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概念定义 · 核心要点 · 专题导读 · 政策沿革 · 概念骨架 · 精选依据 · 延伸库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专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概念与定义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单位或个人使用,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2][11][6]
差异分析部委文件从制度构建角度强调'入市须符合详细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地方细则如浙江安吉、嘉善等则进一步限定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完成权属登记且规划用途为工业、商业等',并明确排除商品住宅开发;上海方案特别强调'严禁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入市',显示地方在守住底线方面更为具体细化。
-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
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政府按规定比例征收的收益调节资金,用于统筹国家与集体利益分配,专项用于农业农村发展。[5][10][14]
差异分析部委文件强调其作为'平衡国家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制度工具;地方细则呈现差异化征收比例:安徽征求意见稿为'不高于15%',临安区为30%,浦江县为'不低于10%',天台县为20%-50%,浙江安吉则按用途区分(工业20%,商业40%-50%),显示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分类别、有级差的征收标准。
- 入市主体
-
指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组织实施入市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完成登记赋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4][14]
差异分析中央文件要求'由完成登记赋码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地方细则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类型:浙江安吉、天台等规定由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或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等主体具体实施;陕西问答明确'村民委员会不再担任入市主体',反映登记赋码后入市实施主体的法人化与规范化趋势。
- 入市范围与负面清单
-
指允许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类型及其用途边界,限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严禁商品住宅开发和宅基地入市。[2][4][6]
差异分析部委文件确立'三项负面清单'和'严禁建设商品住宅'的底线;地方细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上海明确'严禁新增建设用地入市',陕西问答要求'严禁将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浙江余姚强调'禁止通过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入市',重庆等地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方面略有差异,呈现底线统一与地方特色并存的特征。
核心要点
专题导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命题。党的二十大明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以此为根本遵循,202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确立了'审慎稳妥、底线红线、节约集约和同地同权同责'的工作原则,要求用两年左右时间深化探索,与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 [1]。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有偿让与使用,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自然资源部2023年《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围绕规划约束、用途明确、开发利用监管、收益分配、权益维护等全链条部署试点任务,力求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成果 [2]。2024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收官总结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省围绕试点基本情况、入市潜力评估、关键问题探索成效等五大核心内容开展系统总结,并将符合条件宗地上图入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3]。
从制度框架看,入市须遵循四项刚性约束:一是规划约束,入市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2];二是用途约束,严格限定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严禁商品住宅开发 [4];三是主体约束,入市主体为完成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1];四是收益约束,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 [5]。在地方实践中,浙江、上海、安徽等地已形成各具特色的操作细则。上海方案将试点限定在嘉定、松江等六个涉农区,强调盘活存量低效用地 [6];浙江安吉按用途差异设定调节金征收比例(工业20%、商业40%-50%)[7];安徽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体收益内部分配比例(集体不超过35%、成员不低于65%)[8]。
收益分配是入市制度的关键环节。集体所获收益不得直接分配给成员个人,须纳入集体积累统一管理 [9],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其再投资收益方可按规定进行分配 [9]。临安区将出让收益的30%作为调节金上缴财政,按60%和40%比例在区、镇两级统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 [10]。
在权能实现层面,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安吉县专门出台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明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流程办理,银行可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11]。同时,三方监管协议制度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保、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纳入全生命周期监管 [12]。
纵观改革脉络,从2015年'三块地'改革试点启动 [5],到2017-2019年收益调节金政策的延续 [13],再到2022年中央意见的深化部署和2024年收官总结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始终沿着'试点先行-总结提炼-制度推广'的路径演进,成为中国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制度供给。
政策沿革
概念骨架
精选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
本意见围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提出系统性安排与规则要求。党的二十大明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本意见以此为根本遵循,坚持审慎稳妥、底线红线、节约集约和同地同权同责的工作原则,旨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试点在原33个县(市、区)基础上,允许各省份自主选择条件成熟、需求集中的地区适度扩大,用两年左右时间深化探索,强调与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并要求于2024年底前总结完善政策措施。
总体要求与试点安排
本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统筹发展和安全,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试点安排上,各省份可结合实际选择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旗),数量不超过本省份县级行政区数量的10%,做到稳妥可控,并优先安排在相关改革试验区,确保时序有先后、条件要具备。
入市规则与关键问题把握
入市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完成登记赋码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经过民主决策制定入市方案,在统一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公开进行,并接受全程监管。本意见着重强调把握规划编制涉及的利益平衡、用途与用地方式关联、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入市与成片开发征收的关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等八个重要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本方案旨在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部署,以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为核心目标。本方案强调在严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系统部署了从规划约束、用途明确、开发利用监管到收益分配、权益维护等全链条试点任务。通过两年左右的探索实践,力求在入市规则、服务监管、收益调节及使用权权能等方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成果,最终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促进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
