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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10-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7月10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制定《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实际征收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规划控制范围),确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国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本办法旨在规范桂林市五城区范围内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本通知围绕“预留用地”的核定、选址、供地方式、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构建了全流程管理体系。核心变革在于,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预留地开发原则上统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不再办理划拨用地审批,同时针对历史遗留问题设置了认定与过渡路径。本细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作开发或土地出让中,须获得不低于项目总产权面积25%的房屋作为长期资产,且该部分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以保障集体经济的永续发展。

明确供地方式与权益保障机制

本通知规定,预留地的开发利用分为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及招拍挂出让三种方式。在合作开发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产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性质;若采取招拍挂出让,本细则要求将回购不低于25%房屋产权的方案作为出让条件,其回购资金被核定为土地收储成本,出让后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并交付。此举既引入了市场机制,又确保了集体资产的基本盘不被侵蚀。

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与规划管控

本管理办法针对2025年9月1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预留地,设立了清单化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在规划管控上,本规定强调预留地用途须为经营性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等底线,严禁违规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同时,本通知对土地闲置、资金困难等情形制定了延期缴纳出让金、变更开发主体等纾困与监管措施。

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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