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2日,杭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了促进我市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和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


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引领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创新活力之城,是指实施创新强市人才强市首位战略,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营造国际一流创新生态,推动科技创新更强、产业能级更高、创新主体更活、创新生态更好,建成智能、人文、绿色的“天堂硅谷”。

第三条  【人工智能核心变量】建设创新活力之城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助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工智能与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

第四条  【工作原则】建设创新活力之城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照“四个杭州、四个一流”要求,构建链主牵引、城校联动、要素集聚、多元融合、服务超前的工作体系。坚持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文明之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共同打造杭州鲜明辨识度。

第五条  【政府职责】本市应当将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工作,利用城市大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推动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资源禀赋,差异化开展创新活动,落实创新举措。

第六条  【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产业布局、重大投资以及区域联动等工作,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

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在杭高等院校集聚创新资源,赋能创新发展,推动市属高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产业技术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创新促进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设立创新促进委员会,由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等组成,履行与创新相关重大事项的论证与评估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决定实施重大创新战略、创新政策、创新项目前,应当将方案提交创新促进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与风险评估。

第八条  【财政投入】本市坚持财政科技投入总量稳步提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科技创新投入预算安排原则上只增不减少。

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带动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逐步提高。推动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比重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九条  【创新网络角色】本市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与世界的产业链接、要素链接、市场链接、规则链接,建成全球创新网络枢纽城市。

健全跨区域创新协同机制,强化资源共享、人才共育、平台共建、项目共研、产业共链、政策共认,共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宁杭生态经济带、杭合创新带,打造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键节点城市。

推动杭甬“双城记”创新合作,打造辐射全省的创新策源地和开放主枢纽,推动环杭州湾科技创新带建设。

加快杭湖、杭嘉、杭绍一体化先行区建设,打造杭州都市圈创新共同体。

第十条  【创新文化】本市践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浙江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杭商文化,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

第十一条  【指标体系】本市应当建立创新活力之城指标体系,提高建设成效,提升创新主体、创新人才满意度、获得感。


第二章 创新主体云集

第十二条  【多元主体协同】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发展,构建优势互补、协同攻关的高等院校、平台、企业、产业链联合结对机制,通过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等形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带动产业创新能力跃升。

第十三条  【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本市应当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主体。

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企业参与的市科技重大项目的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第十四条  【行业领军企业】本市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鼓励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发挥核心科技攻坚作用,更好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支持通用大模型企业开发全球领先的开源基础大模型,构建面向全球开放的开源技术体系和社区生态。

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设立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对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股权投资。科技型领军企业投资其产业链配套企业的,政府产业基金可以按规定跟投。

第十五条  【独角兽企业】本市应当发挥独角兽企业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引擎作用,鼓励独角兽企业承担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联合研发。

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与分级培育。鼓励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参与独角兽企业的挖掘、培育和投资。

第十六条  【专精特新企业】本市应当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推动企业成长为产业赛道细分领域领军企业。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化、规模以上企业高新化。

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协同推进动态管理和产业链精准服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考核中视同利润。

第十九条  【大学大科创平台】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与高等院校、重大科创平台联合,整合利用教育科研优势和周边各类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就近转移转化,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打造环大学大科创平台创新生态圈。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本市重点产业牵头或者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研决策自主权,在运行管理、人员聘用、资金投入、经费使用、知识产权激励等方面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先进制造业】市人民政府与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视觉智能等万亿级产业集群、打造具身智能机器人及其他智能终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网络通信、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装备、新材料、高端通用设备、现代纺织与服装等千亿级产业集群,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

建立合成生物、航空航天、低空经济、量子技术、光电科技、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稳定投入机制,统筹推进技术创新、示范推广与规模应用。

第二十二条  【传统产业】本市支持传统产业改造焕新,推动制造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支持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

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示范应用,推进产品结构、用能结构、工艺流程等的绿色化改造。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加强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推进节能降碳。

