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规范嘉善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适用于县域内符合规划且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集体建设用地。本细则明确了“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有偿流转”的核心原则,系统规定了入市范围与条件,包括可直接入市的地块标准和零星分散地块的复垦异地调整规则;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下属全资公司两类入市实施主体及其决策程序。同时,本细则规定了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及其最高年限,确立了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的公开交易程序,并覆盖了从申请、审批、交易到不动产登记的完整流程。此外,本细则对后续开发利用监管、闲置土地收回、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与分配、集体收益的监督管理等均作出安排,确保入市工作规范有序。
入市条件与范围界定
本细则规定,入市地块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为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且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对于零星分散地块,允许在确保耕地数量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复垦后进行异地调整入市,并可跨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调换土地所有权或采用货币补差方式解决级差问题。
入市主体与决策机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入市事项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属镇(街道)的,由镇(街道)下属全资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决议内容须涵盖土地状况、有偿使用方式、交易形式、起始价与底价设置等关键事项。
交易程序与地价管理
入市交易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开形式,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入市地价须经有资质机构评估并备案,实行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此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执行。入市申请由镇(街道)审核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核准书,交易完成后须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租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嘉善县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方面迈出关键一步,对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办法通过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路径与操作规范,打破了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壁垒,使农村集体土地在权属不变的前提下获得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对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有利于显化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从权益保障角度看,该办法严格规定了入市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高比例表决同意的民主决策程序,并强化收益归集体所有及财务公开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了少数人擅权处置集体资产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同时,该办法通过建立异地调整入市机制和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为盘活农村零星分散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提供了制度通道,有助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乡村产业落地。此外,该办法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与统筹使用方向,将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的一部分反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体现了“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政策导向,对于促进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长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