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21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

法规政策 24

2026年5月30日
国务院

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01 内容简述

本规划旨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规划提出以事前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格局。到2030年,实现应急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灾害事故处置保障能力和基层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到2035年,建成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实现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规划从深化应急管理改革创新、突出风险源头管控、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强化全要素支撑、夯实基层应急基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涵盖法律法规建设、监测预警、本质安全提升、应急力量准备、物资保障、人才培养、技术装备升级等多个领域。

02 影响意义

该规划对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具有深远影响,有助于全面提升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强化源头风险管控,将有效降低重特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率,提高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规划强调法治化、科学化、智能化建设,有利于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决策效率和响应速度。同时,通过加强应急力量布局和技术装备水平,可增强大灾巨灾应对能力,特别是在极端场景下的救援保障。此外,规划注重基层应急基础建设,推动全民安全宣传教育,有助于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在国际合作方面,规划也明确了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区域合作机制,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灾害治理中的影响力。总体来看,该规划为我国构建现代化应急体系提供了系统性指导,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5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文件共六章,涉及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全过程。

支持范围:聚焦《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级专项规划部署的重点项目,包括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地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

支持方式与标准: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经营性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如树种保供繁育基地等中央支持比例为40%;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中,集约人工林栽培补助900元/亩、现有林改培补助650元/亩,且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

投资计划申报:要求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项目;申报材料需完整、合规,避免多头申报和新增隐性债务;明确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下达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项目单位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成后需及时验收并移交,落实管护责任。

监督检查: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重点环节监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整改;国家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对问题地区采取停止拨付资金、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罚。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具有系统性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首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明确支持范围、标准及申报流程,避免了项目重复申报和资金浪费,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精准投向国家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关键领域,如国家储备林建设、种苗基地等,推动生态工程高效落地。

其次,强化项目全周期管理:从前期审批、计划执行到竣工验收、后期管护,形成闭环管理链条。特别是要求项目单位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时填报进度,并建立绩效评估与惩罚机制(如暂停申报资格),倒逼地方和项目主体规范操作,减少“重建设、轻管护”的弊端,保障生态修复成果长期稳固。

第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依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及区域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支持(如西部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可能更高),有利于平衡欠发达地区生态建设资本不足的问题,缩小区域生态治理差距。

第四,防控财政风险:明确规定需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避免新增隐性债务,同时鼓励利用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多渠道筹资,既保障项目资金需求,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

第五,强化监督问责效能: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实现投资透明化监管,并将检查结果与后续投资安排挂钩,形成“奖优罚劣”的导向,提升全行业治理水平。总体而言,该办法为推动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026年6月10日
农业农村部

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发展优秀农耕文化,促进农业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永续传承,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办法明确农业文化遗产的定义,涵盖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土地利用方式、生产工具、技术、知识体系、文化表现形式等十大类内容。同时强调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生态环保的应依法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资源调查、价值评估、名录发布及保护管理,省级和市县级主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办法还规定了资源调查、传承传播、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管理责任、评估与退出等内容,要求建立三年行动计划,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名录。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推动农耕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系统化管理,有助于挖掘农业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科技等方面的价值,促进乡村振兴和乡村文化繁荣。办法明确了农业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和申报流程,强化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责任,为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农耕文化与文旅融合、劳动教育、研学体验等结合,拓展遗产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办法还提出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和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农业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利用。此外,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也纳入规范,提升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的国际影响力。该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农耕文化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2026年6月9日
上海市林业局

上海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是上海市为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

核心规定包括:

适用范围:针对本市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非林地上的相关林木由其他部门管理。
凭证采伐与限额管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每五年编制全市限额并分解至各区,实行分项管理。限额不足时可提前使用下年度限额或由市级统一调剂。
采伐许可审批:须通过“一网通办”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内容采伐。存在特定情形(如商品林小额采伐)可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简化手续。
禁止与限制: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等林木;公益林单块最大皆伐面积不超过150亩,商品林不超过300亩。
许可审批程序:分为一般审批流程与告知承诺审批。一般审批需提交申请、矢量图、权属证明和伐区调查设计;小额商品林采伐可凭承诺书简化办理。
采伐类型管理:公益林分为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等采伐;商品林主伐年龄由所有者自主确定。在自然灾害、病虫害、电力设施等特殊情况下,可不受部分限制。
伐后更新:除抚育采伐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外,采伐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迹地造林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
监督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实行伐前、伐中、伐后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台账制度,纳入林业“一张图”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紧急情况: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可先采伐、后办证,30日内报告并核实。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上海市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制度创新价值。

规范与约束层面:通过建立五年限额与年度分解的采伐管理机制,明确了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提供了科学、严格的采伐审批与监管依据。同时,对禁止采伐的林木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生态价值高、珍稀濒危的森林资源。

效率与灵活性层面:引入商品林小额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单次面积不超过5亩、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无需伐前查验和伐区调查设计,大幅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了林木所有者的办事成本。对于自然灾害、病虫害、电力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采伐可不受常规限制,体现了应急导向与生态安全的统筹兼顾。

生态修复层面:要求采伐后及时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明确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确保森林资源在总量上得到恢复与增长,强化了“采伐-更新-验收”的闭环管理。