第二十三条  【生产性服务业】本市推动数字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商务服务、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打造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型制造等新型产业形态发展,提高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水平。

第二十四条  【文化产业】本市支持建设集研究、开发、演示、展出、培训、逛览一体的人工智能艺术平台,推动数字内容、影视生产、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现代演艺等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推动文化与制造、科技、农业、金融、旅游、体育等行业融合发展,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五条  【产业链强链补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先进制造业领军企业招引,配套常态化对接服务,承接裂变项目落地,增强产业链上下游项目信息共享与发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具身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终端等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制造环节,深化产业研究,开展产业链核心项目招引,加强产业链全链条自主可控。

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能力共享和业务协同,引导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市场化协作关系,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就近布局、强链成圈。


第三章 创新空间聚能

第二十六条  【全域创新】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域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主体合理分布,提高全域创新协同水平。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之间利用各自比较优势,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推动创新空间合作共建、共担成本、共享利润。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特色定位和发展水平,建设错位发展、功能互补、要素自由流动的创新空间。

第二十七条  【功能布局】本市应当做优做强武林湖滨地区、钱江新城和钱江世纪城为核心的钱塘江金融港湾的金融服务、文化交往、高端商务等功能。加快建设余杭城市新中心,打造科技创新特色。

推动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打造面向世界、引领未来、服务全国、带动全省的创新策源地。

推动城东智造大走廊发挥工业主战场作用,发展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都市工业,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

推动城北文化大走廊高标准建设良渚文化大走廊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打造数智、文化相融合特色产业集群。

推动西部绿色发展大走廊生态基底坚实稳固、绿色动能充分释放、城乡区域协同共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园区)】本市支持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杭州钱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

推动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开发区、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提升创新承载能力,打造中国视谷、中国数谷、中国云谷、中国医药港、中国绿港等产业地标。

支持开发区、园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分布式能源、能效碳效诊断评估、能量梯级利用等技术,打造低碳、零碳开发区、园区。

第二十九条  【特色小镇】本市应当推动特色小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融合,推进产业链纵向延伸、横向融合,打造特色产业品牌。

健全特色小镇清单化管理机制,实现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开源社区和产业社区】本市支持线上云端协同、线下实体赋能的开源社区建设,提升国际化运营能力,吸引全球开源从业者线上共研、线下共创、生态共建。

开展工商业用地改革,盘活低效用地,推进规划弹性表达、土地短期开发利用,统筹建设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

第三十一条  【创意街区】本市鼓励以文体场馆、演艺剧院、高等院校校区为核心,集聚专业机构和创业企业,打造开放式创意生态街区。

鼓励依托文化遗产资源,因地制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合理有效利用,拓展文化创新空间。

第三十二条  【孵化载体】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等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产教融合创新中心等孵化载体,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孵化载体应当重点突出创业服务和孵化企业能力,不以经营利润为主要目标。

第三十三条  【高品质低成本定制化空间】本市结合城市更新,推动城市中心区域存量用地和增量空间、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灵活使用,建设高品质、低成本、定制化创新创业空间。


第四章 创新人才汇聚

第三十四条  【全球人才蓄水池】本市突出人才是第一资源,打通国内外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关键环节,打造全球人才蓄水池。

第三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本市应当聚焦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关键领域,引育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大力引进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转化能力双强型人才和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十六条  【青年人才】本市应当加强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持续推进青年人才引进工作,打造青年向往之城。市级人才计划支持青年人才比例稳定在百分之八十左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青年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综合运用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方式,优先保障青年人才安居需求。支持在产业集聚区、科创平台周边及轨道交通沿线布局青年人才社区,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房屋改造为青年人才公寓,配套共享办公、社交、生活等服务设施。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人才】本市应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招引、服务、评价与管理机制。持续深化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提供外籍人才及其科研团队、配偶子女出入境、永久居留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通过项目合作、顾问聘任、短期服务、离岸研发等方式集聚全球创新人才。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本市坚持城市与高等院校双向赋能,支持新型研究型大学建设,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支持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机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九条  【一流学科建设】本市支持高等院校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和本市产业特点,优化学科专业布局。

