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技术规范》DB15/T4421-2026,自2026年06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的基本规定、评价指标体系、调查、成效评价及综合评价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评价。
本规范立足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成后的成效检验需求,系统构建了一套涵盖调查、指标测算与综合评价的技术体系。本规范确立了工程措施保存率、林草措施保存率、水土保持率等核心量化指标,并围绕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个维度展开评价,具体包括土壤保持、水源涵养、耕地资源保护、土壤肥力、林草覆盖率、植物物种多样性、生态产品价值、减少面源污染及人均收入增加等内容。通过统一的计算方法与调查要求,本规范旨在客观反映工程建设对防治水土流失、提升生态功能及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贡献,为工程管护与后续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规范将评价维度划分为措施状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功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六大类,形成多层级量化指标体系。其中,措施状况聚焦工程与林草措施的保存率,流失状况以水土保持率和中度及以上侵蚀面积占比表征。功能层面则重点核算土壤保持、水源涵养与耕地资源保护三类核心贡献。
本规范明确了土壤保持功能采用减少泥沙淤积量与土壤侵蚀量双指标核算,水源涵养功能通过水量平衡法测算,耕地资源保护则依托遥感解译与现场调查确认新增及改良面积。生态效益方面,除林草覆盖率与物种多样性调查外,还规定了土壤有机质及氮磷钾含量变化的测定方法,以全面评估生态系统的恢复与提升效果。
本规范规定经济效益以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为主,通过对比单项措施在评价年与基准年的产量及产值增量,汇总计算综合效益。社会效益评价兼顾定量与定性分析,涵盖减少面源污染、受益人口收入增长率、带动就业岗位数及公众满意度,从而完整反映工程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的综合改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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