目规划阶段需对可能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同时,对已查明的矿产资源,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压覆审批,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通知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压覆矿产资源时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地质勘查、资源评估、协商补偿等环节,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通知提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提升管理效率。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将对建设项目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它有助于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法律边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程序不清引发的纠纷,提高项目审批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其次,通过强化前期调查评估和审批流程,可有效避免对重要矿产资源的无序压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同时,政策鼓励多方协作,推动信息共享,有利于提升政府部门的监管效能,促进矿业权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良性互动。此外,政策还可能对相关行业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促使企业在项目规划阶段更加重视矿产资源调查,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总体而言,该政策在维护矿产资源权益与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之间寻求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2026年6月30日
国家文物局

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导则适用于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文物,涵盖修缮工程和环境整治工程。其核心内容包括指导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调查、评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行为,确保工程实施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导则强调对革命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注重历史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提出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此外,导则还涉及材料选择、工艺应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

02 影响意义

该导则的出台,对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有助于提升工程实施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因技术不规范带来的风险。该导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为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指导,有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同时,导则强调对革命文物历史价值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增强公众对革命文物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此外,导则的实施将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能力的提升,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的结合,为后续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总体来看,该导则在保障工程质量和保护文物价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革命文物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2026年7月7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工作指南

01 内容简述

本指南旨在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健全用地审批管理机制,统筹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促进内涵式发展。指南明确了两类情形的适用条件、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调整用地适用于单独选址项目因不可抗力或优化设计需调整范围,以及城镇村批次用地中部分地块因未实施征迁或规划调整需调出;撤回用地批准文件适用于已批准但实际未使用的建设用地,需整体撤回。审批权限方面,调整用地以调入地块为准,一般由市政府批准,涉及国务院原批或超权限者需报国务院;撤回用地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受理、地类核实、资金费用处理、组卷报批、审查、批复、批后管理及信息备案。指标管理上,调入地块需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调出地块对应指标不抵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费用处理涵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耕地费、社保费及征地补偿费,可抵顶或按程序退还。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规范用地调整和撤回流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经济纠纷。通过明确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强化了依法合规要求,避免了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保障了土地管理的有序性和透明度。同时,政策对指标管理和费用处理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国有资金安全。对于调整用地而言,其适用情形覆盖了多种实际需求,如地质灾害、文物保护、规划调整等,为项目建设提供了灵活的空间。而对于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形,则有效解决了因规划、政策调整导致的用地闲置问题,提升了土地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此外,政策强调了批后管理与信息备案,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监管闭环,增强政策执行的可追溯性和可监督性。总体来看,该指南在提升土地审批效率、优化用地结构、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天津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6年7月1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01 内容简述

本方案旨在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方案提出到2027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到2030年新建和改造提升50万亩,到2035年累计改造提升100万亩以上。建设优先选择平原、水利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区域,限制在生态脆弱区、25度以上坡耕地等区域。全市建设分为水田区、水浇地区和盐碱耕地治理区,分别侧重节水灌溉、完善灌排设施和降低盐碱度。建设标准为“一平两通三提升”,包括田块整治、灌排体系、道路和电力配套等。项目申报需实地调查并编制初步设计,经立项评审后上图入库。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等制度,推行农民质量监督,严格质量监管、资金监管和档案管理。运营管护明确所有权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通过购买服务或自主方式开展管护,禁止擅自占用,损毁需修复补建。政策协同方面,永久基本农田调整需履行程序,水资源配套加强灌区衔接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以市级财政为主,鼓励地方债券和金融支持,多部门协同监督。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提升天津市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将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有助于增强农田抗灾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生产效率,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政策强调建设与管护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作用,防止“重建轻管”现象,有利于维护农田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和功能性。政策还明确了资金投入机制,以市级财政为主,鼓励地方债券和金融支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此外,政策注重多方协同,农业农村、财政、规划资源、水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进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还强化了监管机制,包括质量监管、资金监管和管护监督,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透明、高效。对于农民而言,政策通过引入农民质量监督员机制,增强了其参与感和监督权,提高了项目的可接受性和实际成效。同时,政策对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和保护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因建设需要而随意占用农田,保障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下降。总体来看,该政策通过系统性规划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为天津市农业现代化和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支撑。

