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上海市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沪规划资源规〔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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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规定系为规范本市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而制定的试行技术文件。本规定以《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市实施办法为依据,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带保留建筑物登记、新建房屋首次登记以及抵押权首次登记等核心登记类型的申请主体、收件材料、受理核查及公告程序作出系统性安排。本规定同步强化诚信承诺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申请人须如实提交材料并签署诚信声明,登记机构可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的审批交易信息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并对其他登记类型的参照适用及入市合规要求予以兜底规定。
首次登记与带保留建筑物登记并行规范
本规定明确出让方式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由出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作为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出让金付清证明、监管协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证明、地籍调查报告及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若出让合同中明确保留合法建筑物,当事人可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另须提供保留建筑的原不动产权证书,核准后于附记栏注记“保留建筑”。
新建房屋与抵押权首次登记程序设定
新建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首次登记,申请人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地籍图及门牌号批复等材料。以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申请首次登记,由抵押合同当事人共同申请,除常规材料外还须提交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的证明及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
影响意义
该规定填补了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不动产登记操作层面的制度空白,为各区登记事务机构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标准化技术指引。该规定通过细化不同登记类型的申请主体与材料清单,有效降低了登记申请的随意性和审核裁量空间,显著提升了登记效率与规范性。同时,该规定将公告程序作为核准登记的前置条件,并将出让人身份信息及合同约定注记内容纳入登记簿记载,强化了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有助于防范权属争议。诚信承诺条款与大数据资源共享要求的嵌入,在减轻申请人材料负担的同时,也明确了虚假申报的法律风险,推动了登记服务的数字化与便民化。该规定的施行对保障农民集体与使用者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秩序、支撑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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