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第1部分:小型水库》DB15/T4399.1-2026,自2026年06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及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已建成的,坝高15m以上且有泄洪能力的小(1)型水库,其他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是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针对已建成且坝高15米以上、具备泄洪能力的小(1)型水库的运行管理而制定。本规程着眼于构建全链条的规范化管理框架,系统规定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及档案管理五大核心环节的技术要求与操作准则。在安全管理层面,本规程明确了从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安全生产到应急预案、防汛物资管理和安全防护的一整套风险防控体系;在运行管理层面,则对巡视检查、安全监测、调度运用及库区管理设施的日常作业频次、方法、内容与记录进行了精细化的统一。本规程旨在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小型水库管理从粗放式向标准化、精细化转变,确保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本规程系统性地覆盖了水库大坝从“身份确认”到“风险处置”的全过程安全管控。通过要求进行注册登记以明确权属,定期开展安全鉴定以判定工程安全类别,并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坝的问题水库提出了限制蓄水、空库运行等严格的过渡期管制措施。同时,规程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护设备配备、重点部位警示标识设立均作出硬件规定,并强制要求编制与演练应急预案,定量配备与专管防汛物资,以此构建起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的完整安全防线。
本规程以高度可操作性的条款,将巡视检查细分为日常、定期和专项三类,并分别明确了检查频次、重点部位与记录要求;安全监测则按照环境量、渗流、变形等不同项目设定了差异化的观测频次与整编分析周期。在维修养护上,规程不仅界定了土石坝、混凝土坝、金属结构及机电设施的养护标准,更强调了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作业,并推动维修养护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解决基层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为保障各项技术规定有效落地,本规程对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提出了刚性约束,特别要求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相应资格,并要求各岗位责任到人。规程还详细列出了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清单,明确关键制度必须上墙明示,并将信息化管理与教育培训纳入考核保障范畴,通过提升人员素质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为小型水库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奠定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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