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行为,提升核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原则、基本要求、核查、复查、过程管理以及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核查机构在江苏省内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其他单位和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可参照实施。
本规范立足于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的全流程管理,系统规定了核查机构在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程序与技术要求。本规范以客观公正性、专业性、基于风险、保密性和循证核查为核心理念,从机构资质、人员能力、利益冲突规避等方面确立了准入门槛,明确禁止核查机构从事碳咨询、碳交易及排放报告编制等存在利益关联的业务。在操作层面,本规范构建了涵盖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编制及内部质量控制的完整闭环流程,同时引入复查机构的独立评审与现场抽查机制,确保核查结论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本规范将核查工作划分为核查准备、核查实施和成果确认三个阶段。核查实施阶段采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编制”的递进模式,核查组通过查、问、看、验等方法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及数据准确性进行系统性验证。核查报告须经内部校核和技术复核双重把关后方可提交复查机构,复查机构则通过文件评审与不低于全省企业总数3%的现场复查,对核查成果进行独立的符合性确认,最终由复查机构汇总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本规范对核查机构的法人资格、管理体系、专职人员数量及业务独立性作出刚性规定,明确要求配备不少于10名符合要求的专职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核查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排放核算方法、数据核查技术及风险控制要求,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机构。技术复核人员和复查人员同样需满足能力标准,复查工作还可选聘外部专家参与,确保各环节技术力量的充分配置。
本规范构建了内部评价、委托方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三维评价体系。核查机构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涵盖人员能力、核查规范性和报告质量的内部评价,委托方则从专业性、独立性、准确性、及时性等维度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可通过管理平台实现项目信息的实时汇总与综合评价。社会评价层面,本规范引入了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独立评价及公众监督等多种方式,评价信息经统计分析后作为持续改进的依据,推动核查服务质量的动态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