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制定《桂林市城区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桂林市象山区、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实际征收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例(规划控制范围),确定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国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