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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2-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docx

2024年1月2日,安吉县集体土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印发《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安集土入发〔2024〕1号。

本办法适用于安吉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内容简述

本办法系安吉县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原则,明确了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等核心内容。在抵押登记方面,本规定要求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流程办理,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贷款管理方面,本细条明确了借款人须持有权属证书、土地符合规划且未设定其他优先受偿权利等硬性条件;在风险控制方面,本制度建立了风险评价、预警报告及处置机制,为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抵押登记的核心规则

本办法采用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一体抵押原则,规定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设定抵押权,且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须一并抵押。权属不清或被查封的土地不得办理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销时须提供结清证明。

贷款申请与价值评估

申请抵押贷款须满足四要件:已取得权属证书并可办理登记、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设定其他影响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条件。银行须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可通过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或协议作价三种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利率参考同期LPR合理确定。

风险处置与清偿机制

抵押权存续期间若土地被依法征收,抵押人须以补偿费优先偿债或另行提供担保。贷款到期未清偿的,银行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影响意义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安吉县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迈出了关键一步,为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化保障。该办法打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确权登记到抵押融资的全流程,有效盘活了农村存量土地资产,拓宽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在风险控制层面,该办法构建了覆盖贷前审查、贷中跟踪到贷后处置的闭环管理体系,通过规范抵押登记要件、明确不得抵押情形、建立风险预警和报告制度,降低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增强了其放贷意愿。该文强调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充分体现了改革试点中审慎稳妥、风险可控的推进思路,对同类地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积极的示范参考价值。

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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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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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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