2026年7月8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利用允许偏差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规范旨在规范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核及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及变更、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环节的允许偏差管控范围。该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明确要求在不同阶段对空间利用的允许偏差进行统一管理,以提升规划资源管理的精细化与规范化水平。文件提出具体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符合规划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机制。规范内容涵盖允许偏差的分类、计算方法、应用范围以及相关审批程序,为后续工程实施和验收提供依据。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升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设定统一的允许偏差标准,增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1. 有助于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因偏差问题引发的反复调整和沟通成本;2. 强化了规划执行的刚性约束,保障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3. 促进规划资源管理的闭环运行,从设计到验收各环节实现无缝衔接。此外,政策还为今后类似工程项目的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该规范也为相关企业、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了整体行业管理水平。

2026年7月1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通过优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支持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转换、倡导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支持重点区域更新以及加强实施保障等措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高效落地。政策明确要求详细规划与城市更新有效衔接,提高响应效率,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并规范修改程序。同时,支持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制定正面清单,允许符合条件的用途转换直接办理规划许可;允许存量建筑功能临时转换5年内无需调整手续。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可延长至5年,鼓励土地混合兼容利用,制定正负面清单。公园绿地可复合利用,配套建筑不超过2层。支持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0%;鼓励商服和工业项目自主更新,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此外,创新土地供应方式,优化规划指标核定,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权属转移登记,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多元资金支持,统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等。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有助于提升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老旧城区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提高了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响应速度,增强了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支持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转换,为存量土地和建筑的再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盘活低效资产,激发市场活力。土地混合兼容利用和空闲土地协议出让等措施,拓宽了土地供应渠道,降低了开发成本,提升了土地利用效益。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既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又保留了城市文化记忆,增强了城市特色和人文关怀。同时,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和优化审批流程,有助于缩短项目周期,提高建设效率。多元资金支持政策为城市更新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了项目的可持续性。整体来看,该政策将对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2026年7月1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有关措施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提升用地用林审批效率。通知明确完善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报批流程,取消单独编制方案要求,由地方政府出具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并合并上报。推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即开工”,在取得相关批复后即可办理先行用地。全面深化“多项论证合一”改革,整合用地、用林等专题论证,实行“一本报告、一次论证、一份意见”模式。持续优化用地用林审批服务,全面实行联动审批,允许分期或分段报批。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由地方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即可开展报批。合理保障重点项目临时用地用林,省级部门按需出具意见,市县级部门依权限审批。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02 影响意义

1. 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该政策通过简化流程、合并审批环节、推行“立项即开工”等方式,显著提升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效率,有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推动经济发展。2. 优化资源配置与管理
“多项论证合一”改革和联动审批机制的实施,有助于减少重复论证、统一标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政府统筹能力。3. 推动地方创新与实践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成功经验并推广,有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实施模式,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的平衡性。4. 应对历史问题与保障重点项目
通过允许地方政府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作出承诺后开展报批,既解决了存量问题,又为重点项目提供了更灵活的用地用林保障,有利于稳定投资预期和推进重点工程。5. 强化省级统筹与基层落实
政策强调省级部门的统筹作用与基层部门的执行职责,确保政策在不同层级间的有效衔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2026年7月9日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促进再生水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推动再生水(中水)的开发利用,提升水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助力更高水平的生态省建设。政策明确了再生水利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提出加强再生水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和城市绿化等领域的应用、完善价格机制、强化监管等具体措施。适用范围涵盖浙江省内所有涉及再生水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强调要统筹水资源配置,鼓励多元化利用模式,提高再生水在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使用比例。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推动再生水利用,有助于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1. 有利于优化水资源配置,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2. 有助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3. 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政策实施将促使企业和公众更加重视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同时,政策也为再生水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形成可持续的再生水利用机制。此外,政策还可能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技术升级和管理模式带来积极影响,推动行业向更高效、更环保的方向发展。

2026年7月3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草原征占用行为进行审核审批。政策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因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需临时或永久性占用草原的行为。意见强调,征占用草原必须遵循“先批后占、严格审批”的原则,确保草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此外,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草原征占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和事后监管,提升草原资源管理水平。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对云南省草原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1. 有助于规范草原征占用行为,防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利用,保障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2. 提升监管效率和透明度,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草原征占用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增强政府监管能力。3. 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在保障合法项目建设需求的同时,强化对草原资源的保护,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政策还可能对相关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如建筑、采矿等行业需更加注重合规性,提前做好草原征占用的审批准备。总体来看,该政策体现了云南省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决心,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管理经验。

