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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6-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7月6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规范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制定《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实行技术改造和管理优化,改造面积大、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降低能耗与碳排放成效突出,并纳入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库的改造项目。本办法适用于重点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系为加快推进浙江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实施技术改造和管理优化,改造面积大、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降低能耗与碳排放成效突出,并纳入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库的改造项目。办法明确了省建设厅牵头统筹协调、组织申报、评审公布与综合管理的职责,并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奖补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构建了从申报入库到实施验收、资金支持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申报条件与优先支持方向

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须位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单位实施改造,改造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连续运行三年以上。改造须包含外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能耗监测系统、机电系统调适等两种及以上方式,其中能耗监测系统为必备条件。项目须具备能耗核算条件,能够通过改造前后数据对比准确计算综合节能率,且原则上不低于15%,单位面积改造投资原则上不少于80元/平方米。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优先支持能效提升成效突出、技术标准引领性强、市场化运营模式成熟的项目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实施监管与验收要求

本办法要求重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确需延期须逐级报备,且最长延期不超过6个月并仅限一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严格按申报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核心指标。项目完工后,申报单位须委托独立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节能率核定与改造面积核查,并由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验收全过程实施监督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报省建设厅备案。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未按期开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等情形,将移出项目库并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参与申报。

资金管理与违规处置

本办法明确纳入重点项目库的改造项目,可作为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下达的重要依据,根据改造面积与综合节能率比例予以支持,对符合优先支持条件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拨付。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徇私舞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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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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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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