监管与法治层面:强调伐前、伐中、伐后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台账与“一张图”管理系统,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与透明度。同时,对盗伐、滥伐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地位,对玩忽职守的公务人员也设定了追责条款,强化了制度刚性。

适用范围与协调层面:明确仅适用于“林地上的林木”,非林地林木由其他部门管理,避免了多头管理或管理空白。同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采伐行为,须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体现了法规体系间的协调与衔接。

2026年6月2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明确了应急征用的对象主要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征用、效能优先、依法补偿的原则。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有关部门作为征用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征用措施应在调用现有资源、紧急采购后仍无法满足需要时采取,并应与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补偿方面,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补偿范围限于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等,且不包含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事项。补偿标准参照征用时租用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对于因征用造成的财产毁损、灭失或停产停业,均有明确的补偿计算方式。补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承担。征用实施单位需在财产使用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使用情况确认单,被征用人需在收到确认单或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补偿申请及所需资料。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天津市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和积极意义。

首先,它强化了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化保障。通过明确征用和补偿的程序、标准、主体和资金渠道,为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有序、高效地征用社会资源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解决了以往应急征用中可能存在的程序不清、标准不明的问题,提升了应急响应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该办法有效保障了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明确补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专业人员费用及停产停业必要开支)、设立补偿争议协商及第三方评估机制、规定补偿申请时限和信息公开要求,避免了无偿或不当征用,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体配合应急征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该办法厘清了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的权责关系。从征用决定的做出、实施、财产管理、补偿资金承担到补偿决定的作出,责任主体明确,避免了推诿扯皮,促进了应急征用补偿工作的协调、高效运转。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行为设定了追回资金和追究责任的规定,保障了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而言之,该办法通过制度化、精细化的设计,平衡了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保护,为天津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提升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2026年5月7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本市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的通告

01 内容简述

本通告核心内容是划定上海市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以加强设施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主要规定包括:

燃气管道设施:高压、超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至50米内区域。
燃气场站设施
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露天调压装置: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及外缘3米内,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米至30米;无围墙时保护范围为装置外缘5米内,控制范围为5米至50米。
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场站: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站区围墙内,无围墙时为可用地界线内。
禁止行为: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管线的建(构)筑物、爆破、取土、动火、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品、种植深根植物、抛锚挖泥等;高压、超高压管道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或动火
保护要求:建设单位需办理地下燃气管道交底,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将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其他:国家或本市更严格规定从其规定。

适用范围为上海市行政辖区内,适用对象包括建设、施工、燃气运营等相关单位。

02 影响意义

该通告的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

强化安全防护:通过明确具体范围(如高压管道外缘5米保护、50米控制),为燃气设施物理安全提供量化依据,有效预防第三方施工、人为活动引发的管道破坏事故,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
规范建设行为:规定建设单位须与燃气企业联合制定保护方案,将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从制度上要求工程活动与燃气设施安全协调,减少违规施工隐患。
明确法律责任:详细列出禁止行为(爆破、取土、明火等),为执法监督和事故追责提供了清晰法规依据,有助于提升各方守法意识。
统一管理标准: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形成地方性细化标准(如不同压力等级、有无围墙设施采用差异化范围),利于全市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规范化、可操作化。
促进协同治理:通过通告形式向社会公开(抄送规划部门),推动住建、规划、燃气企业、建设单位等多方共同参与保护,构建燃气设施安全共治格局。

该政策对提升上海城市基础设施韧性、降低燃气安全事故风险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2026年5月28日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指南

01 内容简述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涵盖基础建设、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问题处置、保障措施等内容。

指南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设计供水规模分为Ⅰ型至Ⅴ型,其中Ⅰ-Ⅲ型为规模化供水工程,Ⅳ型和Ⅴ型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核心规定包括:县级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体系,加强水质检测中心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应设立专门化验室,落实水质检测制度。方案制定方面,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供水单位编制水质自检方案,并编制水质巡检方案,每年对农村供水工程开展水质巡检,按行政村数的1/3进行抽检,3年全覆盖。组织实施强调健全机制、过程管控和总结评价。问题处置部分明确了水污染、洪涝灾害、藻类异常增殖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要点。保障措施要求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统筹保障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负运行管理责任。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河北省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首先,通过明确水质检测体系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有助于提升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实现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水质安全保障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政策细化了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规模供水工程(规模化与小型)提出差异化检测能力和指标要求,既保证了规模化工程的检测质量,也兼顾了小型供水工程的实际条件,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第三,通过建立水质自检与巡检相结合的机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水污染、洪涝灾害、藻类异常增殖等风险,保障农村居民在突发情况下的饮水安全。同时,强调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的三方责任,形成了责任明确、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有利于推动资金保障、技术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的落实。

总体而言,该政策将显著提升河北省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的覆盖率和检测能力,为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6月2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公园城市·安逸家园”建设行动方案

01 内容简述

本方案旨在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现代化人民城市而制定的系统性政策。方案明确了两阶段目标:到2027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人居品质、绿色发展、文化特色、安全基础及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30年,“公园城市·安逸家园”品牌影响力凸显。