支持高等院校加强一流学科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建设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

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建高水平学科和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激励与文化】本市鼓励企业建立适应人才成长特点的激励机制,依法实施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培育以人为本、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健康企业文化,增强人才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四十一条  【企业认定、政府认账】本市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四十二条  【职称评审】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高能级创新平台等依法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者推荐评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监督。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依法不宜公开的技术成果、项目业绩和创新贡献,可以通过定向评审、专家评议、内部验收、第三方证明等方式加以认定认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第四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校(院)企双聘】本市实施高层次人才校(院)企双聘,推广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机制。双聘单位应当在人才评价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也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并取得收入报酬。

推进高等院校和企业双导师制,支持高等院校在先进制造业领域企业实地开展研究生、博士后培养。

第四十四条  【竞业限制】本市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等政策的宣传、指导和风险提示。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实际运营等情况在合理范围内与员工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对竞业限制措施进行必要性评估,优先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得将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五章 创新科技引领

第四十五条  【科技创新引领发展】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创新核心驱动,发挥人工智能赋能作用,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十六条  【基础研究前瞻布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前瞻性布局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市人民政府协同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自然科学基金体系,逐步扩大基金规模,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捐赠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组织机制】本市建立以需求为导向、应用为目标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面向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常态化开展技术难题和需求征集,综合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鼓励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形成关键领域先发优势。

第四十八条  【颠覆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创新】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人工智能、视觉智能、具身智能、高端芯片、基础软件、核心算法、生物技术、量子科技、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系统增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第四十九条  【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研人员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研人员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

第五十条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园区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提供工程开发、技术熟化、工艺创新、样品试制、设备验证、试验检验等解决方案,提供技术研发、设备租赁、市场对接、投融资推介、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本市支持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成果转化供需对接。

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

第五十二条  【“四题一评”协同攻关】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协同攻关机制,打造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联合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六章 创新金融活跃

第五十三条  【“五位一体”财政金融科创企业服务机制】本市健全投资、贷款、补贴、担保、保险等五位一体财政金融科创企业服务机制,建强科创企业服务平台,优化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科创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

第五十四条  【“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本市支持科创基金、创新基金、并购基金做大做强,发挥润苗基金等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作用,发挥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增强资本流动性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构建以尽职合规为核心的产业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考量整个基金生命周期综合情况,不因单个或若干个直投项目、单支子基金投资的单个或若干个项目的亏损,以及单个项目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非经济类追责。

加强国有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本市鼓励依法设立并开展市场化运行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满两年以上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市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简化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流程,降低备案门槛,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减少检查频次、优化事项变更流程,统一创业投资主体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

第五十六条  【科创信贷】本市鼓励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为科创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做大专属信贷产品规模。

第五十七条  【融资担保】本市应当推进股权、债券、贷款、担保联动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创投主体提供发债、基金份额转让、项目融资等增信支持,降低科创企业、创投主体融资成本。

第五十八条  【科技保险】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推进以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

本市支持企业购买专利申请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险、专利执行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等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五十九条  【凤凰行动】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地方金融监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为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创业投资退出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支持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协议转让。

第六十条  【风险补偿】鼓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支持科创企业成效较好的银行、保险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第七章 新型要素迸发

第六十一条  【新型要素】本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建立健全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新型要素支持体系,促进各类要素深度融合与高效协同。

第六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本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服务定价,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

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资源向大模型训练、未来产业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创新领域开放授权,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流程,平衡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价值释放。

第六十三条  【数据要素可信流通】本市推进数据要素可信流通体系建设,推动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可信可增值,培育高水平数据要素流通市场。

本市建立健全科研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与服务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确保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前提下,依法有序开展科研数据跨境流动。

第六十四条  【高质量数据供给】本市支持多模态、高质量、合规化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语料库、知识库建设,鼓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建共享、协同供给。

