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管理办法》冀自然资规〔2026〕5号。

该办法旨在加强海岸线保护,实现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它明确了海岸线、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人工岸线及自然岸线保有率等定义。核心管控目标为全省及沿海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与省级分解下达的管控目标。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需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依据所在市保有率是否达标分为不低于1:1.1或1:1.2。同时,若占用导致所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降低,需进行补偿以保持不降。修复质量要求补偿的生态恢复岸线不低于原岸线质量,并对不同岸线类型补偿有具体规定。补偿方式优先项目用海范围内就地修复,无法实现时可异地修复或购买自然岸线指标。补偿方案由沿海县级政府制定,并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一并报审。方案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一年内实施完成。生态恢复岸线需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认定。自然岸线指标交易适用于保有率高于管控目标的市,交易底价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省级负责统筹监管与认定,市级负责监督指导与初步审查,县级负责具体落实与修复。此外,主管部门需定期巡查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行为。

全文如下:


河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海岸线保护利用管理,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提升海洋生态质量,实现人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海洋局《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痕迹线,以省人民政府批准位置为基准。

自然岸线是指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生态恢复岸线是指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经依法认定的生态恢复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理。

人工岸线是指由永久性人工构筑物组成的海岸线,主要包括填海造地、围海和构筑物等工程形成的人工岸线。

自然岸线保有率是指大陆自然岸线(含经依法认定的生态恢复岸线)长度占大陆海岸线总长度的百分比。

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是指因围填海、构筑物建设等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时,要通过“整治修复形成生态恢复岸线”或“购买自然岸线指标”等方式,实现“占补平衡”、确保区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的制度。

第三条 【管控目标】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省级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

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分解下达的市级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

第四条 【占用长度补偿】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含生态恢复岸线)的,应进行补偿:

(一)项目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管控目标的,按照占用与补偿长度不低于1: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补偿或指标交易补偿。

(二)项目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管控目标的,按照占用与补偿长度不低于1:1.2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补偿或指标交易补偿。

第五条 【比例降低补偿】用海项目占用岸线后新形成人工岸线长度大于占用长度,导致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降低的,应进行补偿,确保所在沿海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第六条 【修复质量】占用自然岸线的,修复的生态恢复岸线质量应当不低于占用自然岸线的质量。占用砂质岸线的,应补偿为砂质岸线;占用基岩岸线的,可补偿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占用泥质岸线的,可补偿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泥质岸线。

其他情况下,可补偿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泥质岸线或生态化海堤等生态恢复岸线。

第七条 【补偿方式】海岸线修复原则上在项目用海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无法实现就地修复或无法达到应修复岸线长度的,可以通过项目所在沿海设区的市异地修复的方式实现补偿;确实无法异地修复的且其他沿海设区的市有可交易自然岸线长度指标的,可以通过购买自然岸线长度指标的方式实现补偿。

第八条 【制定补偿方案】沿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项目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项目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应包括拟占用海岸线情况、占用海岸线必要性和合理性、补偿方式、海岸线修复具体方案、实施可行性等内容。

第九条 【审查补偿方案】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加强拟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项目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一并报审,专家评审组应对占用海岸线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偿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在办理用海项目预审前,沿海设区的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应明确占用自然岸线补偿相关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方案实施时限】项目占用自然岸线补偿方案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建设起一年内实施完成,特殊情况经沿海设区的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生态恢复岸线认定】海岸线修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海岸线修复完成后,沿海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生态恢复岸线认定报告,经沿海设区的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专家认定评审。未通过认定或认定长度低于应补偿长度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指标交易】对于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省下达管控目标的沿海设区的市,其超出管控目标的自然岸线(含生态恢复岸线)长度可用于自然岸线指标交易。自然岸线指标交易底价应根据区位、生态、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成本确定。

自然岸线占用补偿指标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省级职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组织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落实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建立健全全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监督、指导各地做好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恢复岸线认定以及自然岸线占用补偿交易指标管理工作;建立全省海岸线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职责】沿海设区的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落实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恢复岸线认定初步审查;督促县(市、区)落实海岸线修复措施;建立本行政区域海岸线管理台账,统计自然岸线长度、海岸线占用补偿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职责】沿海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组织开展海岸线修复,确保质量和进度,配合省、市开展生态恢复岸线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日常监管】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自然岸线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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