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划旨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规划提出以事前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格局。到2030年,实现应急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灾害事故处置保障能力和基层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到2035年,建成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实现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规划从深化应急管理改革创新、突出风险源头管控、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强化全要素支撑、夯实基层应急基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涵盖法律法规建设、监测预警、本质安全提升、应急力量准备、物资保障、人才培养、技术装备升级等多个领域。
本办法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文件共六章,涉及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全过程。
支持范围:聚焦《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级专项规划部署的重点项目,包括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地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
支持方式与标准: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经营性项目采取投资补助;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如树种保供繁育基地等中央支持比例为40%;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中,集约人工林栽培补助900元/亩、现有林改培补助650元/亩,且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
投资计划申报:要求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项目;申报材料需完整、合规,避免多头申报和新增隐性债务;明确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下达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项目单位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成后需及时验收并移交,落实管护责任。
监督检查: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重点环节监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整改;国家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对问题地区采取停止拨付资金、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罚。
本办法旨在加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发展优秀农耕文化,促进农业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永续传承,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办法明确农业文化遗产的定义,涵盖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土地利用方式、生产工具、技术、知识体系、文化表现形式等十大类内容。同时强调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生态环保的应依法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资源调查、价值评估、名录发布及保护管理,省级和市县级主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办法还规定了资源调查、传承传播、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管理责任、评估与退出等内容,要求建立三年行动计划,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名录。
本办法是上海市为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采伐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
核心规定包括:
适用范围:针对本市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非林地上的相关林木由其他部门管理。
凭证采伐与限额管理: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每五年编制全市限额并分解至各区,实行分项管理。限额不足时可提前使用下年度限额或由市级统一调剂。
采伐许可审批:须通过“一网通办”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内容采伐。存在特定情形(如商品林小额采伐)可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简化手续。
禁止与限制: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等林木;公益林单块最大皆伐面积不超过150亩,商品林不超过300亩。
许可审批程序:分为一般审批流程与告知承诺审批。一般审批需提交申请、矢量图、权属证明和伐区调查设计;小额商品林采伐可凭承诺书简化办理。
采伐类型管理:公益林分为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等采伐;商品林主伐年龄由所有者自主确定。在自然灾害、病虫害、电力设施等特殊情况下,可不受部分限制。
伐后更新:除抚育采伐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外,采伐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迹地造林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
监督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实行伐前、伐中、伐后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台账制度,纳入林业“一张图”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紧急情况: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可先采伐、后办证,30日内报告并核实。
本办法旨在规范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明确了应急征用的对象主要包括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征用、效能优先、依法补偿的原则。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有关部门作为征用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征用措施应在调用现有资源、紧急采购后仍无法满足需要时采取,并应与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补偿方面,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补偿范围限于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等,且不包含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事项。补偿标准参照征用时租用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对于因征用造成的财产毁损、灭失或停产停业,均有明确的补偿计算方式。补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承担。征用实施单位需在财产使用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使用情况确认单,被征用人需在收到确认单或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补偿申请及所需资料。
本通告核心内容是划定上海市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以加强设施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主要规定包括:
燃气管道设施:高压、超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至50米内区域。
燃气场站设施:
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露天调压装置: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及外缘3米内,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米至30米;无围墙时保护范围为装置外缘5米内,控制范围为5米至50米。
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场站: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站区围墙内,无围墙时为可用地界线内。
禁止行为: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管线的建(构)筑物、爆破、取土、动火、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品、种植深根植物、抛锚挖泥等;高压、超高压管道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或动火。
保护要求:建设单位需办理地下燃气管道交底,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将安全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其他:国家或本市更严格规定从其规定。
适用范围为上海市行政辖区内,适用对象包括建设、施工、燃气运营等相关单位。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涵盖基础建设、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问题处置、保障措施等内容。
指南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设计供水规模分为Ⅰ型至Ⅴ型,其中Ⅰ-Ⅲ型为规模化供水工程,Ⅳ型和Ⅴ型为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核心规定包括:县级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体系,加强水质检测中心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应设立专门化验室,落实水质检测制度。方案制定方面,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供水单位编制水质自检方案,并编制水质巡检方案,每年对农村供水工程开展水质巡检,按行政村数的1/3进行抽检,3年全覆盖。组织实施强调健全机制、过程管控和总结评价。问题处置部分明确了水污染、洪涝灾害、藻类异常增殖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要点。保障措施要求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统筹保障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负运行管理责任。
