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组织编印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问答》3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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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0-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问答》35问.pdf
本问答围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从工作组织、土地来源、入市主体、土地用途、交易流程、收益分配和供后监管七个部分系统梳理了35项核心问题。本文件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妥有序推进入市的决策部署为根本遵循,明确试点工作须坚持同地同权同责、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与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原则,旨在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制度成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入市土地来源与基本门槛
本文件强调入市土地须为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存量建设用地,严禁将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并分类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偿退出宅基地,可在完成权属登记和用途调整后入市;涉及零星分散存量土地的,可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现归并后入市。规划条件核提须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经审查通过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入市主体、交易规则与用途管控
本文件明确入市主体为经登记赋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不再担任。在用途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限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但营利性的公用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可以使用。交易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地价确定须综合成本价、基准地价和评估价,由集体民主决策,交易价款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收益分配与供后监管机制
本文件规定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与范围,要求收益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留存充足集体积累并强化村务公开监督。在供后监管方面,由市县政府作为监管人,依据合同严格管理开竣工时限和投资强度,并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提前收回以及使用权续期等各类情形的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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