核心任务与探索路径
本方案围绕八方面具体内容展开试点,强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要求入市土地必须符合详细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试点地区需开展入市土地摸底调查,探索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多元化有偿使用方式,并建立覆盖入市前、中、后的全流程监管机制与三方协议制度,以规范市场秩序。同时,方案着力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并探索将入市土地审慎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明确严禁建设商品住宅的底线。
主体权益与组织实施
本方案特别注重尊重农民入市主体地位,要求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其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收益权。在配套保障上,方案鼓励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规范合同管理与信息公开,以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试点实施分为准备部署、组织实施与试点总结三个阶段,方案要求各省负总责,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在符合“两项前置条件”、严守“三项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封闭运行,稳妥有序推进。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收官总结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603号
本通知旨在指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收官总结工作,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围绕试点基本情况、入市潜力评估、关键问题探索成效、面临困难及对策建议等五大核心内容开展系统总结。本通知明确了总结报告的具体模板和数据报送要求,强调需分市县摸排统计全省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总规模及三年内具备入市条件的宗地信息,并完成上图入库工作。通过严格的数据统计与空间信息管理,本通知为全面评估试点成效、梳理关键经验提供了统一框架,是确保试点工作圆满收尾、形成可复制推广成果的重要指引。
总结报告的核心框架
本通知要求省级总结报告须涵盖五个维度:入市工作的总体开展情况,包括入市宗数、面积、成交金额、抵押贷款及带动投资就业等具体量化数据;全省域入市潜力评估,需区分统计总规模与三年内可入市规模;重点梳理在确权登记、负面清单落实等关键问题上的探索经验;详细分析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并提出需部级层面协调推动的工作建议。
数据摸排与上图入库要求
本通知明确,各省需分市县对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摸排统计,填写潜力评估表,详细记录宗地的位置、面积、现状等信息。同时,须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将符合条件且有合法权源的宗地信息上图入库,并重点标注入市潜力宗地,最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后续决策提供扎实的数据基础。
-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问答》35问
本问答围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从工作组织、土地来源、入市主体、土地用途、交易流程、收益分配和供后监管七个部分系统梳理了35项核心问题。本文件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妥有序推进入市的决策部署为根本遵循,明确试点工作须坚持同地同权同责、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与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原则,旨在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入市土地来源与基本门槛
本文件强调入市土地须为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存量建设用地,严禁将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并分类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偿退出宅基地,可在完成权属登记和用途调整后入市;涉及零星分散存量土地的,可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归并后入市。规划条件核提须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经审查通过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入市主体、交易规则与用途管控
本文件明确入市主体为经登记赋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不再担任。在用途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限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但营利性的公用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可以使用。交易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地价确定须综合成本价、基准地价和评估价,由集体民主决策,交易价款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收益分配与供后监管机制
本文件规定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与范围,要求收益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留存充足集体积累并强化村务公开监督。在供后监管方面,由市县政府作为监管人,依据合同严格管理开竣工时限和投资强度,并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提前收回以及使用权续期等各类情形的处置规则。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
本通知印发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实施细则,旨在落实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本通知所附的三项细则分别围绕各自改革目标展开: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聚焦缩小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和建立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着力完善产权制度、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健全市场交易规则与服务监管体系;宅基地制度改革则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基点,探索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和完善管理制度。三项细则均明确了2015年至2017年分阶段推进试点的实施步骤,强调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和法制建设同步推进。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要点
本细则以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为突破口,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并建立争议听证机制,逐步缩减征收规模。同时,本细则要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民主协商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规范征收程序,并推进信息公开。在补偿保障方面,本细则改革了按产值倍数计算的传统方法,对农民住房实行多元安置,并明确政府促进就业和纳入社保的责任,最终探索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要点
本细则首先要求摸清存量底数、界定经营性用地范围,并赋予其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能和义务。在此基础上,本细则探索了就地入市、零星分散用地复垦后集中入市以及城中村整治后入市等多种途径。为保障入市规范运行,本细则要求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基准地价体系和税收制度,完善集体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并通过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来平衡国家与集体的收益分配。
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点
本细则以保障农民用益物权为核心,要求加快确权登记发证,并针对不同区域探索“一户一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于历史形成的超占、多占情形,本细则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有偿使用制度,并建立自愿有偿退出及内部流转机制,明确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同时,本细则通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改革审批权限和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了宅基地的全程管理。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乡〔2023〕201 号
