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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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2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pdf
本意见围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提出系统性安排与规则要求。党的二十大明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本意见以此为根本遵循,坚持审慎稳妥、底线红线、节约集约和同地同权同责的工作原则,旨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试点在原33个县(市、区)基础上,允许各省份自主选择条件成熟、需求集中的地区适度扩大,用两年左右时间深化探索,强调与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并要求于2024年底前总结完善政策措施。
总体要求与试点安排
本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统筹发展和安全,使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试点安排上,各省份可结合实际选择入市需求集中、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旗),数量不超过本省份县级行政区数量的10%,做到稳妥可控,并优先安排在相关改革试验区,确保时序有先后、条件要具备。
入市规则与关键问题把握
入市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完成登记赋码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经过民主决策制定入市方案,在统一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公开进行,并接受全程监管。本意见着重强调把握规划编制涉及的利益平衡、用途与用地方式关联、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入市与成片开发征收的关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等八个重要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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