核心内容围绕九大行动展开:一是现代化城市体系建设,提升成都及都市圈能级,增强省域副中心辐射力,促进中小城市特色化发展,分类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城镇化。二是高质量城市更新,建立“规划-建设-治理”体系,推进百片千亿连片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六大工程,建立可持续更新模式。三是高品质住有宜居,优化“公租房+保租房+配售型保障房+商品房”住房供应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四是高标准绿色发展,筑牢生态本底,倡导绿色低碳生活与生产。五是城市文化特色彰显,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丰富人文生活。六是城市安全韧性提升,推进智慧基础设施、排水防涝及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七是精细化城市治理,提升基层治理与物业服务质量。

方案适用范围涵盖四川省内各级城市,强调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多部门协同推进,并要求地方制定年度计划并上报。方案对各类城市(成都都市圈、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县城等)提出了差异化发展路径和量化目标。

02 影响意义

该方案作为四川省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工作方针的地方实践纲领,对全省城市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与重要意义。

第一,推动发展模式转型。方案系统性地将“公园城市”理念作为新发展范式,通过城市更新、住有宜居、绿色低碳等行动,引导四川城市从传统的规模扩张向结构优化、品质提升、绿色转型的内涵式发展转变,有助于破解城市发展中的“千城一面”和资源环境约束问题。

第二,促进区域协调与共同富裕。方案通过提升成都都市圈能级、赋能省域副中心城市、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城市和县城,形成梯度合理、协同联动的城镇格局。这种差异化发展路径能有效缩小区域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安逸家园”式的生活环境。

第三,强化民生福祉与城市韧性。方案聚焦老旧小区改造、住房保障、“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等民生关切,将**“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相结合**。同时,系统规划排水防涝、防灾减灾、智慧监管体系,显著提升了城市应对复杂风险的安全韧性,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第四,激活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新动能。通过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和文旅融合,方案为城市注入了独特的文化灵魂,有利于提升城市软实力和辨识度。同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基础设施等产业的发展,以及投融资机制的创新(如REITs、城市合伙人模式),将培育新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链升级。

第五,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案强调“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通享”的智慧治理和基层网格化管理,推动城市治理从粗放向精细化、智能化转变,并构建多元共治的长效机制,为全省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

2026年6月9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青海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所有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的山水工程,其他资金开展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核心规定包括:档案管理纳入工程建设全流程,与项目谋划、实施、验收、管护同步进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程管控、安全保密、科学利用”原则。档案按“子项目-工程整体”两级架构分类,包含纸质、电子、音视频、实物等多载体类型,涵盖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监测与评估等资料。整理归档需符合国家及青海省标准,电子档案须采用长期保存格式并一式5套备份。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两类。档案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子项目及工程整体档案验收分别由不同层级单位组织。档案移交需填写清册并核验数据完整性,保管单位须配备“八防”及高原特殊防护设施,并建立利用审批制度。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制定对青海省山水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首先,强化了档案的完整性与可追溯性,通过明确归档范围、整理标准和验收前置要求,确保工程全生命周期档案真实、准确、系统,为后续运维管理、效益评估和责任追溯提供可靠依据。

其次,提升了工程管理的科学性与协同性。将档案管理同步纳入工程各环节,促进各级管理单位、参建单位职责清晰分工,尤其通过子项目与整体两级架构,实现了从局部到全局的档案统筹,加强了跨部门、跨层级的协作与监督。

再次,保障了生态数据安全与长期利用。针对高原环境特点,特别要求低温防护、防紫外线等措施,同时严格规范涉密及生态敏感数据的存取与利用审批,既能防止信息泄露,又能为生态监测、评估研究提供持续支持。

最后,推动了工程验收与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档案验收作为前置条件,倒逼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归档要求,有效避免“重建设、轻档案”的问题,促进结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顺利开展,从而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整体成效。

2026年6月5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01 内容简述

该政策是吉林省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十五五”期间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过万亿目标而制定的综合性支持措施。政策覆盖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及肉牛、人参、黑木耳等特色产业,旨在做足“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文章。

核心规定包括:一是提升原料供给水平,将加工企业种植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秸秆饲料化、中药材林下种植(对100亩以上人参标准化基地奖补20万元)。二是促进企业提质扩能,支持园区建设与“建租贷”模式;对牛肉精深加工企业,根据屠宰量给予保量奖励(最高2500万元)和增量奖励(每增10%奖励提高10%),中高端品种额外奖100元/头;将关键技术研发纳入科技计划,重点研发项目给予不低于30万元经费支持,并为“科创专员”提供每人每年5万元、连续2年支持;对水稻、鲜食玉米等精深加工企业按不超总投资50%给予支持,上限4000万元;对粮食绿色仓储等能力提升项目补助上限800万元;对仓储物流设施按核定投资30%补贴。三是打造“吉字号”品牌,通过中央及省级媒体、大型展会集中宣传大米、玉米、肉牛等特色品牌。四是强化要素支撑,为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提供年化1.5%贴息,单户上限5000万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创新存货抵押等专属信贷产品;推动“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利用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和“政银担”模式提供融资担保。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多重积极影响。经济层面,通过直接奖补(如人参基地、牛肉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研发经费支持等措施,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激发投资积极性,推动全产业链产值向万亿目标迈进,巩固实体经济根基。产业层面,引导企业向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粮头食尾”等三产融合,优化产业结构;同时鼓励中高端肉牛品种养殖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助力从“大粮仓”向“大厨房”转型。科技层面,“科创专员”派驻和重点研发项目支持,将强化产学研协同,推动营养健康食品研发与绿色仓储技术应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竞争力。社会层面,政策覆盖脱贫人口、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担保贷款,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品牌集中宣传可提升“吉字号”农产品全国影响力,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生态层面,支持秸秆饲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中药材林下种植,兼顾了资源循环利用与生态保护。总体而言,该政策通过系统性激励与要素保障,将有力推动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业向高质量、高附加值、绿色化方向转型,为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2026年6月11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加强湖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造价行为、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该细则主要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养护工程,涵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方主体。

