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24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

法规政策 32

2026年7月1日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数据产权制度。指引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的适用范围、登记主体、登记流程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类数据资源的产权登记工作。文件提出数据产权登记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数据权属清晰、可追溯。登记内容包括数据来源、数据类型、数据用途、数据持有者信息等,同时强调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流通交易等环节的衔接。指引还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以及数据产权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异议处理机制,以保障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5月28日
自然资源部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程序、审批权限及管理要求,强调在项目规划阶段需对可能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同时,对已查明的矿产资源,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压覆审批,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通知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压覆矿产资源时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地质勘查、资源评估、协商补偿等环节,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通知提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提升管理效率。

2026年6月30日
国家文物局

革命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革命文物,涵盖修缮工程和环境整治工程。其核心内容包括指导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调查、评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行为,确保工程实施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导则强调对革命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注重历史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提出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此外,导则还涉及材料选择、工艺应用、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

2026年7月7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工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健全用地审批管理机制,统筹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促进内涵式发展。指南明确了两类情形的适用条件、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调整用地适用于单独选址项目因不可抗力或优化设计需调整范围,以及城镇村批次用地中部分地块因未实施征迁或规划调整需调出;撤回用地批准文件适用于已批准但实际未使用的建设用地,需整体撤回。审批权限方面,调整用地以调入地块为准,一般由市政府批准,涉及国务院原批或超权限者需报国务院;撤回用地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受理、地类核实、资金费用处理、组卷报批、审查、批复、批后管理及信息备案。指标管理上,调入地块需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调出地块对应指标不抵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费用处理涵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耕地费、社保费及征地补偿费,可抵顶或按程序退还。

2026年7月1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方案提出到2027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到2030年新建和改造提升50万亩,到2035年累计改造提升100万亩以上。建设优先选择平原、水利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区域,限制在生态脆弱区、25度以上坡耕地等区域。全市建设分为水田区、水浇地区和盐碱耕地治理区,分别侧重节水灌溉、完善灌排设施和降低盐碱度。建设标准为“一平两通三提升”,包括田块整治、灌排体系、道路和电力配套等。项目申报需实地调查并编制初步设计,经立项评审后上图入库。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等制度,推行农民质量监督,严格质量监管、资金监管和档案管理。运营管护明确所有权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通过购买服务或自主方式开展管护,禁止擅自占用,损毁需修复补建。政策协同方面,永久基本农田调整需履行程序,水资源配套加强灌区衔接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以市级财政为主,鼓励地方债券和金融支持,多部门协同监督。

2026年7月8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政交通工程空间利用允许偏差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旨在规范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核及调整、工程规划许可及变更、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等环节的允许偏差管控范围。该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市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明确要求在不同阶段对空间利用的允许偏差进行统一管理,以提升规划资源管理的精细化与规范化水平。文件提出具体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符合规划要求,形成闭环管理机制。规范内容涵盖允许偏差的分类、计算方法、应用范围以及相关审批程序,为后续工程实施和验收提供依据。

2026年7月1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划用地全链条支持城市更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通过优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支持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转换、倡导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支持重点区域更新以及加强实施保障等措施,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高效落地。政策明确要求详细规划与城市更新有效衔接,提高响应效率,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并规范修改程序。同时,支持存量建设用地用途转换,制定正面清单,允许符合条件的用途转换直接办理规划许可;允许存量建筑功能临时转换5年内无需调整手续。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可延长至5年,鼓励土地混合兼容利用,制定正负面清单。公园绿地可复合利用,配套建筑不超过2层。支持危旧小区自主更新,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0%;鼓励商服和工业项目自主更新,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此外,创新土地供应方式,优化规划指标核定,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权属转移登记,提高审批效率,强化多元资金支持,统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等。

