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安吉县集体土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印发《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安集土入发〔2024〕1号。
本办法适用于安吉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本办法系安吉县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原则,明确了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等核心内容。在抵押登记方面,本规定要求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流程办理,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贷款管理方面,本细条明确了借款人须持有权属证书、土地符合规划且未设定其他优先受偿权利等硬性条件;在风险控制方面,本制度建立了风险评价、预警报告及处置机制,为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本办法采用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一体抵押原则,规定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设定抵押权,且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须一并抵押。权属不清或被查封的土地不得办理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销时须提供结清证明。
申请抵押贷款须满足四要件:已取得权属证书并可办理登记、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设定其他影响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条件。银行须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可通过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或协议作价三种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利率参考同期LPR合理确定。
抵押权存续期间若土地被依法征收,抵押人须以补偿费优先偿债或另行提供担保。贷款到期未清偿的,银行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土地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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