本工作方案是为贯彻国家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部署,审慎稳妥推进上海市改革而制定的具体行动纲领。本方案以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明确在嘉定、松江等六个涉农区开展试点,遵循规划引领与用途管制、守住耕地与农民利益底线、同地同价同权同责、节约集约用地四大原则。工作核心在于探索入市主体委托与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从规划约束、方案编制到公开交易、不动产登记的全链条规则,同时强化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与农民间的统筹分配,并建立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协同机制,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支撑乡村产业发展与城乡融合。
规划引导与试点范围限定
本方案严格框定试点范围为本市嘉定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及崇明区,并强调入市地块必须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存量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土地,严禁新增建设用地、宅基地入市,杜绝商品住宅开发。在空间上引导资源向新市镇、产业园区及保留村周边集中,旨在通过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全流程制度设计与权能实现
本方案系统构建了入市操作路径,从前期规划条件核发、方案编制与民主决议,到中期地价评估、公开交易及合同签订,再到后期规划许可办理与不动产登记,均确立了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则。其中,创新探索委托代理实施机制与多种供地方式,并设计了涵盖闲置处置、分割转让及二级市场交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框架,确保集体土地权能落到实处。
收益分配与风险防控机制
本方案着重理顺入市收益分配关系,规定按交易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调节金,并由试点区细化征收办法,倾斜支持纯农地区与经济薄弱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内部收益归农民集体所有并纳入资产统一管理,要求参照征地补偿水平保障农民权益。同时,方案明确设置多项负面清单,防范暗箱操作、资产流失及违规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等风险,确保试点在封闭运行中稳妥推进。
-
安吉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促进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化试点工作要求,本细则系统界定了入市范围、主体、方式、条件程序、收益管理及法律责任。核心机制在于,经依法登记且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有偿方式公开入市,并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接受政府监管、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从而在保障农民集体权益的同时,实现土地要素的规范、高效配置。
入市核心规则与程序
本细则明确,可入市土地仅限于完成权属登记且规划用途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入市前,须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赋码并编制入市方案,该方案须经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交易活动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经县政府多部门联合核对后,通过县域统一交易系统公开进行,确保全程透明规范。
地价评估与收益分配机制
入市地价须依据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进行评估,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及基准地价标准。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国家与集体分享大体平衡的原则征收调节金,具体标准根据用途与区位差异化设定:工业用途按增值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计提,商业用途则按区域分别适用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转让环节另行征收百分之三。村集体所获入市收益统一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并向成员公开,接受审计监督。
权益保障与后续监管
取得的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及抵押,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在完成开发建设后,其地上建筑物可连同土地一并抵押。合同双方须与县政府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按约定动工、竣工及使用。对于未按时缴纳价款、造成土地闲置或未达开发比例即转让等情形,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或不予办理转移手续,以此强化全生命周期履约管理。
-
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助力乡村振兴。该意见明确了入市的总体要求、实施内容、收益分配机制及保障措施,强调坚持土地公有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分配增值收益等基本原则。同时,对入市范围、主体、程序、价格评估、收益管理、二级市场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管,确保入市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入市范围明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且可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收益分配机制完善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不高于15%征收,集体收益内部分配比例为集体不超过35%,成员不低于65%。
-
松阳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使用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与分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意见明确了入市收益的定义与归属,规定收益不得直接分配给成员个人,须全部纳入集体积累统一管理。根据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三种入市方式的不同,本意见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收益使用路径:出让收益用于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价出资收益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模式,股权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出租收益则作为经营性收入纳入财务管理。同时,本意见对收益使用的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系统安排,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风险可控。
收益归属与基本原则
本意见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该组织所有,且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收益须作为集体积累,统一纳入集体“三资”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障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收益被简单分光吃净。
分类使用与投资方向
针对不同入市方式,本意见确立了分类使用规则。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途径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其再投资收益方可按规定进行分配;作价出资形成股权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实行“固定收益+分红”;出租收益则直接作为集体经营性收入管理。
决策程序与监督管理
本意见强调,入市收益用于对外投资、购买物业等具体用途时,须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并形成决议。同时,构建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日常监督、乡镇(街道)监管审核、县级多部门按职责指导监督的三级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
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系统部署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全流程管理框架。本方案明确试点期限为两年,旨在通过规范入市行为,激活农村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最终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本方案对土地权属、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等前置要件作出刚性约束,并设计了从入市意向提出、集体民主决议、方案核对到平台交易、登记发证的全链条操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入市基础与交易规则
本方案严格界定入市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仓储、商服、旅游等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且须已办理所有权登记。入市主体限定为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入市决议须经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出让方式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年限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地价评估则纳入城镇国有基准地价体系,实现同权同价。
