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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0-河南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6月1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河南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是对河南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5—2020)的首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本文件规定了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监控及污染物监测等全链条控制要求,适用于现有及新建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并覆盖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等环节。本文件立足于行业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将物料储存、输送、装煤、推焦、熄焦、煤气净化、敞开液面及VOCs物料操作等纳入无组织控制体系,并对VOCs燃烧装置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提出额外限值,体现了对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和深度治理的总体思路。

重构有组织排放控制体系,新增VOCs燃烧装置管控要求

本文件在保留原标准核心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设定了明确的执行时间节点,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针对有组织排放,除常规污染物外,首次要求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在满足常规限值的同时,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独立控制,并依据是否补充空气及处理设施类型,分情形规定氧含量折算方式与达标判定依据,以堵塞稀释排放漏洞。

细化和加严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理

本文件将无组织排放控制贯穿生产全流程,从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的抑尘措施,到装煤、推焦与熄焦环节的逸散控制,再到焦炉炉体泄漏管理及煤气净化系统密闭化运行,均作出详尽规定。其中特别强调焦油、粗苯等VOCs物料须采用密闭储存、转移和输送,装载时须接入气相平衡系统或进行收集处理,并对储罐维护、敞开液面逸散等提出量化监控要求,推动企业实施源头削减与过程密闭化改造。

强化企业边界与厂区内双重监控

本文件在原有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的基础上,新增厂区内颗粒物及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设定专项浓度限值,形成“有组织排放口——厂区无组织——企业边界”三级监控网络。同时明确监测分析方法、采样频次与数据处理规则,确保从排口到环境受体的全路径有效监管,提升排放行为溯源与环境质量改善的联动性。

河南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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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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