细则明确了造价监督职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机构按权限负责,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省管高速公路项目监督,市州机构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督。监督程序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建检查组、采取在线监督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并规定了资料报送义务和整改落实要求。监督内容涵盖项目造价管理全过程,并对造价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等行为进行检查。

监督结果处理方面,违规行为将通报并纳入信用评价,违法者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则给予处分或追究刑责。细则还附有造价监督检查报送资料清单和项目造价督查表。

02 影响意义

该细则是湖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管体系的重要完善,其核心影响在于填补了省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在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具体操作规范空白,实现了从前期批复到实施全过程、各环节的造价管控。通过明确各级管理机构职责、制定标准化监督检查程序与内容,增强了监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压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方主体责任

从行业意义看,细则推动了造价信息的及时、准确报送(如附件清单中的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等数据),有利于建立动态造价监控机制,防止超概、超预算现象,提升投资控制效果。同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强化了市场约束,促进了造价从业人员的规范执业。

该细则还预留了地方补充空间(市州可制定补充细则),兼顾了不同区域特性。整体上,其发布将有效防止造价管理混乱、遏制腐败风险,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对湖南省交通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制度支撑作用。

2026年6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推动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其适用范围为自治区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投产并网小水电站。

核心规定包括:生态流量核定要求以取水拦河坝处断面为计算控制断面,依据规划、环评等文件确定,未明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泄放设施需因地制宜建设或改造,确保稳定足额下泄,并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监控实行实时或定时监测,数据需保存2年以上、视频3个月以上;监督管理要求制定生态调度方案,当天然来水小于生态流量时“来多少放多少”;监管考核以达标天数占比不低于80%为合格标准,由自治区水利厅每半年通报;法律责任方面,对未按要求泄放或不报送数据者,限期整改、约谈、处罚乃至限制上网。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对新疆小水电站的生态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和深远意义。首先,强化了生态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小水电运行管理核心,推动从“重发电”向“重生态”的转变,有助于修复因小水电过度开发导致的河流断流、水生态退化等问题。其次,构建了全链条监管体系:明确区、地、县三级部门职责,界定业主作为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实现从流量核定、泄放设施建设、监测监控到考核处罚的闭环管理,使生态流量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推动了技术创新与规范化:要求采用实时或定时监测技术,保存长期数据,并接入共享平台,倒逼电站业主升级监测设备,提升数据真实性和监管效率。第四,建立了刚性约束机制:将生态流量泄放与取水许可、项目环评审批挂钩,并与电网限制上网等经济手段联动,形成“不达标—整改—处罚—限电”的递进式惩戒链条,显著提高了违规成本。最后,兼顾了地方实际:条例允许以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库电站按水库管理执行,不从天然河道直接取水的小水电站可不承担泄放任务,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灵活性,在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间寻求平衡。整体上,该办法将为新疆河流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026年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秸秆禁烧区划分技术指导规范(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该指导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的划分与管理。核心目的是指导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减少露天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用范围明确“秸秆”指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成熟脱籽后剩余的茎、叶、穗部分;“秸秆禁烧区”指依法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核心规定包括:划分原则遵循合法性(人口集中区、机场、交通干线附近依法禁烧)和科学合理性(以县域为单元,综合考虑地形、气象、秸秆产生量等因素)。划分范围强制涵盖:人口集中地区(以设区市建成区边界沿主导风向延展不超过30公里、县域建成区外延3公里范围的行政村)、交通干线附近(高速公路和铁路外延1公里范围)、机场周围(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两端延20公里范围),以及各级林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非禁烧区按照国家要求实施限烧管控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实施将产生多方面影响与意义。一是强化环境保护成效,通过精准划分禁烧区(人口密集区、交通干线、机场周边),有效减少秸秆露天焚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尤其是秋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的污染物累积,直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二是促进管理精细化与规范化,明确以县域为单位的科学划分原则和严格的技术流程(如外延距离、风玫瑰分析、矢量数据处理),使秸秆焚烧管控从粗放式转向精准化、数据化,提升基层执法和监管效率。三是平衡生态保护与农业生产需求,通过分区管控(禁烧区全面禁止、限烧区科学计划),既守住生态红线,又为地处偏远、机械化困难或受病虫害影响的坡地、边角地等提供了合理的焚烧出口,避免“一刀切”,体现政策弹性。四是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强调提升秸秆(蔗叶)综合利用水平,将倒逼各地健全收储运体系、推进还田和离田利用,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助力循环农业和乡村振兴。五是完善协同治理机制,要求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落实”闭环管理,以及跨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气象)会商与区域联防联控,可有效防范秸秆焚烧造成的跨界传输污染,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效能。总体而言,该规范为广西秸秆焚烧管控提供了统一、科学、可操作的技术依据,对于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26年6月12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适用于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分割为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后最小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涉及按套(间)分割的,拟分割层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但可随厂房、仓库按比例一并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前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分割批准文件、地籍调查成果等。改建、扩建及地下空间利用涉及分割的,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增工业用地及新建工业厂房在审批时可明确分割要求,首次登记后涉及分割转让的,按本通知执行。

