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草原监督管理,持续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制定《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全省草原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行为,切实保护与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本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对原有实施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系统明确了草原使用的各项审核审批规定、条件、权限及材料要求。本意见从严控占用、细化准入、厘清权责、强化监管等维度入手,覆盖了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光伏项目等各类涉及草原的开发利用活动,并对基本草原保护、临时占用期限、植被恢复方案编制等关键环节作出详细安排,力求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筑牢草原生态安全屏障。
严格草原使用管控与准入标准
本意见强调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对占用基本草原或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设置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其中,光伏项目被明确禁止占用基本草原及其储备区,地下开采矿山涉及基本草原的需经论证确认不破坏地表形态方可办理手续。同时,本意见对建设项目类别进行了清晰划分,并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重大经营性项目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使用基本草原储备区,体现了分类施策、精准管控的原则。
规范审批权限与流程管理
本意见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确立了从国家委托到省、州(市)、县分级负责的权责体系。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占用草原由乡镇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草原统一由县级部门审批。在申请材料方面,本意见详细列举了包括草原征占用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补偿协议及权属材料等全套要件,并针对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等不同项目类型提出了差异化要求,确保审批流程规范、透明、可操作。
强化现场查验与后续监管
本意见要求有审核审批权的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不少于两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需在草原所在村公示拟使用情况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针对国家重大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本意见落实了先行使用草原政策,允许在取得前期批文后办理先行用地手续。此外,本意见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作出严格区分,一般项目不超过两年,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最长不超过四年,并明确占用期满后一年内须恢复植被并退还,对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