2026年6月29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审查“一件事”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聚焦城市更新项目审查流程优化,推动构建适应存量发展阶段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查服务机制。通过整合审批资源、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实现城市更新项目的高效审查与管理。政策适用于浙江省内符合《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涵盖规划、立项、审批等多个环节,强调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和动态监管。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将对浙江省城市更新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首先,通过“一件事”改革,有望显著提升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效率,减少重复申报和多头管理,增强政府服务效能。其次,政策有助于规范城市更新项目审查流程,提高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更清晰的政策导向。此外,该政策有利于推动城市功能优化与品质提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从长远看,其实施可能带动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国城市更新改革提供浙江经验。同时,政策还可能对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行业及相关企业产生积极引导作用,推动形成更加科学、高效的更新模式。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补充耕地的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将非耕地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行为,涵盖选址、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期管护、入库及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省级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政策制定,自然资源厅监管重大工程,农业农村厅负责质量鉴定,财政厅审核预算决算。市级政府负责规划、审批和验收,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选址应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内开垦,并明确土地权属。项目立项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评审,严禁指标与投资直接挂钩。规划设计须经批复,项目实施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等制度,严格资金使用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项目验收需经工程复核与初验,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禁止违规项目通过。后期管护由县级政府负责,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补充耕地入库需经市县两级审核,指标不得擅自转让。省级进行抽查复核,问题整改期间冻结指标。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全程信息报备,开展后评估。全过程监管严防弄虚作假与资金违规,严查腐败渎职行为。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吉林省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明确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强化了补充耕地实施的系统性与规范性,有助于提升耕地质量与数量的双重保障。其次,政策强调科学选址与严格程序,防止盲目开发,避免生态破坏,确保补充耕地的可持续性。同时,通过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补充耕地项目的透明度与执行力,减少资源浪费与腐败风险。此外,政策对资金使用和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要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项目顺利推进。补充耕地入库和指标管理的细化规定,增强了耕地资源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为后续土地管理和农业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政策还通过后评估机制,推动补充耕地实施效果的持续优化,提升政策执行的科学性与适应性。总体来看,该政策为吉林省补充耕地管理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实现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安全的协调发展。

2026年7月3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保障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临时用地指用于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发掘、抢险救灾及战略性矿产资源露天开采等用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可恢复原状的土地。办法明确临时用地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符合复垦要求。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四年,勘探矿产不超过五年,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每期不超过五年。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县市区、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不同情形。申请需提交用地申请书、项目依据、土地合同、勘测定界材料、复垦方案等。复垦义务人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复垦费或提供银行保函,并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复垦。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合格后归还土地。违规行为将受处罚,超期未复垦规模达20%以上的地区暂停新增申请。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合法合规。通过明确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选址原则、使用期限和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临时用地行为,避免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同时,强化了土地复垦要求,确保临时用地使用后能够恢复原状,保障耕地和生态资源安全。政策强调复垦义务人责任,要求其编制复垦方案并预存费用或提供担保,增强了土地复垦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此外,通过分级审批和动态监管机制,提升了临时用地管理的透明度和执行力,为后续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涉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临时用地,政策明确了接续使用和同步报批要求,有利于优化项目实施流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总体来看,该政策在保障项目建设需求的同时,兼顾了土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对推动山东省土地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具有积极作用。

2026年7月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加强抽水蓄能行业管理,规范电站开发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抽水蓄能项目管理,明确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站点资源普查,建立省级资源库并滚动调整,做好站点保护。对拟新增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需核查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全省布局方案,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项目投资主体通过竞争性方式优选,鼓励多元化,不得设置强制配套产业等前置条件。投资主体须按规范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勘测设计质量。项目核准需提交申请报告、用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核准机关委托评估并从严控制成本。核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内容,确需变更需履行程序。建设管理要求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办理环评、水保等手续,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电站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不得进行下一阶段。运行管理要求项目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电网企业规范调度运行,保障电站充分发挥调峰调频作用,并严格执行电价机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调度运行监管。

02 影响意义

该细则的出台,为山东省抽水蓄能项目提供了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依据,有助于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行效率,推动抽水蓄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1. 规范项目管理流程,通过明确站点资源普查、项目核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环节,强化了全过程监管,提升了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优化资源配置与开发模式,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同时避免强制配套产业等不合理前置条件,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项目投资效益。3.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单位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4. 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通过规范调度运行和电价机制,保障抽水蓄能项目在调峰调频中的关键作用,增强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灵活性。5. 加强监管与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强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调度运行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该细则的实施将为山东省抽水蓄能项目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全国抽水蓄能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也具有示范意义。

