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健全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用地审批管理机制,统筹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促进内涵式发展,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工作指南》津规资源发〔2026〕91号。
针对天津市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工作,指南明确了两类情形的适用条件、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调整用地适用于单独选址项目因不可抗力或优化设计需调整范围,以及城镇村批次用地中部分地块因未实施征迁或规划调整需调出。审批权限以调入地块为准,一般由市政府批准,涉及国务院原批或超权限者报国务院。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受理、地类核实、资金费用处理、组卷报批、审查、批复、批后管理及信息备案。指标管理方面,调入地块需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调出地块对应指标不抵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费用处理包括缴纳或退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耕地费、社保费及征地补偿费,可抵顶或按程序退还。撤回用地批准文件适用于已批准但实际未使用的建设用地,需整体撤回。审批权限在市政府。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受理、地类核实、资金处理、请示、审查、批复、批后公告及备案。批后地块交还原用地主体,后续使用需按规定办理。指标管理上,计划指标不抵扣,占补平衡指标可释放。费用处理参照调整用地,可申请退还相关费用。整个工作流程强调依法合规、避免违法用地和经济纠纷。
全文如下:
天津市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水平,健全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用地审批管理机制,统筹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促进内涵式发展,经对自然资源部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汇总,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工作指南。
一、调整用地
(一)适用情形
1.单独选址项目调整用地范围。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初步设计变更、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占用等情形,需要调整用地范围的,可以申请调整用地。
2.城镇村批次用地调出部分地块。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城镇村批次用地,因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部分地块实际未使用,需要从所在批次中调出的,可以申请调整用地。
(二)审批权限
原则上以调入地块本身为单元界定审批权限。
1.对国务院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调整用地的,调入地块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中,涉及耕地不超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7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其他情形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
2.对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调整用地的,调入地块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
3.仅涉及调出土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办理程序
1.提出调整用地申请。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的,由原申请用地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向区规划资源分局提交申请材料。涉及调入地块的,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涉及调出地块的,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变更文件、初步设计批准(审核)文件及变更文件、调整用地佐证材料(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的认定意见、相关规划或政策调整文件等)等。
2.审核调整用地申请。收到调整用地申请后,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本指南规定的适用情形。(2)单独选址项目是否已履行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取得批准项目的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意见;是否已明确调整后项目用地稳定,以后不再申请调整用地。(3)调入地块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用地标准;原为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的,调入地块是否超过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限。(4)调出地块是否处于供地状态。(5)调整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3.受理调整用地申请。区规划资源分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对于城镇村批次,区规划资源分局应统筹考虑批次中各具体项目调整用地需求,原则上对应原用地批准文件只允许调整一次。
4.核实调出地块地类。区规划资源分局开展调出地块的权属地类核查工作(包括原用地报批时点和调整用地申请时点),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现场踏勘,出具现场地类核实结果报告,明确调出地块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调出后不会形成违法用地。
5.妥善处理资金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协商,妥善处理相关资金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补充耕地费用等,确保不产生经济纠纷和国有资金流失等问题。
6.用地组卷报批。调入地块按照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组织申报。调整用地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申报要件按照本指南附件执行。调整用地应报国务院批准的,申报要件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执行。调整用地组卷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区规划资源分局同步将组卷材料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查。
7.报批材料审查。市规划资源局对调整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包括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建设项目投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调入地块是否符合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要求、调出地块的现场地类核实、资金费用处理情况等内容。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依权限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呈报国务院批准。
8.下达批复。调整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规划资源局印发或转发调整用地批复文件,并明确调出地块后续管理要求。
9.批后管理。涉及调入地块的,依法组织开展批后实施工作,其中征收土地公告除了调入地块相关内容外,应载明调出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仅涉及调出地块的,自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出地块情况在区人民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和属地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调出地块交由原用地主体使用,后续作为其他项目用地再次使用的,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0.信息备案。市生态修整中心会同区规划资源分局做好调整用地的信息统计、汇总和报部备案工作。
(四)指标管理
1.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地块应按规定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出地块对应的计划指标不抵扣、不释放。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入地块占用耕地的,应挂钩补充耕地指标。调整用地依法取得批复后,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按规定释放调出地块对应的占补平衡指标。
3.永久基本农田指标。调入地块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要求完成补划。调出地块对应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无需再调出,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指标不抵扣、不释放。
