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快推进全省“富矿精开”战略,着力破解地质找矿多元投入不足瓶颈,更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全面激发我省矿业市场活力,制定《贵州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地质找矿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工作,重点支持页岩气、煤层气、铝、锰、金、镍、铅、锌、锗、锂、萤石、重晶石、高纯石英矿等战略性矿产及省内优势矿产。本办法鼓励和支持参与地质找矿的社会资本,是指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法人主体,不因所有制、地域、规模等因素受到限制。社会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地质找矿。联合出资或技术合作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比例、权利义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