02 影响意义

1. 促进存量资源盘活与土地高效利用
该政策通过规范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转让流程,有助于推动制造业企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符合“坚持制造业当家”的发展导向。允许按幢、层、套(间)等单元进行分割,有助于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增强工业物业的流动性与市场价值。
2. 规范不动产登记流程,提升行政效率
政策明确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具体要求,统一了申请流程和材料清单,有助于减少企业在办理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提高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和效率。同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减轻了企业负担。
3. 强化监管与合规性要求
政策强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和转让,确保工业用地的合理使用。对分割后的最小面积作出明确要求,防止过度分割导致资源浪费或管理混乱。此外,要求补缴土地价款、完税等,强化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和税收管理。
4.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与政策一致性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兼顾本地特色,同时保持全省政策的一致性。政策还明确地方已出台的相关规定可继续执行,有利于平稳过渡,减少政策冲突。
5.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通过优化工业物业产权管理,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资产处置方式,有助于吸引投资、促进产业升级,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6月10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产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实施办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优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产业用地政策,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提升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研发等产业项目,以及部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项目。其中,长期租赁指整宗土地以租赁方式使用,租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先租后让则是在租赁期满且项目达到条件后转为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此外,矿业用地、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也可参照执行。土地使用年限、租金及出让价款的计算方式均有明确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组织地价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集体决策确定底价,确保不低于最低限价。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多元化供地方式,有助于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项目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等机制,能够有效缓解企业在初期发展阶段的资金压力,同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监管。政策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租金调整机制、转段与退出程序等内容,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对政府而言,该政策有助于提高土地管理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强化部门协同,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对于企业来说,政策提供了更多的用地选择,有利于优化投资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同时,政策强调了土地用途的合规性,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避免违规行为。在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领域,鼓励采用有偿供地方式,有助于提升土地资产的管理效能。此外,政策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的救济措施,增强了企业的信心与稳定性。总体来看,该政策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支持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6月5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办法(试行)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适用于省、市、县政府出资参与的各类基金。基金设立和投向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十大工程”和“十个新优势”,聚焦高端装备、信息技术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等4个万亿级产业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4个千亿级产业。同时,要求避免同质化竞争,防止盲目跟风,对不符合要求的基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投向领域和管理机制,有助于优化资金配置,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和薄弱领域,推动形成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高质量发展格局。政策强调“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有利于促进初创企业成长和科技创新。通过建立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和定期评价机制,增强了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助于防范风险、提高效率。同时,政策要求各级部门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和项目推介,提升政府投资基金的整体效能。此外,政策实施后将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基金进行调整,有助于解决资源重复配置问题,避免市场挤出效应。最终,该政策为山东省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全国政府投资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参考范本。

2026年6月8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长久发挥效益。该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涵盖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机耕桥、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明确权责,落实责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专项管护相结合”的机制。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确定,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组)集体或乡镇。管护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需达到相应标准。管护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安排预算、项目资金计提及其他渠道补充,主要用于物资材料、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等。规定还明确了管护人员职责、管护台账制度、资金使用范围及监督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云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有助于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利用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可有效避免工程设施因管理不到位而提前损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策强调“建管并重”,将管护机制前置到项目建设阶段,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后期维护成本。同时,多元化的管护资金筹措机制为管护工作提供了稳定支持,增强了基层治理能力。通过强化监督考核,将管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此外,鼓励探索信息化、智能化管护模式,有助于提升管理效能,实现精准监管。政策还注重社会参与,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管护,增强其责任意识和维护意识。总体来看,该规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长效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6月1日
陕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实施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陕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验收及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引发的水土流失。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明确由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相关监管工作。生产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对于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对于小型项目则无需编制,但应按技术标准做好防治工作。方案在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一般变更则自行完善。开发区和标准地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以简化审批流程。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且需明确计征标准和金额。方案实施阶段需纳入施工合同,确保措施落实,并开展监测和监理。设施验收需自主完成并备案,未备案视同未验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全过程监管,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陕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具有重要影响。首先,通过明确分级许可、分类管理、区域评估等制度,提高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效率和科学性,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项目顺利推进。其次,强化了生产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其落实“三同时”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风险,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此外,政策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退费机制,增强了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了生态补偿的合理性。在实施层面,通过引入承诺制管理、技术审查、信用监管等机制,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如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提升了监管效能,实现了数据共享和动态管理。政策还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维护法规权威,推动形成良好的行业秩序。总体来看,该政策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也有助于推动生产建设项目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026年6月10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弹性管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弹性管控实施工作。

