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促进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化试点工作要求,本细则系统界定了入市范围、主体、方式、条件程序、收益管理及法律责任。核心机制在于,经依法登记且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有偿方式公开入市,并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接受政府监管、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从而在保障农民集体权益的同时,实现土地要素的规范、高效配置。
入市核心规则与程序
本细则明确,可入市土地仅限于完成权属登记且规划用途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入市前,须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赋码并编制入市方案,该方案须经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交易活动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经县政府多部门联合核对后,通过县域统一交易系统公开进行,确保全程透明规范。
地价评估与收益分配机制
入市地价须依据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进行评估,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及基准地价标准。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国家与集体分享大体平衡的原则征收调节金,具体标准根据用途与区位差异化设定:工业用途按增值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计提,商业用途则按区域分别适用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转让环节另行征收百分之三。村集体所获入市收益统一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并向成员公开,接受审计监督。
权益保障与后续监管
取得的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及抵押,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在完成开发建设后,其地上建筑物可连同土地一并抵押。合同双方须与县政府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按约定动工、竣工及使用。对于未按时缴纳价款、造成土地闲置或未达开发比例即转让等情形,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或不予办理转移手续,以此强化全生命周期履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