2026年7月9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推动吉林省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深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快实现优势矿种和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文件提出通过优化矿业权管理、加强勘查开发、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生态保护等措施,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包括:1. 优化矿业权出让与审批流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 鼓励绿色勘查和高效开采技术应用;3. 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尾矿资源化利用;4.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该政策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活动,涵盖煤炭、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等重点领域。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吉林省矿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助于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1. 政策将增强矿业企业投资信心,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发;2. 推动绿色矿业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影响;3. 强化矿产资源监管,确保勘查开发合规有序。 同时,政策也将对区域经济发展、就业机会增加以及能源安全保障产生积极影响。此外,通过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助于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政策的实施还需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026年7月1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操作指引

01 内容简述

本指引明确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更新、工业园区建设、城乡融合发展等项目,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成片开发土地征收活动。内容涵盖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要求、审批流程、用地指标管理、土地前期准备、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等内容。指引强调成片开发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02 影响意义

该指引的出台对江苏省土地管理与城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首先,规范了成片开发征收流程,有助于提升土地征收的透明度与合法性,减少因程序不规范引发的矛盾。其次,强化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明确成片开发的适用条件与技术标准,推动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此外,保障了被征地农民权益,指引中对补偿安置、权益保障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最后,优化了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机制,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有利于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与城镇化进程。总体来看,该政策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障民生权益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7月10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条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为主,承包方为农户,同时允许集体统一经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发包主体明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承包方案需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耕地承包期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方面,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资格;承包合同备案、权属证书颁发等程序;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需符合条件。对进城农户、妇女等特殊群体权益予以保护,禁止以退出承包权作为落户条件。针对弃耕抛荒,发包方可组织代耕。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流转合同应备案;工商资本流转需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防范。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及无效合同情形被明确界定。纠纷解决方面,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条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发包方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对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提出要求。整体旨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02 影响意义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明确土地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资格、权利义务等内容,条例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减少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城农户和妇女等特殊群体的保护,体现了政策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条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有助于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活力,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同时,条例强化了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明确了合同变更、解除及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条例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路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此外,条例对数字化建设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助于提升农村土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增强监管能力。总体来看,该条例的出台将为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6年7月3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海岸线保护,实现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办法明确了海岸线、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人工岸线及自然岸线保有率等定义,并设定全省及沿海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与省级分解下达的管控目标。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需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依据所在市保有率是否达标分为不低于1:1.1或1:1.2。若占用导致所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降低,需进行补偿以保持不降。修复质量要求补偿的生态恢复岸线不低于原岸线质量,对不同岸线类型补偿有具体规定。补偿方式优先项目用海范围内就地修复,无法实现时可异地修复或购买自然岸线指标。补偿方案由沿海县级政府制定,并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一并报审,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一年内实施完成。生态恢复岸线需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认定。自然岸线指标交易适用于保有率高于管控目标的市,交易底价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省级负责统筹监管与认定,市级负责监督指导与初步审查,县级负责具体落实与修复。此外,主管部门需定期巡查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行为。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为河北省海岸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提升海洋生态质量,实现人海和谐发展。通过明确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占用补偿机制,该政策强化了对自然岸线的保护力度,确保用海项目的生态影响得到合理控制。补偿比例的差异化设定,体现了对不同地区自然岸线状况的动态管理,有助于推动区域间的生态保护协作。同时,对生态恢复岸线的质量要求和认定程序,保障了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升了海岸线修复的实际成效。补偿方式的多样化选择,兼顾了项目实施的灵活性和生态保护的刚性约束,有利于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此外,自然岸线指标交易机制的引入,为生态价值的市场化探索提供了实践路径,可能促进沿海地区在生态保护方面的积极性。该政策的实施将对河北省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也为其他地区的海岸线管理提供参考范本。

2026年7月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明确“重点项目”定义,即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技术改造和管理优化,改造面积大、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降低能耗与碳排放成效突出,并纳入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库的项目。该办法适用于重点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办法旨在通过规范管理流程、强化技术标准、推动节能改造,实现公共建筑领域的低碳绿色发展目标。

