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为试行文件,旨在通过明确参与路径与激励措施,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入页岩气、煤层气及铝、锰、金、锂等战略性矿产和省内优势矿产的找矿工作。办法坚持“政府主导、权益保障、依法合规、绿色勘查”原则,由省自然资源厅统筹管理,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撑。投资人可通过提供可供出让的探矿权区块来源或实施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项目两种方式参与,并遵循“事前核查、分类申报、分级审查、立项入库”的规范化程序。对于提交符合条件区块建议的投资人,省级及以下发证权限的矿种可享同等条件优先取得探矿权,或由竞得人支付找矿成果奖励。提供区块来源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施区块优选项目的则按出让收益成交价超额累进计算,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2000万元。同时,办法明确了风险自担原则、争议解决途径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措施,有效期五年。
参与路径与程序管控
社会资本可选择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或自行投资实施区块优选项目。提供区块来源的,需经合规性筛查、地质踏勘评估后决定是否纳入出让储备库;实施区块优选项目的,须提交设计方案,由组织实施单位参照省级地勘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过程监管、设计变更审批、野外及成果验收,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并最终提出区块出让建议。
成果转化与出让机制
投资人提交的符合出让条件的区块建议,属省级及以下权限的矿种,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出让前期工作、12个月内完成出让。首次出让未成功的,须优化方案后12个月内优先再次出让。各地在编制或调整矿业权出让计划时,须优先考虑本办法产生的区块信息,以加快探矿权区块的市场化流转效率。
激励标准与兑现方式
激励分为两类:一次性给予提供区块来源的投资人20万元/区块的现金奖励;对于实施区块优选项目的投资人,奖励与出让收益成交价挂钩,采用从25%至4%的超额累进比例计算,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由探矿权竞得人直接支付,鼓励双方协商将资金作价入股。竞得人与投资人为同一主体的则免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