2026年7月1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有关措施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提升用地用林审批效率。通知明确完善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报批流程,取消单独编制方案要求,由地方政府出具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并合并上报。推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即开工”,在取得相关批复后即可办理先行用地。全面深化“多项论证合一”改革,整合用地、用林等专题论证,实行“一本报告、一次论证、一份意见”模式。持续优化用地用林审批服务,全面实行联动审批,允许分期或分段报批。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由地方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即可开展报批。合理保障重点项目临时用地用林,省级部门按需出具意见,市县级部门依权限审批。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2026年7月9日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促进再生水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旨在推动再生水(中水)的开发利用,提升水资源的集约利用水平,助力更高水平的生态省建设。政策明确了再生水利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提出加强再生水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和城市绿化等领域的应用、完善价格机制、强化监管等具体措施。适用范围涵盖浙江省内所有涉及再生水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政策强调要统筹水资源配置,鼓励多元化利用模式,提高再生水在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使用比例。

2026年7月3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草原征占用行为进行审核审批。政策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因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需临时或永久性占用草原的行为。意见强调,征占用草原必须遵循“先批后占、严格审批”的原则,确保草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此外,还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草原征占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监测和事后监管,提升草原资源管理水平。

2026年6月29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审查“一件事”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聚焦城市更新项目审查流程优化,推动构建适应存量发展阶段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查服务机制。通过整合审批资源、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实现城市更新项目的高效审查与管理。政策适用于浙江省内符合《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涵盖规划、立项、审批等多个环节,强调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和动态监管。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补充耕地实施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补充耕地的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将非耕地恢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行为,涵盖选址、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期管护、入库及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省级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政策制定,自然资源厅监管重大工程,农业农村厅负责质量鉴定,财政厅审核预算决算。市级政府负责规划、审批和验收,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选址应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内开垦,并明确土地权属。项目立项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评审,严禁指标与投资直接挂钩。规划设计须经批复,项目实施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等制度,严格资金使用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项目验收需经工程复核与初验,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禁止违规项目通过。后期管护由县级政府负责,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补充耕地入库需经市县两级审核,指标不得擅自转让。省级进行抽查复核,问题整改期间冻结指标。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全程信息报备,开展后评估。全过程监管严防弄虚作假与资金违规,严查腐败渎职行为。

2026年7月3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保障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临时用地指用于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发掘、抢险救灾及战略性矿产资源露天开采等用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可恢复原状的土地。办法明确临时用地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符合复垦要求。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四年,勘探矿产不超过五年,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每期不超过五年。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县市区、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不同情形。申请需提交用地申请书、项目依据、土地合同、勘测定界材料、复垦方案等。复垦义务人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复垦费或提供银行保函,并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复垦。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合格后归还土地。违规行为将受处罚,超期未复垦规模达20%以上的地区暂停新增申请。

2026年7月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抽水蓄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加强抽水蓄能行业管理,规范电站开发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抽水蓄能项目管理,明确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站点资源普查,建立省级资源库并滚动调整,做好站点保护。对拟新增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需核查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全省布局方案,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项目投资主体通过竞争性方式优选,鼓励多元化,不得设置强制配套产业等前置条件。投资主体须按规范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勘测设计质量。项目核准需提交申请报告、用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核准机关委托评估并从严控制成本。核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内容,确需变更需履行程序。建设管理要求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办理环评、水保等手续,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电站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不得进行下一阶段。运行管理要求项目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电网企业规范调度运行,保障电站充分发挥调峰调频作用,并严格执行电价机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调度运行监管。

2026年7月9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推动吉林省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旨在深入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快实现优势矿种和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文件提出通过优化矿业权管理、加强勘查开发、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生态保护等措施,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包括:1. 优化矿业权出让与审批流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 鼓励绿色勘查和高效开采技术应用;3. 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尾矿资源化利用;4.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该政策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活动,涵盖煤炭、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等重点领域。

