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指南》DB15/T4423-2026,自2026年06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技术流程、基础信息调查、核算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
本指南规定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的完整技术体系,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因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而产生的生态产品“增量”价值的识别、量化与货币化评估。本指南构建了涵盖物质供给、水土保持、文化服务三大类共21项功能指标的核算框架,并确立了以“现状值与基线值之差”为核心的技术流程。核算工作以年为最小周期,通过基础信息调查获取功能量数据,再运用市场价值法或替代成本法将各类生态产品的功能量转化为价值量,最终汇总得出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总价值。本指南为科学评估水土保持措施的综合效益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
本指南将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划分为物质供给、水土保持和文化服务三大类。物质供给类涵盖农业产品、林业产品等5项;水土保持类为核心板块,包含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固碳增汇、面源污染削减、洪水调蓄及耕地资源保护等13项;文化服务类则聚焦旅游康养、休闲游憩和宜居环境3项。核算遵循“先功能量、后价值量”的基本顺序,所有产品的价值均定义为采取治理措施后的现状值减去治理前的基线值,以反映水土保持带来的真实增量。
各类生态产品的功能量核算依据其物理表现确定量化指标,如水源涵养量、土壤侵蚀量、碳减排量、游客人次等,并参照附录中的公式与参数进行计算。价值量核算则根据不同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经济评估方法:对农业产品、林业产品等可直接交易的产品采用市场价值法;对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等难以直接市场化的生态服务采用替代成本法。本指南在附录中提供了详细的核算公式、基础数据清单及相关参数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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