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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5-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3部分:堤防》DB15/T 4399.3-2026.pdf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第3部分:堤防》DB15/T4399.3-2026,自2026年06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工程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防汛度汛管理、管理保障、档案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修建的3级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本规程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针对堤防工程运行管理特性,系统规定了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防汛度汛、管理保障及档案管理等全链条技术要求。本规程立足自治区江、河、湖泊及蓄滞洪区堤防工程实际,明确以3级堤防为主要适用对象,4级和5级堤防可参照执行。本规程强调以常态化巡查与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把控工程安全状态,并将汛前、汛后及凌汛期的季节性检查纳入强制性管理节点,同时对堤身结构、护岸防护、防渗排水、生物防护及穿堤跨堤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提出了计划制订、过程实施和完工验收的闭环管理要求,力求通过标准化手段实现堤防工程运行管理的规范统一与效能提升。

全周期巡视与动态监测体系

本规程构建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三级巡查架构,规定日常巡查宜每1至2个月组织一次,并须根据堤防级别、水情及运行状态动态调整频次;定期检查明确以每年主汛期前的度汛准备和汛后工程损毁情况为核查重点,凌汛期则侧重淌凌、岸冰及封河状态的持续观测。安全监测方面,除常规项目外,要求针对隐患探测和根石探测开展专项工作,并规定在大洪水、持续高水位等非常工况下加密监测频次。

预防性养护与闭环验收机制

本规程要求管理单位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养护项目涵盖堤身结构、堤岸防护、防渗排水、管理设施及生物防护工程五大类。维修养护工作须遵循相关技术标准确定项目内容、方法与频次,项目完工后由管理单位及时组织自验,并完成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形成从计划制定到质量验收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防汛调度与管理保障协同

本规程将防汛度汛管理单列专章,并与管理保障措施形成协同。在组织层面,对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制度建设和人员教育培训作出基本规定;在资源层面,强调经费保障和标识牌明示制度;在技术层面,鼓励推进信息化管理,实现工程档案的数字化采集、存储与利用,电子档案的生成与管理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确保堤防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可追溯。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3部分:堤防》DB15/T 4399.3-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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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3部分:堤防》DB15/T 4399.3-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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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规程 第3部分:堤防》DB15/T 4399.3-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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