2026年7月1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成片开发征收土地操作指引

本指引明确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更新、工业园区建设、城乡融合发展等项目,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成片开发土地征收活动。内容涵盖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要求、审批流程、用地指标管理、土地前期准备、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等内容。指引强调成片开发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同时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026年7月10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旨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条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为主,承包方为农户,同时允许集体统一经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发包主体明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承包方案需经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公示。耕地承包期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方面,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资格;承包合同备案、权属证书颁发等程序;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需符合条件。对进城农户、妇女等特殊群体权益予以保护,禁止以退出承包权作为落户条件。针对弃耕抛荒,发包方可组织代耕。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流转合同应备案;工商资本流转需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防范。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及无效合同情形被明确界定。纠纷解决方面,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条例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发包方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对档案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提出要求。整体旨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026年7月3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海岸线保护,实现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办法明确了海岸线、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人工岸线及自然岸线保有率等定义,并设定全省及沿海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与省级分解下达的管控目标。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需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依据所在市保有率是否达标分为不低于1:1.1或1:1.2。若占用导致所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降低,需进行补偿以保持不降。修复质量要求补偿的生态恢复岸线不低于原岸线质量,对不同岸线类型补偿有具体规定。补偿方式优先项目用海范围内就地修复,无法实现时可异地修复或购买自然岸线指标。补偿方案由沿海县级政府制定,并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一并报审,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一年内实施完成。生态恢复岸线需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认定。自然岸线指标交易适用于保有率高于管控目标的市,交易底价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省级负责统筹监管与认定,市级负责监督指导与初步审查,县级负责具体落实与修复。此外,主管部门需定期巡查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行为。

2026年7月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明确“重点项目”定义,即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技术改造和管理优化,改造面积大、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降低能耗与碳排放成效突出,并纳入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库的项目。该办法适用于重点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办法旨在通过规范管理流程、强化技术标准、推动节能改造,实现公共建筑领域的低碳绿色发展目标。

2026年7月10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地质找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推进贵州省“富矿精开”战略,破解地质找矿多元投入不足的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质找矿工作,推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该办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重点支持页岩气、煤层气、铝、锰、金、镍、铅、锌、锗、锂、萤石、重晶石、高纯石英矿等战略性矿产及省内优势矿产。社会资本包括具备资金实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各类法人主体,不因所有制、地域或规模限制。社会资本可采取独资、合资、技术合作等形式参与,联合出资或技术合作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等内容。

2026年7月2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品质提升行动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性措施,推动全省住房建设向高质量方向发展。方案提出从设计、施工、验收到后期维护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低碳要求,推广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技术。同时,明确住宅项目需通过质量分户验收,并建立住房质量追溯机制,确保责任可追、问题可查。政策适用于全省新建商品住宅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强调在2026年底前完成相关标准体系的构建和试点示范工作。此外,方案还提出加强市场监管,严控违规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

2026年7月7日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旨在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和品质提升。适用范围涵盖危旧房、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老旧街区、工业园区升级,市政及公共安全设施建设,生态廊道修复与黄河风情线保护,以及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中心,采取“留改拆”并举,注重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政府分级负责,住建部门主管,物业权利人、专业力量及公众参与。城市体检分为综合与专项体检,结果作为更新依据。规划体系包括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实行库管理。实施要求禁止大拆大建,注重安全、防灾、管线改造、智慧建设及历史文化保护,落实绿色低碳。实施主体依物业权利人协商或政府招标确定,项目方案需审查。审批优化精简,竣工后移交并建立长效管理。保障措施包括资金支持、多元化投融资、土地灵活供应、规划指标优化与容积率豁免,符合条件的项目享有税费优惠。监督管理覆盖项目全过程,防范风险,鼓励举报,对失职行为依法追责。

2026年7月10日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根据实际征收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规划控制范围)确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该办法明确了预留发展用地的选址、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要求,强调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定,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和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同时,对预留发展用地的权属、流转、收益分配等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2026年7月7日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停车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旨在规范济南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构建以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和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系统。细则涵盖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执法及智慧化管理,要求多部门协同推进,明确职责分工。在规划方面,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允许配建附属商业,推动地下空间、高架桥下等区域增设停车设施,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停车位。建设管理上,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简化审批流程,规定无障碍停车位不少于2%、新能源充电设施不少于15%的配建比例,并规范城市道路与建筑红线间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施划,设置限时段区域,严禁出租专用。经营管理者需公示收费标准、维护设施秩序、接入智慧平台,并对违规车辆依法处置。智慧服务方面,要求新建及既有停车场接入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时上传静态与动态数据,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同时推动停车资源共享、错时利用,并落实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责任。