本方案旨在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现代化人民城市而制定的系统性政策。方案明确了两阶段目标:到2027年,城市更新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人居品质、绿色发展、文化特色、安全基础及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30年,“公园城市·安逸家园”品牌影响力凸显。
核心内容围绕九大行动展开:一是现代化城市体系建设,提升成都及都市圈能级,增强省域副中心辐射力,促进中小城市特色化发展,分类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城镇化。二是高质量城市更新,建立“规划-建设-治理”体系,推进百片千亿连片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六大工程,建立可持续更新模式。三是高品质住有宜居,优化“公租房+保租房+配售型保障房+商品房”住房供应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四是高标准绿色发展,筑牢生态本底,倡导绿色低碳生活与生产。五是城市文化特色彰显,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丰富人文生活。六是城市安全韧性提升,推进智慧基础设施、排水防涝及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七是精细化城市治理,提升基层治理与物业服务质量。
方案适用范围涵盖四川省内各级城市,强调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多部门协同推进,并要求地方制定年度计划并上报。方案对各类城市(成都都市圈、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县城等)提出了差异化发展路径和量化目标。
本办法旨在规范青海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所有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的山水工程,其他资金开展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核心规定包括:档案管理纳入工程建设全流程,与项目谋划、实施、验收、管护同步进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程管控、安全保密、科学利用”原则。档案按“子项目-工程整体”两级架构分类,包含纸质、电子、音视频、实物等多载体类型,涵盖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监测与评估等资料。整理归档需符合国家及青海省标准,电子档案须采用长期保存格式并一式5套备份。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两类。档案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子项目及工程整体档案验收分别由不同层级单位组织。档案移交需填写清册并核验数据完整性,保管单位须配备“八防”及高原特殊防护设施,并建立利用审批制度。
该政策是吉林省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十五五”期间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过万亿目标而制定的综合性支持措施。政策覆盖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及肉牛、人参、黑木耳等特色产业,旨在做足“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文章。
核心规定包括:一是提升原料供给水平,将加工企业种植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秸秆饲料化、中药材林下种植(对100亩以上人参标准化基地奖补20万元)。二是促进企业提质扩能,支持园区建设与“建租贷”模式;对牛肉精深加工企业,根据屠宰量给予保量奖励(最高2500万元)和增量奖励(每增10%奖励提高10%),中高端品种额外奖100元/头;将关键技术研发纳入科技计划,重点研发项目给予不低于30万元经费支持,并为“科创专员”提供每人每年5万元、连续2年支持;对水稻、鲜食玉米等精深加工企业按不超总投资50%给予支持,上限4000万元;对粮食绿色仓储等能力提升项目补助上限800万元;对仓储物流设施按核定投资30%补贴。三是打造“吉字号”品牌,通过中央及省级媒体、大型展会集中宣传大米、玉米、肉牛等特色品牌。四是强化要素支撑,为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提供年化1.5%贴息,单户上限5000万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创新存货抵押等专属信贷产品;推动“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利用省级产业投资基金和“政银担”模式提供融资担保。
本细则旨在加强湖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造价行为、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该细则主要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养护工程,涵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方主体。
细则明确了造价监督职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机构按权限负责,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省管高速公路项目监督,市州机构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督。监督程序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建检查组、采取在线监督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并规定了资料报送义务和整改落实要求。监督内容涵盖项目造价管理全过程,并对造价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等行为进行检查。
监督结果处理方面,违规行为将通报并纳入信用评价,违法者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则给予处分或追究刑责。细则还附有造价监督检查报送资料清单和项目造价督查表。
本办法旨在推动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其适用范围为自治区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投产并网小水电站。
核心规定包括:生态流量核定要求以取水拦河坝处断面为计算控制断面,依据规划、环评等文件确定,未明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泄放设施需因地制宜建设或改造,确保稳定足额下泄,并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监控实行实时或定时监测,数据需保存2年以上、视频3个月以上;监督管理要求制定生态调度方案,当天然来水小于生态流量时“来多少放多少”;监管考核以达标天数占比不低于80%为合格标准,由自治区水利厅每半年通报;法律责任方面,对未按要求泄放或不报送数据者,限期整改、约谈、处罚乃至限制上网。
该指导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区的划分与管理。核心目的是指导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减少露天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用范围明确“秸秆”指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成熟脱籽后剩余的茎、叶、穗部分;“秸秆禁烧区”指依法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核心规定包括:划分原则遵循合法性(人口集中区、机场、交通干线附近依法禁烧)和科学合理性(以县域为单元,综合考虑地形、气象、秸秆产生量等因素)。划分范围强制涵盖:人口集中地区(以设区市建成区边界沿主导风向延展不超过30公里、县域建成区外延3公里范围的行政村)、交通干线附近(高速公路和铁路外延1公里范围)、机场周围(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两端延20公里范围),以及各级林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非禁烧区按照国家要求实施限烧管控。
本通知适用于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分割为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后最小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涉及按套(间)分割的,拟分割层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但可随厂房、仓库按比例一并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前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分割批准文件、地籍调查成果等。改建、扩建及地下空间利用涉及分割的,也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增工业用地及新建工业厂房在审批时可明确分割要求,首次登记后涉及分割转让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办法旨在优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产业用地政策,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提升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研发等产业项目,以及部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项目。其中,长期租赁指整宗土地以租赁方式使用,租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先租后让则是在租赁期满且项目达到条件后转为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此外,矿业用地、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也可参照执行。土地使用年限、租金及出让价款的计算方式均有明确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组织地价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集体决策确定底价,确保不低于最低限价。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适用于省、市、县政府出资参与的各类基金。