收益分配与资产监管
本方案构建了“先缴调节金、余额归集体”的收益分配模式。出让人须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0%向区财政缴纳调节金,该调节金按60%和40%的比例在区、镇两级统筹,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剩余入市收益须全额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作为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量化到成员,严禁直接分配,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与长久收益共享。
后续利用与权益保障
本方案对土地使用权能的释放与约束作出平衡规定。使用权人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明确抵押权的设立与处置规则,赋予其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融资权能。同时,方案强化联合监管,设定投资额未达25%不得转让等门槛,并保留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依法征收、提前收回的权利,以兼顾公共利益与投资者权益。
-
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本办法系安吉县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原则,明确了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等核心内容。在抵押登记方面,本规定要求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流程办理,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贷款管理方面,本细条明确了借款人须持有权属证书、土地符合规划且未设定其他优先受偿权利等硬性条件;在风险控制方面,本制度建立了风险评价、预警报告及处置机制,为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抵押登记的核心规则
本办法采用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一体抵押原则,规定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设定抵押权,且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须一并抵押。权属不清或被查封的土地不得办理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销时须提供结清证明。
贷款申请与价值评估
申请抵押贷款须满足四要件:已取得权属证书并可办理登记、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设定其他影响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条件。银行须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可通过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或协议作价三种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利率参考同期LPR合理确定。
风险处置与清偿机制
抵押权存续期间若土地被依法征收,抵押人须以补偿费优先偿债或另行提供担保。贷款到期未清偿的,银行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本示范文本是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的监管行为。该协议作为出让合同的配套文件,由出让人、受让人与宗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三方共同签订,明确了以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开竣工及投资强度等为核心的多项监管事项。协议详细规定了监管人的监管方式、监管措施以及各方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履约监管与违约追责的联动机制,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出让合同的严格履行。
监管事项与措施
协议通过附件监管清单的形式,列明了包括产业准入、生态环保、投资强度、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以及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具体监管项目。监管人可采取主动核查、责令整改、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以保障合同履约到位。
权利与义务配置
协议赋予出让人和受让人要求监管人履职及拒绝不合理监管的权利,同时要求其必须配合监管并如实提供资料。监管人则在拥有核查与处置权的同时,负有提供必要服务并及时告知监管情况的义务,权责界定清晰。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5号
本合同是专为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入股而制定的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旨在为入股双方提供规范、完整的缔约依据。本示范文本贯穿平等、自愿、公平和有偿原则,围绕入股标的物、土地用途、入股期限、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其他约定、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核心要素逐项设定条款,并以填空、选择等形式兼顾不同实践需求,引导当事人依法构建权责清晰的合作关系。同时,本示范文本配套使用说明,明确了合同签署前资格审查、文本修改与填写规则、签字盖章效力等要求,有助于减少因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入股基础与分红机制
本示范文本对入股土地面积、附属设施与资产处置方式给予明确指引,并依当事人需求设计灵活的股份分红方案。入股双方可在按股分红与“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中选择,还可约定现金或银行汇款等支付方式,以保障收益分配清晰有序。
双方权利义务与风险防控
本示范文本从农业生产、土地保护、成员权利行使等角度界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既赋予入股方获取分红、监督土地利用等权利,也要求受让方严守农地农用底线。与此同时,设定风险保障金、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终止等条款,为双方预置损失赔偿和争议化解路径,强化合同履约的约束力与安全保障。
-
天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系天台县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而制定的试行管理规范。本通知围绕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从入市途径与范围、主体资格、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民主决策与交易程序、收益分配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本细则明确入市地块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产权明晰,入市主体为完成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须纳入全省统一平台管理并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接受监管。整体上,本规定试图在保障农民权益、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与规范市场秩序之间建立可操作的制度框架。
入市范围与前置条件
本管理办法界定了可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类型,包括工业、商业及营利性养老、教育、科研等用途的存量建设用地,并要求地块须完成所有权登记、符合规划、安置补偿到位且无权利限制。对于2009年前已形成且经两次国土调查均为建设用地的存量地块,在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后可实施入市。
入市主体与实施机制
本细则规定入市主体为代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权属不同,分别由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或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等主体具体实施。入市动议、方案编制、收益分配等事项须严格履行“五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交易方式与程序管控
本通知确立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三种有偿使用方式,分别设定商服40年、工矿仓储与公共服务50年的最高年限。入市须经地价评估、方案编制、民主决议、县政府核对等环节,交易统一纳入省级平台并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合同,完成后办理土地登记并缴纳调节金。
-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本办法系统构建了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框架,旨在规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将符合规划的农村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让与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本细则明确了入市须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限定土地用途为工业、商业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全文从入市主体资格、民主决策程序、土地来源条件到公开交易规则、合同签订及不动产登记,形成了全流程闭环管理,并针对历史遗留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创新供应方式作出专门规定,同时配套了开发利用监管、二级市场流转、抵押融资及收益分配等机制,以保障农民权益和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入市范围与主体资格