02 影响意义

1.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该政策将促进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推动城乡建设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2. 提升能效与减排效果
通过重点项目的实施,可有效提升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与碳排放,增强建筑运行的可持续性。
3. 规范管理流程
政策明确了重点项目从申报到验收的全过程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改造项目的实施质量与管理效率。
4. 引导市场与技术发展
政策的出台将引导相关企业和技术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改造,推动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的发展与应用。

2026年7月10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地质找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推进贵州省“富矿精开”战略,破解地质找矿多元投入不足的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质找矿工作,推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该办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重点支持页岩气、煤层气、铝、锰、金、镍、铅、锌、锗、锂、萤石、重晶石、高纯石英矿等战略性矿产及省内优势矿产。社会资本包括具备资金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各类法人主体,不因所有制、地域或规模限制。社会资本可采取独资、合资、技术合作等形式参与,联合出资或技术合作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等内容。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地质找矿,有助于缓解政府在矿产资源勘查方面的资金压力,提升找矿效率与成果产出。同时,鼓励多元化投资形式,有利于形成更加开放、灵活的矿业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政策强调对战略性矿产的支持,有助于保障关键矿产资源的安全供给,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方式,明确协议内容,有利于降低合作风险,维护各方权益,推动地质找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该办法的实施可能进一步优化贵州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结构,提升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

2026年7月2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品质提升行动方案

01 内容简述

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性措施,推动全省住房建设向高质量方向发展。方案提出从设计、施工、验收到后期维护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低碳要求,推广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技术。同时,明确住宅项目需通过质量分户验收,并建立住房质量追溯机制,确保责任可追、问题可查。政策适用于全省新建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强调在2026年底前完成相关标准体系的构建和试点示范工作。此外,方案还提出加强市场监管,严控违规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辽宁省住房建设行业具有深远影响,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向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转型。通过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可有效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增强居民购房信心。1. 有利于提高住房品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2. 促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3. 增强企业责任感,减少质量问题发生,降低后续维护成本。 此外,政策的实施也将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如建材、设计、施工等行业的技术升级。同时,通过建立质量追溯机制,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透明度和公信力。总体来看,该方案为实现“好房子”目标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推动全省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7月7日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和品质提升。适用范围涵盖危旧房、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老旧街区、工业园区升级,市政及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生态廊道修复与黄河风情线保护,以及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中心,采取“留改拆”并举,注重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政府分级负责,住建部门主管,物业权利人、专业力量及公众参与。城市体检分为综合与专项体检,结果作为更新依据。规划体系包括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实行库管理。实施要求禁止大拆大建,注重安全、防灾、管线改造、智慧建设及历史文化保护,落实绿色低碳。实施主体依物业权利人协商或政府招标确定,项目方案需审查。审批优化精简,竣工后移交并建立长效管理。保障措施包括资金支持、多元化投融资、土地灵活供应、规划指标优化与容积率豁免,符合条件的项目享有税费优惠。监督管理覆盖项目全过程,防范风险,鼓励举报,对失职行为依法追责。

02 影响意义

该条例对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通过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城市韧性与可持续性。在居住品质提升方面,改造危旧房、老旧小区和城中村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产业升级方面,老旧街区和工业园区的改造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激发区域活力。生态修复与黄河风情线建设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强化绿色发展导向。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活化利用,有助于延续城市文脉,塑造特色风貌。政策强调“留改拆”并举,避免大拆大建,有利于减少对既有社区的冲击,保障居民权益。同时,通过城市体检和规划引导,确保更新活动科学有序进行。在实施机制上,明确物业权利人、政府、专业机构和公众的协同参与,提升决策透明度与公众满意度。保障措施如资金支持、土地灵活供应、税费优惠等,为城市更新提供制度支撑,增强市场参与积极性。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则有效防范风险,保障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整体来看,该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将为兰州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7月10日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根据实际征收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规划控制范围)确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该办法明确了预留发展用地的选址、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要求,强调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定,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和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同时,对预留发展用地的权属、流转、收益分配等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02 影响意义

