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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21-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pdf

2026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工作。

本办法是规范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全流程管理的制度文件,适用于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及监管等环节。本专项坚持公平公正、程序完备原则,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专项规划部署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并根据事权划分和区域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支持。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至具体项目,要求项目前期工作成熟、资金保障到位,并建立覆盖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的全链条监管机制,确保投资效益和建设成果长期巩固。

支持范围与投资标准

本专项聚焦《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级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主要支持四类项目: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投资补助。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其中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支持比例为40%,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按集约人工林栽培900元/亩、现有林改培650元/亩的标准予以支持,且均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

申报审核与计划执行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涵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要素保障到位。项目单位需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如实填报和动态更新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后视情委托评审,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可单独或合并批复。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并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制度,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

监管体系与绩效评估

本专项构建了多层次监管体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日常监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调度、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每月督促项目单位填报进度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在线平台动态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开展实地督查或第三方评估。每年还须组织绩效自评,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信息填报不及时、资金挪用、绩效较差等问题的单位,可采取停止拨付、收回资金乃至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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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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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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