基金设立和投向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十大工程”和“十个新优势”,聚焦高端装备、信息技术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等4个万亿级产业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4个千亿级产业。同时,要求避免同质化竞争,防止盲目跟风,对不符合要求的基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长久发挥效益。该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涵盖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机耕桥、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明确权责,落实责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专项管护相结合”的机制。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确定,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组)集体或乡镇。管护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需达到相应标准。管护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安排预算、项目资金计提及其他渠道补充,主要用于物资材料、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等。规定还明确了管护人员职责、管护台账制度、资金使用范围及监督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陕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验收及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引发的水土流失。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明确由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相关监管工作。生产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对于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对于小型项目则无需编制,但应按技术标准做好防治工作。方案在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一般变更则自行完善。开发区和标准地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以简化审批流程。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且需明确计征标准和金额。方案实施阶段需纳入施工合同,确保措施落实,并开展监测和监理。设施验收需自主完成并备案,未备案视同未验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全过程监管,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本细则旨在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弹性管控实施工作。
核心规定:在增加公共空间、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安全等正向优化情形下,通过局部修改、修正、实施深化三种方式,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层分级管理。管控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管控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专项领域强制性要求。
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实施与指导监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授权或委托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工作。细则明确了局部修改、修正、实施深化各自的适用情形与办理程序,例如局部修改需满足不突破单元强制性内容、调整范围不超过规划单元用地面积50%等条件;修正涵盖增加或调整混合用途、优化工业用地规划指标、根据有效历史批复修正指标等七类情形;实施深化则包括轨道交通工程配置便民服务设施、交通市政附属设施优化方案等。
本条例旨在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活动,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暗涵。管理原则包括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合理利用,服从防洪排涝的总体安排。市、区人民政府及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河长制,建立四级河长体系。条例规定了河道的分级管理、名录管理、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禁止行为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同时,强调河道治理与保护,包括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暗涵整治、排口管控、河道养护等内容。开发利用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并明确开发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协同监管、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强化法律责任,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本条例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和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更高水平的创新活力之城。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的相关活动,明确创新活力之城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国际一流创新生态等目标的综合体现。条例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构建链主牵引、城校联动、要素集聚、多元融合、服务超前的工作体系,并强调人工智能作为核心变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政府职责包括将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推进技术、业务、数据融合,利用城市大脑优势落实各项工作。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制定等;市科技部门负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市教育部门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聚;市经信部门指导产业技术创新;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还设立创新促进委员会,对重大创新战略、政策、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与风险评估,确保科学决策。财政投入方面要求科技创新预算只增不减,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研发投入。条例强调加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推动跨区域创新协同,共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等。同时注重创新文化培育,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建立创新活力之城指标体系以提升建设成效。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做地管理,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办法依据相关国家和省级政策制定,适用于杭州市十个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做地及其管理工作,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参照执行。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的定义及做地的内涵,提出总体要求,包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等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健全土地储备责任体系,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包括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严格土地储备预算管理,涵盖预算范围、编制、拨付与执行;强化做地收储规范管理,包括按标做地、场地管护、入库出库等要求;加强土地收储决算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办法还强调了工作要求,包括统筹推进、监督管理、资金保障等,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平稳规范发展。
本意见旨在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提升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合法权益。
重点内容包括:
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生态优先、分类管理、科学兼容原则,合理确定兼容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适用范围:涵盖养殖、跨海桥梁、海底电缆管道、海上风电等用海方式,但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工作流程:包括用海审批、海域使用论证、利益相关者协调、申请材料、审查重点及批复要求。同时规定了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和不动产登记程序,确保空间分层信息在权证中明确标注。
本通知旨在落实“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地上停车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的规定。通知明确“地上停车空间”包括“抬板空间”和“地上独立停车楼”两种形式,并对两者的技术指标、适用范围、容积率计算规则、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限高、公共开放空间、城市界面管控、配套设施等进行了详细规范。抬板空间需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且其上部平台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同时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独立停车楼不得紧邻城市干道,且其配套市政设施需符合相关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地热井钻井施工监理总则、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施工工序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热型地热井钻井施工的监理工作,干热岩型和换热型地热井钻井施工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空间点云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数据内容、数据处理、数据组织与存储、数据维护、数据服务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理空间点云数据组织管理以及点云数据管理系统建设。
