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储备土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印发《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管理,适用于近期无出让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通过短期租赁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准入条件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落实、无法律经济纠纷,且为批而未供或储而未供土地。产业准入优先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及民生项目,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及限制类产业;规划准入需符合“三区三线”管控,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容积率小于等于1.0,仅建设临时性建筑;土地须纳入储备库且无抵押查封情形;环境准入需符合土壤及生态环境管控,严禁高风险项目。
全文如下:
长春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储备土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短期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依据《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强化规划土地管理支持盘活存量空间和城市更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短期利用,是指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潜在价值较高且近期无计划出让的政府储备土地,通过短期租赁给承租人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待租赁期满后按约定收回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区、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九台区、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章 准入管控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短期利用土地应土地权利清晰、完成原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注销,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应为批而未供土地、储而未供土地或已完成前期整理的空闲国有建设用地,且未列入土地供应计划。
鼓励土地短期利用用于挖掘现阶段发展尚不成熟区域批而未供土地潜在价值,培育适宜区域产业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合理利用边角地完善城市环境和功能服务。
第五条 产业准入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契合所在片区产业发展导向,优先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民生服务类项目。
(二)严禁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严禁布局与片区产业定位不符、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
第六条 规划准入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影响所在地区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二)土地短期利用用途与现行法定详细规划不一致,或项目用地处于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规组织编制土地短期利用控制图则,明确地块规划条件,作为该区域短期土地利用、建设管控的法定依据。
(三)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4米,容积率小于等于1.0,仅限建设临时性、过渡性建(构)筑物,鼓励采用模块化、装配式、低成本、美观实用的建设模式,原则上不得修建地下室。
(四)对暂无开发建设意向、权属尚未明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及开敞空间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并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规实施短期临时利用。若该宗地后续需严格按照原国土空间规划用途使用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准入
(一)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已完成考古前置,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已完成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三) 不得存在被抵押、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区位条件较好且基础设施完备的优质地块,应优先考虑以出让方式进行供应。
第八条 环境准入
(一)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控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的土地,不得纳入短期利用范围。
(二)土地原用途与短期利用项目用途均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无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原用途非“一住两公”,短期利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符合用地标准后方可实施;原用途为“一住两公”,短期利用为其他用途的土地,项目结束租赁行为前,须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符合用地标准后,土地交回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租人使用土地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及责任。
(三)建设项目须严格落实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须符合所在管控单元的空间用途管制与禁止或限制准入要求,严禁突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第九条 禁止情形
土地短期利用项目不得建设以下设施或从事以下活动:
(一)商品住宅、公寓等居住类项目及其他用于销售的项目。
(二)渣土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三)油库、危险化学品仓储等重大危险源设施。
(四)宗教活动场所。
(五)传统加油站(不含符合安全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
(六)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等环境污染高风险项目。
(七)其他经认定不宜作为过渡性开发的项目。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办理原则
经政府批准同意准入的土地短期利用开发项目,通过土地租赁形式,参照一般建设项目的要求办理报建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计划编制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土地短期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市级储备地块的需征得市储备中心同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住建、规资、发改、工信、商务、生态、城市管理、市场、交警等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进行会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文旅、民政、教育、财政、税务、卫健等相关部门参加,经充分论证会商同意后形成土地短期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短期利用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土地短期利用年度计划可结合实际在年中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规划管理
根据土地短期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短期利用控制图则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符合详细规划。项目用地符合已批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接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二)短期局部优化。项目用地符合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需对非强制性内容进行局部优化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土地短期利用控制图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专家及相关部门论证后审定。
(三)调整或无详细规划。项目用地涉及详细规划内容调整,或所在片区尚无详细规划覆盖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土地短期利用控制图则,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技术审查、组织专家及部门论证、公示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空间规划与资源风貌委员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土地租赁期限内(以土地短期利用租赁合同为准),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开发控制要求应以土地短期利用控制图则为准;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提前终止协议的,土地短期利用控制图则自动作废,土地的开发控制要求以详细规划为准。
第十三条 短期利用规划条件
土地短期利用项目根据土地短期利用控制图则或已批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须注明“土地短期利用项目”。
第十四条 供应方式
土地短期利用项目采用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供应土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研除外)和交通运输(社会停车场除外)等公益性项目可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工业、仓储、科研、商业服务业、社会停车场等经营性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成交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与承租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承租人签订土地短期利用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应作为土地短期利用租赁合同附件。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手续
(一)项目立项。承租人按规定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二)规划许可。承租人凭规划条件和土地租赁合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应当注明“土地短期利用项目”。
(三)施工许可。承租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应当注明“土地短期利用项目”。
(四)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相关验收文件需注明“土地短期利用项目”。
第十六条 简化手续
土地短期利用项目免于核发施工许可阶段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验线。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
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承租人应提前六个月向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租赁事宜及租金。未按期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原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租金标准和使用
经营性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参照现行土地出让的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土地租金的底价或起始价不得低于经容积率、使用年限修正后的基准地价的70%,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价委员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导向、公益性要求等因素,最终参考评估结果集体决策确定。
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成本,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地块完善和管理,按照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
第十九条 到期处置
租赁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与土地租赁期限相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交还土地,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经原土地储备机构和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临时建(构)筑物由承租人无偿移交原土地储备机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拒不按约定方式处置租赁土地及临时建(构)筑物的,由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交原储备机构,属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拆除或收回租赁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后续监管及职责
第二十条 履约监管协议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租赁合同的履约进行监管,承租人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违约责任在履约监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对相关约定未达到协议书要求的,应按履约监管协议书有关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土地,并处置临时建(构)筑物:
1.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违法使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2.承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及临时建(构)筑物向第三方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或其他处置的。
3.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主动申请提前解除土地短期利用租赁合同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前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收回:
1.因抢险救灾需要的;
2.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的;
3.因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需要的;
4.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项的规定提前收回土地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提前收回土地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解除时点向承租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租金,地上物按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部门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履行土地短期利用的长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策议事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发改、财政、规资、生态环境、建委、房管、文广旅、审计、政数、税务等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策划、招商、申报、项目主体的资格认定,组织各部门联合论证会商,批准后的项目运营、安全管理及履约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并确保土地收回后纳入原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