核心规定:在增加公共空间、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安全等正向优化情形下,通过局部修改、修正、实施深化三种方式,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层分级管理。管控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管控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专项领域强制性要求。

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实施与指导监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授权或委托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工作。细则明确了局部修改、修正、实施深化各自的适用情形与办理程序,例如局部修改需满足不突破单元强制性内容、调整范围不超过规划单元用地面积50%等条件;修正涵盖增加或调整混合用途、优化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根据有效历史批复修正指标等七类情形;实施深化则包括轨道交通工程配置便民服务设施、交通市政附属设施优化方案等。

02 影响意义

该细则通过弹性管控机制,显著提升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其影响意义体现在:

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简化程序(如局部修改可委托审批、特定情形免于专项评估)和明确修正、实施深化的具体路径,缩短审批周期,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鼓励公益性用地混合利用、支持工业与物流仓储用地相互混合、允许特定条件下优化建筑密度与高度等正向调整,有助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使用效率,推动产业升级与城市功能完善。
保障公共利益与安全:所有弹性调整均以不突破底线管控、保障设施承载力与公共安全为前提,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空间不减量、品质不降低。对轨道交通便民服务设施、交通市政附属设施方案的优化,直接提升了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与民生福祉
强化规划分层分级管理:通过区分局部修改、修正、实施深化的不同程序与责任主体,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及规划部门的职责,增强了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与协同性,推动“一张图”管理落地实施。
支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通过允许根据有效历史批复修正规划指标,为已取得合法手续但规划不符的地块提供了合规路径,有助于化解历史矛盾,维护市场稳定预期。

总体而言,该细则在严守底线释放弹性之间取得了平衡,对广州市优化空间治理体系、提升城市韧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026年6月8日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活动,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暗涵。管理原则包括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服从防洪排涝的总体安排。市、区人民政府及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河长制,建立四级河长体系。条例规定了河道的分级管理、名录管理、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禁止行为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同时,强调河道治理与保护,包括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暗涵整治、排口管控、河道养护等内容。开发利用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并明确开发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协同监管、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强化法律责任,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02 影响意义

该条例的出台对南京市河道管理具有深远影响。首先,该条例通过明确管理职责、分级管理制度和河长制的实施,有助于构建高效、协调的河道管理体系,提升河道治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其次,条例对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禁止行为的规定,能够有效遏制非法占用、破坏河道的行为,保障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此外,条例强调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推动河道从单一功能向生态、景观、休闲等多功能转变,促进人水和谐。在开发利用方面,条例鼓励生态价值转换和滨水空间利用,有助于提升城市宜居性和公共空间质量,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条例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推动多元共治,提升河道保护的社会参与度。在监督管理层面,条例要求建立协同监管、联合执法、智慧监管等机制,提高河道管理的精细化和数字化水平,提升监管效率和响应能力。最后,法律责任条款的设定,增强了条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为河道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总体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将全面提升南京市河道管理水平,推动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2026年6月12日
杭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和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更高水平的创新活力之城。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的相关活动,明确创新活力之城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国际一流创新生态等目标的综合体现。条例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建链主牵引、城校联动、要素集聚、多元融合、服务超前的工作体系,并强调人工智能作为核心变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政府职责包括将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推进技术、业务、数据融合,利用城市大脑优势落实各项工作。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制定等;市科技部门负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市教育部门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聚;市经信部门指导产业技术创新;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还设立创新促进委员会,对重大创新战略、政策、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与风险评估,确保科学决策。财政投入方面要求科技创新预算只增不减,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研发投入。条例强调加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推动跨区域创新协同,共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等。同时注重创新文化培育,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建立创新活力之城指标体系以提升建设成效。

02 影响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杭州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发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经济与社会影响。首先,该条例通过明确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多方责任,构建了系统性、协同性的创新生态体系,有助于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提升整体创新能力。其次,条例提出的“人工智能核心变量”定位,将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与各行业的深度融合,助力杭州在数字经济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增强城市竞争力。此外,条例中关于财政投入、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助于吸引高端人才和优质项目落地,形成良性循环。在区域协同发展方面,条例强调跨区域创新协同机制,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升杭州在全国创新网络中的枢纽地位。同时,条例注重创新文化的塑造,倡导包容失败、鼓励探索的氛围,有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在金融支持方面,条例提出“五位一体”财政金融科创企业服务机制,完善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支持,有利于缓解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营商环境优化方面,条例提出“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等理念,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增强企业获得感。此外,条例还关注科技伦理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化解等关键问题,为创新活动提供制度保障,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总体来看,该条例的实施将为杭州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6年6月8日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区土地储备做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做地管理,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办法依据相关国家和省级政策制定,适用于杭州市十个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做地及其管理工作,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参照执行。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定义及做地的内涵,提出总体要求,包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等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土地储备责任体系,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包括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严格土地储备预算管理,涵盖预算范围、编制、拨付与执行;强化做地收储规范管理,包括按标做地、场地管护、入库出库等要求;加强土地收储决算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办法还强调了工作要求,包括统筹推进、监督管理、资金保障等,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平稳规范发展。