1. 保障农民权益:通过明确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方式,有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增强其对土地改革的获得感。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该政策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稳定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村经济活力。3. 规范土地管理:通过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有助于加强土地资源的统筹利用,避免无序开发和资源浪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4. 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政策的实施将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缩小城乡差距,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5. 强化监管机制: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防止土地违规使用和资产流失,确保政策执行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2026年7月7日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停车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规范济南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构建以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和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系统。细则涵盖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执法及智慧化管理,要求多部门协同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在规划方面,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允许配建附属商业,推动地下空间、高架桥下等区域增设停车设施,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停车位。建设管理上,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简化审批流程,规定无障碍停车位不少于2%、新能源充电设施不少于15%的配建比例,并规范城市道路与建筑红线间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施划,设置限时段区域,严禁出租专用。经营管理者需公示收费标准、维护设施秩序、接入智慧平台,并对违规车辆依法处置。智慧服务方面,要求新建及既有停车场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时上传静态与动态数据,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同时推动停车资源共享、错时利用,并落实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责任。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将对济南市停车管理带来深远影响。首先,在规划层面,通过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和推动多种空间资源的开发,有助于提升城市停车供给总量,缓解停车难问题。其次,在建设管理方面,明确了配建比例和审批流程,有助于提高停车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减少违规建设现象。此外,对道路停车泊位的统一管理和限时段设置,有助于优化交通秩序,减少乱停乱放行为。在智慧服务方面,推动停车数据接入全市平台,不仅提升了停车管理效率,也为市民提供了更便捷的停车信息和服务。同时,停车资源共享和错时利用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浪费。在安全管理方面,明确产权单位或经营者的责任,加强应急管理和数据保护,有助于提升停车设施的安全性。该细则的实施还将促进多部门协同治理,形成合力,提升整体停车管理水平。总体来看,该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改善济南市停车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增强市民出行便利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2026年7月9日
海口市城市管理局

海口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城市主次干路、支路(里巷)人行道、市政公共空间、桥下空间、城市边角地、道路预留空地、绿化带外侧等可利用公共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活动。办法明确了充换电设施的选址要求、建设标准、审批流程、运营管理及监管机制,旨在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确保公共空间合理利用与安全运行。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制定将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产生深远影响。通过规范充换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有助于缓解电动自行车充电难问题,提升市民出行便利性。同时,明确的审批与监管机制将强化公共空间的使用秩序,避免无序占用和安全隐患,保障城市交通与消防安全。此外,政策还推动了市政公共空间的高效利用,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升。在运营层面,政策可能引导企业优化服务模式,提高充换电设施的覆盖率与服务质量。总体来看,该政策有助于构建更加安全、有序、高效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环境,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2026年7月9日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

西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措施

01 内容简述

本措施旨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和发挥效益。政策明确了管护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受益农户等,要求各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护任务。同时,规定了管护内容,包括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确保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此外,还提出建立管护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并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护。政策适用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涵盖灌溉、排水、道路、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西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明确管护责任和工作机制,有助于提升工程设施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其次,政策强调多方协同治理,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户配合的管护格局,增强管护工作的系统性和可持续性。此外,建立管护资金保障机制,可有效解决因资金不足导致的设施损坏问题,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政策还推动了农业基础设施的现代化管理,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规范化的管护措施也有助于提升公众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总体来看,该政策在强化工程设施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2026年6月26日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的短期利用管理,适用于近期无出让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通过短期租赁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政策明确土地需权属清晰、安置落实、无法律经济纠纷,且为批而未供或储而未供土地。产业准入优先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及民生项目,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及限制类产业。规划准入需符合“三区三线”管控,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容积率小于等于1.0,仅限建设临时性建筑。土地须纳入储备库且无抵押查封情形;环境准入需符合土壤及生态环境管控,严禁高风险项目。政策还规定了土地短期利用的准入条件、规划管理、供应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到期处置等流程,并强调履约监管和违约责任,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短期租赁模式为政府储备土地提供了过渡性开发路径,避免土地闲置浪费,同时推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等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的项目落地。政策对产业准入、规划、环境等多方面作出严格要求,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土地使用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此外,政策明确了土地短期利用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编制、规划条件确定、供应方式、租金管理、履约监管等,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土地管理方面,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强化了对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督,防止违规使用和资源浪费。同时,政策对违约情形和提前收回土地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了政府对土地资源的有效控制。总体来看,该政策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也为其他城市探索土地管理创新提供了参考。