本细则适用于乐清市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活动,入市主体为依法完成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实施或委托法人代理。入市土地须为完成所有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权利限制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乐成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就地入市,历史遗留用地在依法处置后可依规确定供应方式。
方式与程序要求
入市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原则上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未经公开交易不得私下签约。程序上须经入市准备、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地价评估、方案编制与表决公示、政府核对等环节,成交后四方签订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示范合同与三方监管协议,最后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开发监管与收益管理
本管理办法建立了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土地的行为明确处置规则,并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在收益分配上强调入市收益与征地补偿大体平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财政统一管理,集体所获收益的内部分配依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执行,确保公共利益与农民集体权益的协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62号
本通知旨在明确广西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县(市、区)名单,并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以支撑全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研究同意,本通知确定在南宁市青秀区等27个县(市、区)及玉林市全域先行探索,要求相关地区积极开展入市实践,夯实工作基础,规范有序推进,并强化工作支持措施,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平稳有序开展。
明确先行入市范围与探索方向
本通知公布了先行推进入市的县(市、区)名单,涵盖南宁、柳州、桂林等多个地市的27个区域及玉林市全市。先行地区可探索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及租赁住房等项目建设,并鼓励尝试新增入市、就地入市、整治易地入市及城中村整治后入市等多元化路径。
部署工作基础与制度体系
本通知要求先行地区认真开展入市情况调查,摸清存量土地底数、项目用地需求与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夯实村庄规划、土地确权登记、地价体系等基础。同时,须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涵盖入市管理、土地价格管理、增值收益分配及调节金收支等在内的系统性制度,明确入市主体、条件、方式与交易规则。
规范推进要求与权益保障
本通知强调入市工作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和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要求制定土地年度供应计划,衔接好土地征收补偿与入市增值收益,维护市场稳定。入市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并强化入市后土地开发利用监管,杜绝闲置。
加强工作激励与支持
本通知提出系列支持措施,明确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入市项目,可申请使用单列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标;将优先支持先行入市县(市、区)创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厅将予以通报表扬,相关自然资源局可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申请加分。
-
嘉善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嘉善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适用于县域内符合规划且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集体建设用地。本细则明确了“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核心原则,系统规定了入市范围与条件,包括可直接入市的地块标准和零星分散地块的复垦异地调整规则;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下属全资公司两类入市实施主体及其决策程序。同时,本细则规定了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及其最高年限,确立了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的公开交易程序,并覆盖了从申请、审批、交易到不动产登记的完整流程。此外,本细则对后续开发利用监管、闲置土地收回、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与分配、集体收益的监督管理等均作出安排,确保入市工作规范有序。
入市条件与范围界定
本细则规定,入市地块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为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且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对于零星分散地块,允许在确保耕地数量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复垦后进行异地调整入市,并可跨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调换土地所有权或采用货币补差方式解决级差问题。
入市主体与决策机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入市事项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属镇(街道)的,由镇(街道)下属全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决议内容须涵盖土地状况、有偿使用方式、交易形式、起始价与底价设置等关键事项。
交易程序与地价管理
入市交易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形式,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机构评估并备案,实行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此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执行。入市申请由镇(街道)审核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核准书,交易完成后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租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本文档是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旨在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合同以宗地为出让单元,详细界定了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交付条件、价款支付方式及开发建设要求,并明确了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文本采用填空与选项结合的标准化结构,要求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见证下签订并备案,同时配套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附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提供了统一、透明的契约框架,在试点地区试行。
合同结构与出让要素
合同由正文与五个附件构成,明确出让人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土地必须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条款以宗地为单位,填列宗地编号、面积、坐落、用途及对应出让年期,并规定了空间范围以平面界址和竖向界限共同确定。
价款支付与权属转移
双方约定出让价款总额,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受让人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完成合同备案后,凭相关凭证申请不动产登记。财政监管账户在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将价款转付给出让人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开发建设与违约处置
受让人须按照附件中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保要求进行开发,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等指标。合同并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体系,对逾期付款、土地闲置、指标不达标等情形,规定了违约金支付、合同解除乃至无偿收回土地等后果。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规划资源规〔2024〕6号
