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09日,上海市林业局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制定《上海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管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本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林地上林木的采伐与采挖移植管理,通过构建覆盖限额管控、许可审批、分类施策、伐后更新及全过程监管的制度体系,落实严格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本细则明确了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差异化采伐管理,并在审批流程中引入告知承诺制以简化小额采伐手续。同时,针对自然灾害、有害生物防治、重大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形设置了相应处置通道,同步强化伐后迹地更新义务与监督管理闭环,确保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机结合。
本细则确立了以森林年采伐限额为核心的源头管理机制,采伐限额按森林类别、权属和采伐类型实行分项管控,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提前使用或跨区调剂限额。在许可审批端,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须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明确了豁免办证和不得核发许可证的具体情形,并将采挖活动一并纳入标注管理。
针对单次申请集中连片面积不超过5亩且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商品林采伐,本细则设置了告知承诺审批通道。申请人凭权属证明并签署承诺书即可申办采伐许可证,取消伐前查验和伐区调查设计等程序,但对年度累计申请总量做出上限控制,以在便捷服务与资源监管之间求得平衡。
本细则对公益林和商品林设定不同的采伐类型和管控强度,明确公益林以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为主,商品林则赋予所有者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来确定主伐年龄。同时针对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有害生物防治、电力及铁路线路安全维护、科研及生态整治项目等紧急或特定场景,允许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突破部分限制条件,并规定了先采伐后补办手续的应急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