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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6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小水电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投产并网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推动相关电站切实履行生态流量泄放义务,以改善河流水生态环境。本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委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坚持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明确了从流量核定、泄放设施建设运维、监测监控到监督检查与考核的全链条管理要求,构建了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明确责任分工与流量核定机制

本细则确立了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的监管架构,规定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电站业主则为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生态流量的核定以取水拦河坝处断面为控制依据,须遵循流域规划、取水许可等既有文件规定,并可根据来水变化或用水需求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复核与评估调整,确保核定值科学合理。

规范泄放设施建设与监测要求

本细则要求小水电站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的原则建设和维护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在监测监控方面,电站需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监测设备,实行实时或定时数据采集与上传,完整保存监测数据、图像及监控视频以备核查,保障生态流量信息真实、连续和可追溯。

强化监督检查与考核处置

本细则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将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范畴。监管考核按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评价,依据达标天数比例判定是否合格,并定期通报。对未按要求泄放或整改不到位的电站,可采取约谈、通报、依法处罚乃至建议限制或禁止发电上网等处置措施,形成闭环管理。

该办法的出台为新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提供了系统化的制度依据,结束了管理依据分散、责任边界模糊的局面,通过构建覆盖流量核定、设施运维、监测预警、监督考核的全流程管理体系,显著提升了监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该文将生态流量泄放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和项目环评的重要条件,并与最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深度挂钩,强化了对小水电站生态保护责任的硬性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因过度引水导致的河道减脱水等生态问题,对修复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具有直接推动作用。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对未达标电站的约谈、处罚以及电网限制上网等惩戒措施,形成了有效的倒逼机制,有利于推动行业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合规,促进小水电行业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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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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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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