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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1-国家数据局综合司《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doc

2026年7月1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数据产权制度,制定《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

本指引系国家数据管理部门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指引界定了数据产权的内涵,将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确立为可登记的财产性权利,并明确了适用于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登记范围。本指引构建了涵盖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及凭证核发的完整登记程序,确立了登记机构的遴选条件、执业规范与监督考核机制,同时规定了初次、转让、变更、续期、注销五种登记类型及其操作要求,旨在通过规范、统一的登记制度降低数据流通成本,培育安全有序的数据市场生态。

登记体系的核心制度安排

本指引明确了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顶层设计,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承担属地管理与推荐职能的双层管理架构。登记机构须具备实缴资本、专业团队、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硬性条件,经遴选纳入全国目录后方可异地执业。登记程序实行合理审慎审查原则,对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及产权明确性进行实质审核,并借助国家统一登记服务系统实现公示、存证与查验功能,确保登记过程不可篡改、可追溯。

数据产权的分层权利结构

本指引将数据产权分解为相互独立且可叠加享有的持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持有权侧重于合法据有状态;使用权聚焦于加工、分析等内部利用行为;经营权则涵盖转让、许可、出资等对外提供方式。对不同来源场景(采集生成、协议取得、公开收集、衍生创造、委托处理等)下各项权利的登记条件作出差异化规定,尤其针对衍生数据,强调须实现内容、形式、结构的实质改变及显著价值提升,方可登记完整的持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

登记凭证的效力与应用场景

本指引赋予登记凭证在流通交易、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争议解决及政策支持等活动中作为权属证明的效力,并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或收费。登记凭证采用统一编码规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所载内容以系统存证信息为最终依据。同时,本指引规定了登记机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并对公共数据资源、公用企业数据等特殊情形作出分类处理,兼顾制度刚性与实践弹性。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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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综合司《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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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综合司《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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