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6.06.0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6〕3号.docx

2026年6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6〕3号。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因应对突发事件实施的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和补偿,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被征用人,是指拥有被征用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因应对突发事件实施的应急征用与补偿行为,明确适用范围、征用对象、实施主体及补偿机制,以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强调征用须以“必要且适度”为前提,在调用现有资源和紧急采购仍无法满足处置需要时方可启动,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征用、效能优先、依法补偿的原则。补偿采取货币形式为主,仅覆盖与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担。

征用程序与对象管理

本细则规定征用对象包括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实施单位须向被征用人送达决定书,紧急情况下可先征用后补办手续。被征用人有义务配合交付财产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支持,征用期间财产由实施单位或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返还交接并出具确认单。

补偿范围与标准核定

本细则明确补偿仅针对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失等非物质损失及保险理赔事项。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发生时的同类财产市场租赁价格确定,专业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补偿工资和社保费用,停业损失则补偿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补偿金额由实施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有争议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资金拨付与监督公开

本细则规定补偿资金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统一汇总申请,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拨付,并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单位须主动公开补偿标准与金额,除涉密信息外均应在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告;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行为将追回资金并依法追责,确保补偿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6〕3号第1页
第 1 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6〕3号第2页
第 2 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6〕3号第3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12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