本规定系为规范本市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而制定的试行技术文件。本规定以《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市实施办法为依据,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带保留建筑物登记、新建房屋首次登记以及抵押权首次登记等核心登记类型的申请主体、收件材料、受理核查及公告程序作出系统性安排。本规定同步强化诚信承诺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申请人须如实提交材料并签署诚信声明,登记机构可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的审批交易信息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并对其他登记类型的参照适用及入市合规要求予以兜底规定。
首次登记与带保留建筑物登记并行规范
本规定明确出让方式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由出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作为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出让金付清证明、监管协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证明、地籍调查报告及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若出让合同中明确保留合法建筑物,当事人可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另须提供保留建筑的原不动产权证书,核准后于附记栏注记“保留建筑”。
新建房屋与抵押权首次登记程序设定
新建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首次登记,申请人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地籍图及门牌号批复等材料。以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申请首次登记,由抵押合同当事人共同申请,除常规材料外还须提交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的证明及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1:50000区域地质调查的目的任务、工作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资料整理、野外验收、综合研究、成果编制及资料汇交等全过程技术准则。本规范以地球系统科学理论为指导,强调地质调查与科学研究的深度融合,要求运用遥感、物探、化探、钻探等多技术手段开展综合调查,并推行填图科学家负责制。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各类地质背景区的1:50000区域地质调查工作,覆盖沉积岩、火山岩、侵入岩、变质岩、第四纪地质及地质构造等主要调查内容,为新时期区域地质调查工作的部署实施、质量管理和成果验收提供统一依据。
调查内容与填图单位体系
本规范针对沉积岩、火山岩、侵入岩、变质岩、(蛇绿)混杂岩、第四纪及地质构造等七大类调查对象,分别明确了具体的调查内容、观察要点及填图单位划分原则。沉积岩区注重多重地层划分对比与盆地分析;火山岩区强调岩相划分与火山机构重建;侵入岩区按“岩性+结构”划分侵入体,考察岩浆成因与演化序列;变质岩区侧重原岩恢复与变质变形演化轨迹研究;第四纪调查突出覆盖层结构、活动构造及人类地质作用。
预研究与野外工作方法
本规范明确工作程序一般遵循预研究、野外调查、综合研究与成果编制等阶段。预研究阶段须系统收集评估地质、物探、遥感等资料,开展野外核查并形成预研究地质图。野外调查方法涵盖遥感地质解译、剖面测量、路线地质观测、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及工程揭露,各方法均设有明确的布设原则与技术要求,强调数字地质调查与智能地质调查技术体系的全程融合应用。
成果编制与资料汇交要求
本规范对野外验收的审查材料、重点内容及通过标准作出严格规定,未通过野外验收不得进入成果编制阶段。成果编制包括综合研究、地质图件编绘、报告编写及数据库建设等环节,要求成果图件客观反映地质实体空间分布,报告内容简明扼要。工作完成后须提交原始资料数据库、地质图及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完成资料汇交。
-
平湖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本方案系平湖市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而制定的试点工作框架,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方案以“同地同权、流转顺畅、收益共享”为核心理念,系统规定了入市范围、方式、程序、收益分配及抵押转让等关键环节,旨在通过制度创新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促进农村土地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方案明确以当湖街道金家村为先行试点,为全市面上推开积累实践经验,力求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
入市范围与交易规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对象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存量建设用地,用途限定于工业、仓储、商服、旅游四类,明确排除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交易方式分为出让和出租,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进行,暂时依托线下方式操作,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存量用地可直接入市,零星分散地块则可在确保耕地数量与质量的前提下,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决策程序与收益分配
入市事项须经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村级土地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镇级土地则由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收益管理实行差异化的调节金制度:村级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公益性支出不得超过出让收益的50%;镇级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商服旅游类用地调节金分别上缴市、镇两级财政各20%,工业仓储类用地上缴比例则为各10%。
-
秀洲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本方案是秀洲区为深化城乡融合发展、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而制定的试点工作纲领性文件。本方案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精神,结合秀洲区实际,明确了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工作目标。本方案系统部署了入市范围、主体、方式、程序、价格、收益分配及后续管理等关键环节,并规划了2021至2025年分阶段推进的试点路径,旨在探索“同地同权、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体制机制,实现土地节约利用与乡村振兴。
入市规则与核心要素
本方案将入市范围限定于工业、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明确排除住宅用地;规定入市主体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镇资产经营公司等所有权代表,并强调入市方案须经村集体成员民主表决或镇政府集体决策。本方案确立了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的出让和出租方式,其地价须经专业评估且最低价不低于评估价的80%,并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相衔接的基准地价体系。
试点推进与管理保障
本方案采取分步走策略,将试点分为2021至2022年的试点阶段和2023至2025年的推进阶段。试点阶段重在调查摸底、编制村庄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并完成首批入市交易;推进阶段则强调上下联动、稳妥有序,通过定期评估完善制度,最终形成可复制推广的长效机制。为保障改革落地,本方案构建了由区长挂帅、多部门联动的组织架构,并细化了各镇及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
浦江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系浦江县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系统界定了县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范围、方式与年限,明确了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三种有偿使用路径及其最高使用年限。本细则对入市土地的条件、来源、储备管理、交易程序、收益分配及开发利用监管等全流程作出安排,确立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入市主体、须经成员大会民主表决、并报县政府批准的程序规范,同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振兴。
入市范围与基本规则
本细则明确入市土地须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并严格管控新增规模。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出租最高年限为20年。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依法取得使用权,但投资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与环境保护要求。
入市程序与交易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须编制入市方案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经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交易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地价须经评估并可结合产业导向适度下调起始价。交易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交易和储备中心统一管理,结果须向社会公示。
收益管理与使用方向