鼓励词元交易等新型交易模式,构建以词元为基础,可量化、可定价的数据集价值体系。

强化数据相关权益的确认与保护,建立训练数据合规使用认证机制,防范数据侵权与滥用,为大模型研发创新、技术突破与产业应用提供高质量、安全可控的核心数据支撑。

第六十五条  【大模型技术攀峰】本市支持各类主体研发专用基础大模型和行业应用大模型,支持基础大模型、通用大模型、行业专用模型、垂直领域小模型协同创新,形成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杭州模型体系,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产业竞争力。

第六十六条  【新型算力体系与调度机制】本市应当构建新型算力体系,布局智算集群飞地,推进智算中心建设和智算云服务,建设算力网,提供普惠算力服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算力调度服务平台,促进算力跨区域协同联动,提升算力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场景培育与开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用场景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前瞻布局。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围绕城市治理、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编制并定期发布应用场景机会清单、能力清单和需求清单,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测试验证和商业化应用提供条件。

第六十八条  【创新产品采购】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参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不得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审指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预选、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 创新环境优良

第六十九条  【营商环境最优市】本市应当聚焦创新主体普遍需求,加快制度型开放,提升政策服务体验感,打响“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创新创业品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营商环境品牌。

第七十条  【城市大脑】本市应当推进杭州城市大脑和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健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共治”体系架构,打造政务服务智能体,提供主动、即时、精准服务。

第七十一条  【企呼我应】本市应当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建强“企呼我应”平台,常态化运行涉企问题督办协调闭环管理机制,发挥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推动涉企问题处置由“一件事”向“一类事”转变,实现企业诉求高效响应、闭环办理。

第七十二条  【标准制定】本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科技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者参与标准研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第七十三条  【差异化表决权】本市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第七十四条  【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本市应当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贸易、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提供政策咨询、风险预警、法律服务、跨境便利化等综合服务。

培育和引进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等专业机构,提升跨境商事服务水平。

第七十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杭州特色产业,打造具有品牌知名度、国际影响力的创新论坛、展会、赛事等活动,搭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国际创新前沿和热点问题、技术与成果展示、海外人才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高杭州国际知名度和人才吸引力。

支持国际科研机构、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在杭办学或设立研发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支持企业布局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与高等院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七十六条  【法务指引】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产业法务指引体系,推动企业、行业规范经营。

鼓励、支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设立法务专业委员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与共享机制、企业法治交流协作机制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十七条  【包容审慎监管】本市应当发布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等包容审慎事项清单。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前沿探索、缺乏成熟标准或者暂不完全适应现有监管体系的创新,可以通过执法观察期、沙盒监管等方式。

因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确定性与不可控性造成损害的,企业尽到合规承诺与风险防控义务的,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

第七十八条  【分级分类检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信息、安全要素、信用评价等级等情况,差异化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等挂钩。涉企行政检查应当出示检查码。加强涉企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

第七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本市应当面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优化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在全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本市加强专利预审、专利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快速协同保护。

本市应当加强和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鼓励和指导企业,尤其是科创型企业建立商业秘密管理保护体系,支持采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赋能商业秘密保护。

第八十条  【纠纷化解】审判机关应当优化涉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释明、司法建议等方式稳定市场预期、规范市场行为。

检察机关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领域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典型案例、风险提示、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创新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支持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完善涉商业秘密和人才流动争议的程序衔接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平衡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主择业的关系。

第八十一条  【破产司法保护】引导符合条件的困境主体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深化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联动清理机制,运用合并处置、信用修复等方式,化解科创人才为企业债务提供信用担保等经营债务问题。

第八十二条  【科技伦理】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防控科技伦理风险,推动科技向善。

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当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或者对社会、生态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立项前提交科技伦理承诺书。

第八十三条  【科学技术普及】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搭建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普及平台,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流程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第八十四条  【容错免责--公职人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职人员容错免责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创新活力之城建设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宽容失败--科研人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研项目宽容失败机制。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由于非主观原因导致未达预期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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