02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对杭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具有重要影响。首先,该办法通过明确土地储备责任体系,强化了政府主导作用,有助于提升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增强土地资源的统筹配置能力。其次,通过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有助于科学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盲目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市场稳定。再次,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管措施,有助于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土地储备资金的高效使用。此外,强化做地收储规范管理,有利于提升土地前期开发质量,确保土地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土地储备工作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增强监管效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最后,办法对配套建设的同步推进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土地综合价值,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总体来看,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杭州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6年6月8日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旨在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提升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合法权益。
重点内容包括:

1.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生态优先、分类管理、科学兼容原则,合理确定兼容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适用范围:涵盖养殖、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海上风电等用海方式,但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3.工作流程:包括用海审批、海域使用论证、利益相关者协调、申请材料、审查重点及批复要求。同时规定了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和不动产登记程序,确保空间分层信息在权证中明确标注。

01 影响意义

该政策对福州市海域资源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影响包括:

1.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立体分层设权,实现海域资源的多用途、多层次开发,有效缓解海域资源紧张问题,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2.规范用海秩序:明确用海审批、论证、协调、登记等流程,避免因用海冲突引发权属纠纷,增强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
3.强化监管与动态监测:通过加强监管和动态跟踪监测,防止违法用海行为,保障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4.推动制度创新:为全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提供地方实践经验,有助于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推动海洋资源管理现代化。
政策实施将有利于优化海洋空间布局,提升海域资源综合效益,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
2026年6月9日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明确地上停车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落实“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地上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的规定。通知明确“地上停车空间”包括“抬板空间”和“地上独立停车楼”两种形式,并对两者的技术指标、适用范围、容积率计算规则、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限高、公共开放空间、城市界面管控、配套设施等进行了详细规范。抬板空间需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且其上部平台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同时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独立停车楼不得紧邻城市干道,且其配套市政设施需符合相关规范。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通过明确地上停车空间的规划管理要求,有助于优化城市停车资源配置,提升住宅区停车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1. 降低开发商成本:抬板空间及独立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可有效降低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提升居住品质:通过规范抬板空间的设计与功能布局,如公共开放空间、绿化、配套设施等,有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3. 强化规划管理:政策细化了技术指标和计算规则,为规划审批提供明确依据,增强规划执行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4. 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通过限制地面停车率、优化交通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等措施,有助于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运行效率。5. 促进政策落地:政策对“未开工项目”的停车空间进行特殊处理,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政策的有效实施。

📚

标准规范 43

2026年6月6日
自然资源部

《地热井钻井施工监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地热井钻井施工监理总则、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施工工序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热型地热井钻井施工的监理工作,干热岩型和换热型地热井钻井施工可参照执行。

2026年6月8日
自然资源部

《地理空间点云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空间点云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数据内容、数据处理、数据组织与存储、数据维护、数据服务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理空间点云数据组织管理以及点云数据管理系统建设。

2026年6月8日
自然资源部

《地理信息知识服务术语》(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给出了地理信息知识服务的基础通用、知识采集和处理、知识管理与质量、知识服务与应用等术语及其定义。本文件适用于地理信息领域知识的采集管理、研究、开发、共享及应用活动。

2026年6月8日
自然资源部

《时空大数据可信度评估》(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时空大数据可信度评估的基本规定、评估流程、时空数据认定、评估准备、评估方法确定、分批与抽样、检查与验证、可信度计算、结果标注。本文件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基本专题数据、物联网感知数据、互联网抓取数据等时空大数据的可信度评估,支撑时空大数据的治理、价值评估、数据推荐、数据应用。

2026年6月8日
自然资源部

《时空信息质量检验术语》(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界定了时空信息质量基础、质量特性、质量检查方法、质量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适用于时空信息质量检验相关标准、技术文件、教材、书刊的编写,以及质量检验知识体系与语言模型的构建。

2026年6月8日
自然资源部

《时空基础设施语义表达方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时空基础设施语义表达的表达方式、基本准则、表达流程、更新要求、质量评估内容与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时空基础设施语义描述、更新维护、质量评估、语义查询,也为相关领域本体构建与语义标注提供技术指导。

2026年6月8日
自然资源部

《时空基础设施语义表达框架》(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时空基础设施语义表达的框架组成、语义模型、表达对象及应用接口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时空基础设施语义相关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和集成,也适用于跨系统语义互操作及时空信息智能服务。

自2026年6月18日起实施

《漂浮式海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NB/T 11910-2025

本规程适用于漂浮式海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漂浮式海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2026年6月12日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质量检查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的质量检查、评价和汇交。

自2026年6月20日起实施

广东省《城镇道路三维探地雷达检测技术标准》DB44/T 2834-2026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道路路面结构层厚度、路面结构内部缺陷和道路浅层地下病害体的检测,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6月20日起实施

广东省《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技术标准》DB44/T 2835-2026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自2026年6月20日起实施

广东省《堤防振动测试技术规程》DB44/T 2838-2026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振动测试基本规定、仪器设备、现场测试、振动信号数据处理与分析、测试报告编制等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环境激励条件下已建堤防(包括穿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振动测试。

自2026年6月20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工湿地水质提升工程技术规范》DB44/T 2839-2026