本细则规定入市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额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入市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可对外投资或购买物业,再投资收益在提取不低于30%公积金、公益金后可按股分红;乡镇级集体收益则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支出。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助力乡村振兴。通知明确了入市的概念、主体、范围及具体操作流程,强调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交易。同时,对入市条件、方式、规划保障、农用地转用、入市前准备、交易程序、合同签订、土地登记、期满续期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入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该通知还涉及民主决议、权属明确、勘测定界、规划条件申请、地价评估、入市方案编制与审查等多个步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系统化指导。
入市主体与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入市范围包括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经整治后重新划分的零星分散地块。
入市条件与方式
入市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且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入市方式包括出让和出租,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的最高年限,出租年限不得超过20年。
土地交易与合同管理
入市交易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合同需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期限、价款支付等内容,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者需依法缴纳税费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
浙江省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实施意见旨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本意见围绕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从规划编制、用途路径、主体决策、入市程序、增值收益分配、监管服务及权益维护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安排,并强调与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相关制度的协同衔接,构建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制度体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统筹入市规则与权益实现
本意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明确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就地入市或通过综合整治调整入市;严格限定土地用途,允许用于工业、商业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养老、教育等项目,但禁止商品住房开发。入市交易须纳入全省统一平台,采用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实现同权同价。
规范主体权能与收益分配
本意见明确入市主体为完成登记赋码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在收益分配上,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专项用于农业农村;农民集体留存收益须兼顾集体与成员个人利益,鼓励补助社会保障缴费,增强农民获得感。
健全监管协同与风险防控
本意见要求构建覆盖开竣工、投资强度等内容的全程联合监管机制,并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同时,要求建立统筹推进、政策协同、风险防控和总结推广四项保障机制,以省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审慎稳妥推进,严守底线红线。
-
淳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部署,结合淳安县实际,系统规范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范围、主体、方式、程序、收益分配及后续监管等全流程管理。方案明确以出让方式为主,依托全省统一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并建立与国有建设用地相衔接的基准地价体系,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与农村繁荣。
入市范围与交易规则
本方案明确,入市土地须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等用途且已确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进行,其最高使用年限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备案,实行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相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确保土地价值得到科学体现。
民主决议与审核流程
入市事项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民主决议,形成书面入市决议,明确土地信息、地价、年限及双方权责等内容,决议须达到法定人数与表决比例方为有效。入市申请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发改、规资、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对产业准入、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要求进行联合确认,最终报县政府核发入市核对书后方可实施。
收益管理与集体权益保障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0%计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并在县乡两级按比例统筹使用。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列入公积公益金,以股权增值方式量化到成员,可用于投资、购置物业等壮大集体经济,但不得直接分配给成员;用于公益事业支出的比例严格限定不超过出让收益的50%,确保了集体资产的长远保值增值。
-
兰溪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
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兰溪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本细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规及国家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明确了入市的范围与概念,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商服、工业、仓储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用途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纳入入市范畴。本细则系统规定了入市主体、条件、方式及程序,强调须经集体民主决策并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同时,本细则建立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明确了收益分配去向与监管机制,并对开发利用、续期收回及抵押融资等后续管理环节作出全链条规范,确保入市工作有章可循。
入市条件与程序
本细则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满足产权明晰、规划符合、安置补偿到位且未被查封等硬性条件,并严禁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入市全过程须依托数字化交易平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公开招拍挂。前期工作完成后,须严格履行“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经乡镇审核及市级核对通过后方可入市交易。
收益分配与调节金
本细则确立了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的收益分配机制。入市主体须按不低于成交总价10%的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剩余村级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并接受“三资”管理部门监督。
-
武义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是武义县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而制定的系统性试点文件。本方案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围绕入市范围、主体、方式、程序、收益管理及开发利用监管等核心环节,建立了从前期调查摸底到后期评估总结的全流程操作规范。本方案强调在坚守耕地红线和农民利益底线的原则下,审慎稳妥推进试点,旨在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通过规划引领和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闲置土地,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并构建起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周期为2023年至2024年。
入市条件与程序
