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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07-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的通告》沪建设施〔2026〕189号.pdf

2026年5月7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加强上海市燃气设施管理和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印发《关于明确本市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的通告》沪建设施〔2026〕189号。

本通告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条例》等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本市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与控制范围作出系统性划定。本通告将保护对象分为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两大类,分别明确了不同压力等级管道及附属设施、独立调压装置等的保护范围边界与控制范围边界。在保护范围内,本通告列举了建设占压建筑物、爆破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等六类禁止行为,并对高压、超高压管道控制范围内的爆破及动用明火作出特别禁止规定。同时,本通告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的相关施工作业提出保护要求,明确建设单位须办理地下燃气管道交底并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将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管道设施分级划定保护与控制范围

本通告按压力等级对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和控制范围进行差异化规定。低压、中压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两侧各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控制范围则进一步延伸至外缘周边5米至50米范围内。这一分级划定方式兼顾了不同压力等级管道的风险差异与城市空间利用需求。

场站设施按围墙与设置方式区分范围

对于燃气场站设施,本通告根据有无围墙及设置方式分别划定范围。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控制范围为调压室外墙3米至30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露天设置时,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米范围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各类场站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无围墙时则以可用地界线内区域为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的通告》沪建设施〔2026〕18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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