2026年7月8日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公示版)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规范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实施等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细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编制单元和管理单元两个层次,结合行政事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落实上位规划要求,重点区域需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细化管控要求。规划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审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管委会审批,审批前须公示不少于30日,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规划变更分为维护和修改两类,维护涉及局部优化,经审议后纳入“一张图”;修改涉及较大变化,需通过必要性论证、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专家审查后报管委会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许可和开发建设的法定依据,其他规划涉及修改控规的,须同步提出修改方案或先修改控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按相关规定管理,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实施情况并报告,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细则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解释,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武汉长江新区的规划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和实施流程,强化了规划的法定地位,为土地开发、用途管制和建设活动提供了统一依据,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空间的高效利用。同时,细则强调规划变更的严格程序,防止随意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维护和修改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既兼顾了灵活性,又避免了过度调整,有助于平衡发展需求与生态保护。此外,政策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实施情况并报告,推动了规划管理的动态化和透明化,增强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而言,该政策明确了行为规范和责任边界,有助于减少因规划执行不当引发的纠纷,提升规划管理的整体效能。总体来看,该细则的出台为武汉长江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026年6月2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办法明确了部分小型或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可以免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包括:建筑物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中的道路、桥梁、排水等附属设施;以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绿化、景观等非永久性工程。同时,办法规定了豁免项目的适用范围、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豁免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此外,文件还强调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要求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城市建设项目的推进效率,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通过明确豁免范围,政府能够更精准地管理小型或临时性建设项目,避免因过度审批而造成资源浪费。同时,该政策也为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推动城市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在实施层面,政策强调了监管责任,确保豁免项目不因审批简化而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体现了“放管结合”的治理理念。此外,该办法为其他地区制定类似政策提供了参考模板,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总体来看,该政策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也兼顾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2026年6月18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有效盘活存量低效土地资源。办法明确了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包括土地利用效率低、建设进度缓慢、土地用途不符合规划等情形。适用范围涵盖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出让或划拨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重点针对未按约定时间开发、闲置超过两年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办法规定了低效用地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认定结果公布等环节,并提出对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地块,可采取重新配置、限期开发、依法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鼓励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通过明确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土地闲置问题,推动土地资源向高效益项目倾斜。政策实施后,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土地,避免盲目扩张和资源浪费。同时,该办法也为土地再开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功能布局。此外,政策的推广可能对房地产市场和产业用地产生一定影响,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土地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总体来看,该政策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7月3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 管理规定(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旨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拓展新时代“千万工程”经验,纠治村庄规划编制形式主义,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精简规划编制项目,提升乡村全面振兴的规划保障工作质效。该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涵盖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同时明确禁止以本规定为依据审批“别墅”“私家庄园”等形态的项目,确保规划管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02 影响意义

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流程,提高规划编制效率,减轻基层负担,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实施。通过统一规划标准和简化程序,有利于优化乡村空间布局,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此外,明确规定禁止审批“别墅”“私家庄园”等非合规项目,有助于防止资源浪费和土地滥用,维护乡村建设的有序性与可持续性。该政策的实施将对淄博市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及乡村振兴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26年7月6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构建房地产新模式、支持存量提质增效,并适应现代化国土空间治理。细则适用于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工作。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国土空间开发、用途管制和建设许可的法定依据。市、区政府需将规划经费纳入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与动态监测评估。编制过程中需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科学划分单元,重点衔接公共服务设施、人口及用地规模,重点地区需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审批流程包括草案审查、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告及备案入库。规划调整分为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类,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并需严格按程序进行。在实施阶段,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实施深化,如细化地类或兼容功能调整。

02 影响意义

该细则通过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流程,提升了国土空间治理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其对规划编制的科学化、公开化和信息化管理,增强了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细则明确了不同类型的规划调整方式和适用条件,既保障了规划的稳定性,又提高了灵活性,为城市建设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和动态监测机制,强化了规划实施的监管能力,有助于提升城市治理效能。此外,对产业用地、公益性用地等关键要素的界定和分类,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的规范标准,为促进产业升级和公共服务优化提供了政策依据。该细则的出台,有助于推动珠海市城市更新和存量土地的高效利用,助力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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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18

2026年7月3日
自然资源部

《滑坡隐患关联要素遥感智能识别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确立了滑坡隐患关联要素遥感智能识别工作的程序,规定了数据收集处理及样本集构建、智能识别模型构建与训练、业务化应用、识别结果核查与评价、成果整编与归档等阶段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面向滑坡隐患关联要素的遥感智能识别工作,其他地质灾害隐患遥感识别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2026年7月10日
自然资源部

《矿山关闭 术语》(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界定了矿山关闭与复垦管理领域的通用术语。本文件适用于矿山关闭的规划、实施,以及相关科学研究、国内外技术交流。

2026年7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低碳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低碳改造工程。