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湿地水质提升工程总体要求、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微污染地表水等低污染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

自2026年6月20日起实施

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准》DB44/T 2837-2026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十大孔兑水土保持治理技术规范》DB15/T 4420-2026

本文件规定了黄河内蒙古段十大孔兑水土保持治理分区、治理模式和治理措施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黄河内蒙古段十大孔兑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技术规范》DB15/T 4421-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指标体系、调查、成效评价及综合评价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DB15/T 4400-2026

本文件规定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勘测、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批先弃”“未验先投”和拒不治理等行为的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多源空间模型融合技术规范》DB15/T 4407-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多源空间模型融合的数据融合原则、多源空间模型融合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水利工程中的多源空间模型融合工作。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3部分:堤防》DB15/T 4399.3-2026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防汛度汛管理、管理保障、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修建的3级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2部分:小型水闸》DB15/T 4399.2-2026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水闸安全管理、控制运用、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管理保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修建在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上的小(1)型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的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建设技术规范》DB15/T 4401-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站观测区、站址区、辅助设施建设及维护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监测站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技术规范》DB15/T 4405-2026

本文件规定了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工程的调查与评价、建设布局、分区治理、监测、管护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工程建设。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1部分:小型水库》DB15/T 4399.1-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及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已建成的,坝高15m以上且有泄洪能力的小(1)型水库,其他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淤地坝销号技术导则》DB15/T 4422-2026

本文件规定了淤地坝销号的现状调查、工况分析评价、对策技术措施、费用估算与效益分析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淤地坝,拦沙坝和小型淤地坝参照执行。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旱作梯田建设技术规范》DB15/T 4404-2026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旱作梯田工程设计、施工、管护等技术指标和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旱作梯田建设。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混凝土应用机制砂技术规程》DB15/T 4406-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应用机制砂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拌合、施工、质量检验。本文件适用于应用机制砂拌制混凝土的水利工程。

自2026年6月15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指南》DB15/T 4423-2026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技术流程、基础信息调查、核算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

自2026年6月17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寒温带及中温带矿山边坡绿化技术规范》DB23/T 4009-2026

本文件规定了寒温带及中温带矿山边坡绿化的植物选配、种苗栽种密度、种苗质量标准、绿化技术和植物养护。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含加格达奇区、松岭区)范围内,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边坡植物种植和养护环节的技术要求,矿区生态修复中其他工作按照TD/T1070.1的相关要求和内容执行。

自2026年6月17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地表水走航监测技术指南》DB23/T 4008-2026

本文件给出了地表水走航监测的监测系统组成和功能考虑、初冰期和非初冰期的监测方法、质量保证与控制、监测结果描述、其他因素等相关内容的指导建议。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河流、湖(库)等地表水走航监测。

自2026年6月17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寒区公路铜冶炼尾渣路基、基层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B23/T 4006-2026

本文件规定了铜冶炼尾渣用于严寒地区公路路基与基层的原材料、路基设计、基层设计、施工及质量控制与验收。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项目,严寒地区的市政道路建设可参照使用。

自2026年6月17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技术规程冰冻灾害》DB23/T 4010-2026

本文件规定了在冰冻灾害易发条件下,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的一般性总则、调查准备、现场调查、调查结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可能遭受冰冻灾害影响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所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工作。

自2026年6月17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路面嵌入式标线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B23/T 4007-2026

本文件规定了路面嵌入式标线设计与施工的一般规定、原材料、施工设备、铣槽结构设计、标线施工、质量检验以及标线的维修和养护。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公路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嵌入式标线的设计与施工。

自2026年6月17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国土变更地类核查技术规程》DB23/T 4011-2026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变更地类核查的核查原则、基本要求、核查流程、核查标准、核查成果、数据安全和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国土变更地类核查工作。

2026年6月5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路工程结构分解和编码指南》(送审稿)

本文件提供了公路工程结构分解和EBS编码的总体原则、EBS编码规则以及EBS编码管理与应用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在役公路工程结构分解和EBS编码。

2026年6月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城市道路隧道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采用明挖法、矿山法、盾构法、沉管法施工的城市道路交通独立隧道的设计。

2026年5月27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包含三沙市)普通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的混凝土强度检测。

2026年6月10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2026年6月10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026年6月10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自2026年6月11日起实施

四川省《造林碳普惠核算与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造林碳普惠项目营造的乔木、竹子和灌木的碳汇量核算和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内造林碳普惠项目的碳汇计量与监测。

自2026年6月11日起实施

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和缆线管沟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综合管廊和缆线管沟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统筹衔接”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和缆线管沟的综合效益。

自2026年6月11日起实施

重庆市《园林绿化垃圾园林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园林绿化垃圾的处理和园林资源化利用。

自2026年6月11日起实施

广东省《水泥净浆材料应用技术标准》(送审稿)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岩溶地区建设工程中溶(土)洞注浆用水泥净浆材料的原材料选择、性能及试验方法、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其他工程用水泥净浆材料可参考本标准。

国土人简报
专业 · 及时 · 全面
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坚持以人为本,致力打造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资讯,国内专业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信息交流开放平台。
欢迎投稿:admin@GuotuRen.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分享
这将是我们持续更新最大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