2026年7月9日
海口市城市管理局

海口市市政人行道及市政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城市主次干路、支路(里巷)人行道、市政公共空间、桥下空间、城市边角地、道路预留空地、绿化带外侧等可利用公共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活动。办法明确了充换电设施的选址要求、建设标准、审批流程、运营管理及监管机制,旨在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确保公共空间合理利用与安全运行。

2026年7月9日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

西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措施

本措施旨在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和发挥效益。政策明确了管护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受益农户等,要求各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护任务。同时,规定了管护内容,包括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确保工程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此外,还提出建立管护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并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护。政策适用于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涵盖灌溉、排水、道路、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

2026年6月26日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的短期利用管理,适用于近期无出让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通过短期租赁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政策明确土地需权属清晰、安置落实、无法律经济纠纷,且为批而未供或储而未供土地。产业准入优先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及民生项目,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及限制类产业。规划准入需符合“三区三线”管控,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容积率小于等于1.0,仅限建设临时性建筑。土地须纳入储备库且无抵押查封情形;环境准入需符合土壤及生态环境管控,严禁高风险项目。政策还规定了土地短期利用的准入条件、规划管理、供应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到期处置等流程,并强调履约监管和违约责任,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026年7月8日
武汉长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公示版)

本细则旨在规范武汉长江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变更、实施等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细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编制单元和管理单元两个层次,结合行政事权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落实上位规划要求,重点区域需编制城市设计方案,细化管控要求。规划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审查、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管委会审批,审批前须公示不少于30日,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管理用图。规划变更分为维护和修改两类,维护涉及局部优化,经审议后纳入“一张图”;修改涉及较大变化,需通过必要性论证、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专家审查后报管委会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许可和开发建设的法定依据,其他规划涉及修改控规的,须同步提出修改方案或先修改控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按相关规定管理,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实施情况并报告,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细则由新区规划主管部门解释,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

2026年6月2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办法明确了部分小型或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可以免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包括:建筑物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中的道路、桥梁、排水等附属设施;以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绿化、景观等非永久性工程。同时,办法规定了豁免项目的适用范围、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豁免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此外,文件还强调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要求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026年6月18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本办法旨在有效盘活存量低效土地资源。办法明确了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包括土地利用效率低、建设进度缓慢、土地用途不符合规划等情形。适用范围涵盖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出让或划拨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重点针对未按约定时间开发、闲置超过两年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办法规定了低效用地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认定结果公布等环节,并提出对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地块,可采取重新配置、限期开发、依法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鼓励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026年7月3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 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旨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拓展新时代“千万工程”经验,纠治村庄规划编制形式主义,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精简规划编制项目,提升乡村全面振兴的规划保障工作质效。该规定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涵盖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等情形。同时明确禁止以本规定为依据审批“别墅”“私家庄园”等形态的项目,确保规划管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2026年7月6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本细则旨在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构建房地产新模式、支持存量提质增效,并适应现代化国土空间治理。细则适用于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工作。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作为国土空间开发、用途管制和建设许可的法定依据。市、区政府需将规划经费纳入预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与动态监测评估。编制过程中需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科学划分单元,重点衔接公共服务设施、人口及用地规模,重点地区需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审批流程包括草案审查、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告及备案入库。规划调整分为修改、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三类,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并需严格按程序进行。在实施阶段,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实施深化,如细化地类或兼容功能调整。

📚

标准规范 18

2026年7月3日
自然资源部

《滑坡隐患关联要素遥感智能识别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确立了滑坡隐患关联要素遥感智能识别工作的程序,规定了数据收集处理及样本集构建、智能识别模型构建与训练、业务化应用、识别结果核查与评价、成果整编与归档等阶段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面向滑坡隐患关联要素的遥感智能识别工作,其他地质灾害隐患遥感识别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2026年7月10日
自然资源部