2026年7月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质量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2026年7月10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原则、基本要求、核查、复查、过程管理以及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核查机构在江苏省内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其他单位和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可参照实施。

2026年7月10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厨卫浴渗漏非开挖修缮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既有建筑厨卫浴渗漏非开挖修缮的查勘、施工及质量验收。

2026年7月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与安全监测。对膨胀土、盐渍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条件下的基坑工程,应在积累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和监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周边环境条件与保护要求、主体工程要求、施工季节变化、施工能力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精心设计、安全施工、严格监控。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湖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3/T 3558-2026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的设计、加工制作、安装与施工、验收、维护与保养。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湖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规范》DB43/T 3555-2026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编码、数学基础、数据库结构定义、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元数据等。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及涉农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建设与数据交换。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湖南省《工业园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DB43/T 3552-2026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园区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原则、审核思路、审核范围、审核程序与技术要求、编制审核报告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等)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不适用于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园区专项审核。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DB43/T 3556-2026

本文件规定了雷电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包括基本原则和要求、数据采集与处理、雷电灾害调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评估成果与更新等。本文件适用于雷电灾害的风险调查、评估和区划工作。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美丽休闲乡村建设技术规范》DB23/T 4037-2026

本文件规定了美丽休闲乡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规划布局、基础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及组织管理。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内以行政村为主体单位的美丽休闲乡村建设。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黑土农田酸化土壤改良技术规程》DB23/T 4029-2026

本文件规定了黑土农田酸化土壤改良的土壤酸化指标测定及酸化土壤等级划分、黑土农田酸化土壤改良技术、酸化土壤改良效果评价和生产档案。本文件适用于黑土旱田酸化土壤改良。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改培型防火林带阻隔系统建设规范》DB23/T 1570-2026

本文件规定了改培型防火林带阻隔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结构指标、建设、维护和档案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改培型防火林带阻隔系统建设。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体系构建指南》DB23/T 4028-2026

本文件提供了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体系的构建指导,给出了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体系的构建原则、体系结构、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编制说明及动态更新的信息。本文件适用于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体系的构建。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低湿草场治理改良技术规程》DB23/T 1296-2026

本文件规定了轻度、中度及重度退化低湿草场治理技术、管理利用和生产档案等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东部三江平原、西部松嫩平原低地草甸类低湿草场治理改良。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林固碳增汇经营技术规程》DB23/T 4051-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林固碳经营的补植补造、抚育经营、低效固碳林改造、减排管护、灾害预防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林的固碳经营。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DB23/T 1467-2026

本文件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对象与内容、时间与方法、调查准备、外业调查及生产档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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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案例 1

2026年7月8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公园体系规划(2025—2035年)

01 内容简述

本规划以构建“公园城市、安逸家园”为目标,围绕“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宜居标准,提出到2030年基本形成覆盖城市建成区的公园绿地服务网络,并实现与城市更新、社区生活圈建设的有机衔接。规划强调公园体系布局均衡、类型多元,注重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等小微空间的建设,同时将东坡文化、三苏文化等地域特色元素融入公园设计中。通过保护城市山水脉络,协同推进生态治理与城市发展,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至2035年,规划目标是实现从“城市里的公园”向“公园里的城市”的转变,推动公园体系与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功能布局深度融合,形成“城园相融、文景共生”的现代化城市风貌。公园的生态、文化、休闲等功能得到全面发挥,为美丽眉山建设提供坚实的生态基底。

02 借鉴意义

1.生态与城市融合的规划理念
眉山市公园体系规划强调生态与城市的深度融合,体现了“公园城市”理念在实际操作中的落地路径。通过将公园绿地作为城市基础空间单元,实现了生态功能与城市功能的协同发展,对其他城市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文化传承与空间营造的结合
规划中将东坡文化、三苏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融入公园建设,使公园不仅是绿色空间,也是文化载体。这种做法为其他地区在公园设计中如何体现地域文化提供了借鉴。
3.以人为本的公园服务体系
以“300米见绿、500米见园”为标准,构建覆盖广泛、类型多样的公园体系,凸显了以人民需求为导向的规划思路。该模式可为其他城市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供经验。
4.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
规划注重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巩固,强调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推进,体现出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平衡思路,为其他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实践样本。
5.系统性与前瞻性的规划框架
规划从2025—2035年的长期视角出发,分阶段设定目标,确保规划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对其他城市制定长期发展策略具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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