本方案严格界定了可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明确仅限规划为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等用途且权属清晰、符合各项管控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商品房开发用地被严格排除在外。在操作程序上,本方案规定了从权属调查、地价评估、方案编制、民主决议到政府联合审查、平台公开交易、合同签订及不动产登记的全链条流程,尤其强调了入市决议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确保农民集体自主决策权。
收益分配与管理
本方案设计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制度,对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征收调节金,并根据土地来源(存量或批而未供)和用途类别设定差异化征收比例,以统筹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分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净收益,本方案明确其作为集体资产可折股量化但不得直接分配,须通过对外投资、物业经营等方式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并严格遵循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与财务监管规定,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权能实现与监管
本方案赋予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并配套出台了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贷款申请条件与操作流程。在开发利用监管上,本方案确立了 “谁提出、谁监管” 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共同对合同约定事项实施批后监管;对未按规划用途使用或违约闲置土地的,本方案设定了违约追责及使用权收回等处置措施,确保土地资源高效合规利用。
-
余姚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方案围绕我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系统部署了总体要求、工作任务、时间安排与保障措施。方案强调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结合宁波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和本地特色产业优势,推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通过夯实产权登记、规划编制与基准地价等基础上,统一规范入市申请、方案制定、交易核对、合同签订及登记确权等全流程程序,并建立健全产业准入、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金融支持与多方协同监管等配套机制,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供给与实践经验。
明确入市原则与特色路径
本方案坚守“三条底线”,严格限定入市范围,禁止通过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允许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入市土地亦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同时,突出余姚特色,将入市试点与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推动四明山文旅发展区、梁弄革命老区样板区等特色专区建设,并以榨菜、杨梅等特色产业为依托,促进农村产业升级。
规范入市基础与实施程序
本方案要求摸清存量底数并建立数据库,加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推行同权同价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在实施程序上,本方案明确了从编制年度供应计划、提出申请、民主决策制定入市方案,到政府部门核对、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规则网上公开交易、签订出让合同与监管协议,直至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完整闭环流程,确保过程规范透明。
健全收益分配与协同监管体系
本方案提出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办法,兼顾国家、集体与农民权益,实行分类别、有级差的征收比例;村集体获得的入市收益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重点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同时,本方案鼓励金融创新,探索赋予入市土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转让、抵押等权能,并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多方协同监管机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约开发利用。
-
天台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
本方案系天台县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而制定的试点实施文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署,结合县域实际,系统构建了试点工作的规则与路径。本方案明确以优化城乡发展布局、显化集体资产价值、盘活农村低效土地为目标,围绕规划引领、土地来源与用途管理、入市主体及民主决策机制、入市操作程序、增值收益分配及多方协同监管等关键环节作出全面安排。本方案旨在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兼顾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的制度机制,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乡村振兴提供可复制的实践经验与制度供给。
明确核心任务与操作程序
本方案确定了试点内容的七大具体任务,重点在于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界定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来源与用途范围,并严格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同时,本方案详细规定了从编制年度计划、提出申请、地价评估与方案制定,到入市核对、公开交易、合同签订及不动产登记的全流程操作规范,确保入市行为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管理、统一交易。
构建收益分配与协同监管体系
本方案对土地增值收益管理作出制度安排,明确政府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调节金并优先用于农业农村,同时规范了集体内部收益的民主决策分配路径,保障农民成员权益。此外,本方案规划建立涵盖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开竣工及达产税收等内容的全程联合监管机制,并强调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受同等法律保护,以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延伸库
资讯解读(11)
-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自2024年4月9日起施行)
-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指南(征求意见稿)
-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修订)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征询意见稿)
- 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
- 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 天津市蓟州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 天津市蓟州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与规定
- 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四大挑战与八大机遇
高频问答(15)
- 求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开展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广东省没有列入试点城市的地方,是否停止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
- 自然资源部开展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广东省没有列入试点城市的地方,是否停止办理土地流转?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
- 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入股联营有没有操作规定和流程,入股联营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什么异同呢?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哪些细化的规定?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作了哪些细化?
- 江苏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入市条件相同吗?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 济南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创造的收入归谁?
- 济南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求是什么?
- 哪些可以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怎么样才合规合法?
- 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专题问答
基于本专题精选依据与延伸库,向小国助手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