《矿山关闭 术语》(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界定了矿山关闭与复垦管理领域的通用术语。本文件适用于矿山关闭的规划、实施,以及相关科学研究、国内外技术交流。

2026年7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低碳改造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低碳改造工程。

2026年7月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和钢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质量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2026年7月10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原则、基本要求、核查、复查、过程管理以及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核查机构在江苏省内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其他单位和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可参照实施。

2026年7月10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厨卫浴渗漏非开挖修缮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既有建筑厨卫浴渗漏非开挖修缮的查勘、施工及质量验收。

2026年7月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与安全监测。对膨胀土、盐渍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条件下的基坑工程,应在积累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执行。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和监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周边环境条件与保护要求、主体工程要求、施工季节变化、施工能力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精心设计、安全施工、严格监控。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湖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3/T 3558-2026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的设计、加工制作、安装与施工、验收、维护与保养。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湖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规范》DB43/T 3555-2026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编码、数学基础、数据库结构定义、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元数据等。本文件适用于乡镇及涉农街道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建设与数据交换。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湖南省《工业园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DB43/T 3552-2026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园区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原则、审核思路、审核范围、审核程序与技术要求、编制审核报告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等)的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不适用于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园区专项审核。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湖南省《雷电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DB43/T 3556-2026

本文件规定了雷电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包括基本原则和要求、数据采集与处理、雷电灾害调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评估成果与更新等。本文件适用于雷电灾害的风险调查、评估和区划工作。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美丽休闲乡村建设技术规范》DB23/T 4037-2026

本文件规定了美丽休闲乡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规划布局、基础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及组织管理。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内以行政村为主体单位的美丽休闲乡村建设。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黑土农田酸化土壤改良技术规程》DB23/T 4029-2026

本文件规定了黑土农田酸化土壤改良的土壤酸化指标测定及酸化土壤等级划分、黑土农田酸化土壤改良技术、酸化土壤改良效果评价和生产档案。本文件适用于黑土旱田酸化土壤改良。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改培型防火林带阻隔系统建设规范》DB23/T 1570-2026

本文件规定了改培型防火林带阻隔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结构指标、建设、维护和档案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改培型防火林带阻隔系统建设。

自2026年6月28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体系构建指南》DB23/T 4028-2026

本文件提供了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体系的构建指导,给出了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体系的构建原则、体系结构、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编制说明及动态更新的信息。本文件适用于黑土地保护利用标准体系的构建。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低湿草场治理改良技术规程》DB23/T 1296-2026

本文件规定了轻度、中度及重度退化低湿草场治理技术、管理利用和生产档案等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东部三江平原、西部松嫩平原低地草甸类低湿草场治理改良。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林固碳增汇经营技术规程》DB23/T 4051-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林固碳经营的补植补造、抚育经营、低效固碳林改造、减排管护、灾害预防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林的固碳经营。

自2026年7月14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DB23/T 1467-2026

本文件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对象与内容、时间与方法、调查准备、外业调查及生产档案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

规划案例 1

2026年7月8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公园体系规划(2025—2035年)

本规划以构建“公园城市、安逸家园”为目标,围绕“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宜居标准,提出到2030年基本形成覆盖城市建成区的公园绿地服务网络,并实现与城市更新、社区生活圈建设的有机衔接。规划强调公园体系布局均衡、类型多元,注重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等小微空间的建设,同时将东坡文化、三苏文化等地域特色元素融入公园设计中。通过保护城市山水脉络,协同推进生态治理与城市发展,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至2035年,规划目标是实现从“城市里的公园”向“公园里的城市”的转变,推动公园体系与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功能布局深度融合,形成“城园相融、文景共生”的现代化城市风貌。公园的生态、文化、休闲等功能得到全面发挥,为美丽眉山建设提供坚实的生态基底。

国土人简报
专业 · 及时 · 全面
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坚持以人为本,致力打造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资讯,国内专业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信息交流开放平台。
欢迎投稿:admin@GuotuRen.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分享
这将是我们持续更新最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