4.跨省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原用地报批时使用该类指标的,调整用地依法取得批复后,区人民政府可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调整相应的建新方案,并释放调出地块对应的节余指标。
(五)有关费用处理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调入地块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调出地块原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调整用地依法取得批复后,按程序申请退还。
2.补充耕地费用。调入地块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补充耕地费用。调出地块原已缴纳的补充耕地费用,调整用地依法取得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向补充耕地指标提供方申请退还。调整用地同时涉及调入地块和调出地块的,涉及的补充耕地费用可以抵顶,不足部分按规定缴纳。
3.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调入地块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调出地块原已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未使用的,可申请退还,申请程序、材料等按照社保部门要求办理。
4.征地补偿费用和国有土地补偿费用。调入地块按规定将有关费用足额落实到位。调出地块由原补偿协议各方签订协议,约定资金退回事宜,或建设单位(原申请用地单位)书面出具放弃补偿费用的说明。调整用地同时涉及调入地块和调出地块,且为同一权利人的,补偿费用可以抵顶,多退少补,并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
5.其他税费。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规定处理。
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一)适用情形
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但实际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包括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土地,和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可以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应整体撤回,不得进行拆分。
(二)审批权限
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申请,说明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理由,并将相关规划、政策调整文件等佐证材料提交区规划资源分局。
2.审核申请。收到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后,区规划资源分局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本指南规定的适用情形;涉及的地块是否处于供地状态;其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3.受理申请。区规划资源分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
4.核实地类。区规划资源分局开展权属地类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现场踏勘,出具现场地类核实结果报告,明确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用地批准文件撤回后不会形成违法用地。
5.妥善处理资金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协商,妥善处理相关资金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国有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补充耕地费用等,确保不产生经济纠纷和国有资金流失等问题。
6.请示撤回事项。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所需的报批材料按照本指南附件执行。其中,请示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其他材料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同步报送市规划资源局审查。
7.报批材料审查。市规划资源局对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包括适用情形、审批权限、现场地类核实情况、资金费用处理情况等内容。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下达批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资源局印发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批复文件。
9.批后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自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在区政府政务门户网站和原被征地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相关地块交由原用地主体使用,后续作为其他项目用地再次使用的,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地块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现状认定地类。
10.备案撤回信息。市生态修整中心会同区规划资源分局做好用地批准文件撤回信息的统计、汇总和报部备案工作。
(四)指标管理
1.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后,对应的计划指标不抵扣、不释放。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后,涉及的占补平衡指标仍然有效,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按规定释放对应的占补平衡指标。
3.跨省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后,涉及建新方案的,区人民政府可向市规划资源局申请撤回相应的建新方案并释放对应的节余指标。
(五)有关费用处理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后,原已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程序申请退还。
2.补充耕地费用。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后,原已缴纳的补充耕地费用,由建设单位向补充耕地指标提供方申请退还。
3.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后,原已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未使用的,可申请退还,申请程序、材料等按照社保部门要求办理。
4.征地补偿费用和国有土地补偿费用。原补偿协议各方签订协议,约定资金退回事宜,或建设单位(原申请用地单位)书面出具放弃补偿费用的说明。
5.其他税费。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规定处理。
附件1
调整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区人民政府调整用地请示文件
2.区规划资源分局调整用地审查报告
3.原用地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变更文件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审核)文件及变更文件
7.调出地块的勘测定界报告、权属地类核查表、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原用地报批时点、调整用地申请时点);调出地块、调整后项目总用地范围矢量数据(2000天津城市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8.调出地块的现场地类核实结果报告(附卫星影像图、实地照片)
9.建设单位出具的资金费用协商处理情况说明及有关协议、票据等材料
10.调整用地佐证材料,如相关部门对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的认定意见或相关规划、政策调整文件等
11.调整用地信息表
12.调入地块审查报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附件2
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报批材料目录
1.区人民政府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请示文件
2.区规划资源分局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审查报告
3.原用地批准文件
4.相关规划、政策调整文件或其他关于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佐证材料
5.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时点的权属地类核查表、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及矢量数据(2000天津城市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现场地类核实结果报告(附卫星影像图、实地照片)
7.建设单位出具的资金费用协商处理情况说明及有关协议、票据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