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因应对突发事件实施的应急征用与补偿行为,明确适用范围、征用对象、实施主体及补偿机制,以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强调征用须以“必要且适度”为前提,在调用现有资源和紧急采购仍无法满足处置需要时方可启动,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征用、效能优先、依法补偿的原则。补偿采取货币形式为主,仅覆盖与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担。
征用程序与对象管理
本细则规定征用对象包括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实施单位须向被征用人送达决定书,紧急情况下可先征用后补办手续。被征用人有义务配合交付财产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支持,征用期间财产由实施单位或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返还交接并出具确认单。
补偿范围与标准核定
本细则明确补偿仅针对与应急征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失等非物质损失及保险理赔事项。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发生时的同类财产市场租赁价格确定,专业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补偿工资和社保费用,停业损失则补偿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补偿金额由实施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有争议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资金拨付与监督公开
本细则规定补偿资金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统一汇总申请,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拨付,并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单位须主动公开补偿标准与金额,除涉密信息外均应在政府网站或媒体公告;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行为将追回资金并依法追责,确保补偿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