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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2.2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doc

2023年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本协议与同一宗地相对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使用。本协议的监管人为出让宗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本协议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合同签订前,三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当事人对协议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监管人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

本示范文本是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的监管行为。该协议作为出让合同的配套文件,由出让人、受让人与宗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三方共同签订,明确了以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开竣工及投资强度等为核心的多项监管事项。协议详细规定了监管人的监管方式、监管措施以及各方权利与义务,建立了履约监管与违约追责的联动机制,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出让合同的严格履行。

监管事项与措施

协议通过附件监管清单的形式,列明了包括产业准入、生态环保、投资强度、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以及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具体监管项目。监管人可采取主动核查、责令整改、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以保障合同履约到位。

权利与义务配置

协议赋予出让人和受让人要求监管人履职及拒绝不合理监管的权利,同时要求其必须配合监管并如实提供资料。监管人则在拥有核查与处置权的同时,负有提供必要服务并及时告知监管情况的义务,权责界定清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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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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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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