本文件给出了地理信息知识服务的基础通用、知识采集和处理、知识管理与质量、知识服务与应用等术语及其定义。本文件适用于地理信息领域知识的采集管理、研究、开发、共享及应用活动。
本文件规定了时空大数据可信度评估的基本规定、评估流程、时空数据认定、评估准备、评估方法确定、分批与抽样、检查与验证、可信度计算、结果标注。本文件适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基本专题数据、物联网感知数据、互联网抓取数据等时空大数据的可信度评估,支撑时空大数据的治理、价值评估、数据推荐、数据应用。
本文件界定了时空信息质量基础、质量特性、质量检查方法、质量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适用于时空信息质量检验相关标准、技术文件、教材、书刊的编写,以及质量检验知识体系与语言模型的构建。
本文件规定了时空基础设施语义表达的表达方式、基本准则、表达流程、更新要求、质量评估内容与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时空基础设施语义描述、更新维护、质量评估、语义查询,也为相关领域本体构建与语义标注提供技术指导。
本文件规定了时空基础设施语义表达的框架组成、语义模型、表达对象及应用接口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时空基础设施语义相关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和集成,也适用于跨系统语义互操作及时空信息智能服务。
本规程适用于漂浮式海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漂浮式海上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本文件规定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的质量检查、评价和汇交。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道路路面结构层厚度、路面结构内部缺陷和道路浅层地下病害体的检测,其他道路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振动测试基本规定、仪器设备、现场测试、振动信号数据处理与分析、测试报告编制等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环境激励条件下已建堤防(包括穿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振动测试。
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湿地水质提升工程总体要求、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微污染地表水等低污染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本文件规定了黄河内蒙古段十大孔兑水土保持治理分区、治理模式和治理措施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黄河内蒙古段十大孔兑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指标体系、调查、成效评价及综合评价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勘测、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批先弃”“未验先投”和拒不治理等行为的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多源空间模型融合的数据融合原则、多源空间模型融合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水利工程中的多源空间模型融合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防汛度汛管理、管理保障、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修建的3级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水闸安全管理、控制运用、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管理保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修建在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上的小(1)型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的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站观测区、站址区、辅助设施建设及维护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监测站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护。
本文件规定了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工程的调查与评价、建设布局、分区治理、监测、管护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工程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及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已建成的,坝高15m以上且有泄洪能力的小(1)型水库,其他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淤地坝销号的现状调查、工况分析评价、对策技术措施、费用估算与效益分析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淤地坝,拦沙坝和小型淤地坝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旱作梯田工程设计、施工、管护等技术指标和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旱作梯田建设。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应用机制砂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拌合、施工、质量检验。本文件适用于应用机制砂拌制混凝土的水利工程。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技术流程、基础信息调查、核算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
本文件规定了寒温带及中温带矿山边坡绿化的植物选配、种苗栽种密度、种苗质量标准、绿化技术和植物养护。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含加格达奇区、松岭区)范围内,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边坡植物种植和养护环节的技术要求,矿区生态修复中其他工作按照TD/T1070.1的相关要求和内容执行。
本文件给出了地表水走航监测的监测系统组成和功能考虑、初冰期和非初冰期的监测方法、质量保证与控制、监测结果描述、其他因素等相关内容的指导建议。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河流、湖(库)等地表水走航监测。
本文件规定了铜冶炼尾渣用于严寒地区公路路基与基层的原材料、路基设计、基层设计、施工及质量控制与验收。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项目,严寒地区的市政道路建设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在冰冻灾害易发条件下,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的一般性总则、调查准备、现场调查、调查结果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可能遭受冰冻灾害影响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所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路面嵌入式标线设计与施工的一般规定、原材料、施工设备、铣槽结构设计、标线施工、质量检验以及标线的维修和养护。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公路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嵌入式标线的设计与施工。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变更地类核查的核查原则、基本要求、核查流程、核查标准、核查成果、数据安全和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国土变更地类核查工作。
本文件提供了公路工程结构分解和EBS编码的总体原则、EBS编码规则以及EBS编码管理与应用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在役公路工程结构分解和EBS编码。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采用明挖法、矿山法、盾构法、沉管法施工的城市道路交通独立隧道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包含三沙市)普通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质量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的混凝土强度检测。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造林碳普惠项目营造的乔木、竹子和灌木的碳汇量核算和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内造林碳普惠项目的碳汇计量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和缆线管沟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综合管廊和缆线管沟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统筹衔接”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和缆线管沟的综合效益。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园林绿化垃圾的处理和园林资源化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岩溶地区建设工程中溶(土)洞注浆用水泥净浆材料的原材料选择、性能及试验方法、配合比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其他工程用水泥净浆材料可参考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