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人简报

2026年第8期

聚焦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

最新政策、标准规范、规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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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26

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2026年2月11日
自然资源部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

01 内容概述

该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核心内容包括明确划定规则、实施严格管控、规范调整程序、强化监督机制,以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

0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工作。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指一定时期内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涵盖城市、建制镇及各类开发区。

03 核心内容

总则与职责

制定本办法旨在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中央文件及法律法规。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与技术标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工作。

划定规则

划定层级与原则

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级(或市级)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
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应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和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重要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充分利用河流、山川以及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高压走廊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便于管理。

规模控制

以规划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设置扩展倍数以框定增量用地规模,作为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对超大特大城市及人均用地超标城市,从严控制增量用地规模。

实施管控

边界内建设

推动建设用地向边界内集中,促进集约集聚建设。
边界内需细化规划要求,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促进土地混合利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不计入扩展倍数。

边界外管控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管控,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含各类开发区、非农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除国有农(林、牧)场内以及重点项目拆迁配套建设安置居住区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增城镇居住用地。
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需按程序纳入“一张图”管理,并纳入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省级主管部门可制定其名录清单。

历史遗留用地处理

“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前已依法批准或备案的现状及未建设用地,可按办法规定使用,不计入扩展倍数。

土地征收

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单独编制开发方案,应将农转用与征收申请合并报批。

调整优化

局部优化

在严守底线、不突破约束性指标、不影响空间结构的前提下,因特定情形可进行局部优化,原则上不得产生新的天窗和破碎图斑。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搬迁;
(四)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五)已依法依规批准并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七)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因城镇功能布局优化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的。
优化由县级或市级编制方案,对于情形(一)至(六)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情形(七)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的市级局部优化方案需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重大影响的,需按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技术修正

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技术修正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结合规划编制审批和项目用地报批及时开展,定期汇总更新开发边界数据,无需单独报批。相关标准由省级制定。

边界增补

符合特定情形可增补边界,不计入本区域扩展倍数核算。
(一)已填成陆但未纳入规划基期年变更调查建设用地的围填海区域内,确有重大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等城镇建设项目落地的;
(二)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确有能源化工等项目落地的。应以工业用地为主,严格落实相关用地标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商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
(三)实施灾害避险搬迁、生态保护红线内现状建设用地退出的,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安置、乡村发展建设后,节余指标可按50%的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补的城镇开发边界原则上不得安排在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周边;
(四)其他符合国家、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要求的。
增补由县级或市级编制方案,报省级批准。

规模统筹与机动预留

省级、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增量用地规模的区域统筹与平衡。
省、市、县级可预留一定比例增量用地机动规模,逐步落图以保障重大战略和项目需求。落位方案需报省级批准。

监督与实施

边界变化应及时汇交至全国“一张图”,并基于此加强实施和监督。
国务院主管部门通过“一张图”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督察机构将其作为督察重点。
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04 政策影响分析

规范空间开发:通过严格划定与管控,引导城镇建设向边界内集中,遏制无序扩张,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强化刚性约束:将扩展倍数作为约束性指标,并对特定城市从严控制,增强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预留弹性空间:通过优化、增补、机动规模等机制,为重大战略和项目实施提供了合规路径,兼顾了规划刚性与实施弹性。
统一监督管理:依托全国“一张图”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纳入督察范围,提升了监管效能和政策的落地效果。
有效期明确:本办法有效期3年,并废止了此前的试行通知,标志着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进入了新的规范化、制度化阶段。
2026年2月6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指南

01 内容简述

该指南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区为地下文物保存丰富且分布集中、具有重要文物价值和区域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划定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综合听取多领域专家意见,并进行必要性研究和可行性评估。同时,应全面梳理考古、历史文献等资料,必要时补充考古调查勘探。指南提出在城镇、农(牧)业及生态空间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区域可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需结合考古实证,确保文物安全,兼顾管理可行性,并合理确定边界范围。划定方案需详细说明名称、四至范围、依据、保护措施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保护措施需与相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衔接,区内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需依法先行开展考古工作。

02 影响意义

本指南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和系统性。通过明确划定标准和程序,能够有效避免因城市建设对地下文物造成的破坏,保障文物安全和完整性。指南强调以考古实证为基础,推动多部门协作,强化了文物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有利于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其提出的分类划定原则,有助于根据不同区域特点采取差异化的保护策略,提高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指南鼓励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研究与评估,提升了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此外,通过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管理与时俱进,适应新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成果。该政策的实施将对全国范围内地下文物资源的整体保护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后续考古研究、遗产管理和城市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2026年2月12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通知为贯彻国家“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提速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政策文件。其核心内容与规定如下:

全面合并许可事项:将原先分别办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整合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单独核发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
统一审批与核发层级:明确了由有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意见书,并具体划分了部、省、市、县四级的核发权限。例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办理;跨县项目由设区市级主管部门核发。
明确办理与优化流程
规定了需办理、无需办理及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具体情形。
优化审批流程为接件、受理与审查、决定三个环节,并承诺省级权限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补正时间)。办理通过“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系统”进行。
设立了意见书的变更与注销业务,同样承诺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规范结果与协同审查
意见书须具备证本、附图和附件,有效期为三年,并推行电子证照。
要求在核发及初审时,开展用地用林用草联合会审,林业主管部门需提前参与并提出意见。
强化管控与其他要求:强调未取得或未通过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也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办理供地手续

02 影响意义

本政策的实施将对江西省建设项目管理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大幅减少了建设单位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数量,避免了重复提交材料和多头跑动。明确的1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时限,显著压缩了审批时间,有助于推动项目快速落地,是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统一规范管理,强化规划与用地管控:统一审批层级和结果样式,解决了以往可能存在的分级审批标准不一问题,提升了管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审查,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对项目选址的刚性约束,确保了项目建设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严格的管控条款(如未办理不得批复可研等)从源头加强了土地用途管制
促进部门协同与生态保护:建立用地用林用草联合会审机制,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联动审批,有助于在项目前期统筹考虑各类约束条件,提高决策科学性。同时,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域的审查权限上收或明确要求,体现了对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
2026年2月10日
福建省林业局等12单位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文件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相关部署,推动福建省林下经济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利益链共享。

主要措施
放活经营权与利用资源:建立林下空间资源数据库,规范办理不动产权证,探索制发林票,并支持在符合规定(如郁闭度、采伐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改善设施与培育主体:支持建设“林下经济标准地”,完善道路、网络、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推广智能监测技术。同时,培育各类经营主体,鼓励返乡创业并给予政策支持。
促进融合与强化服务:鼓励创建林下经济综合体,建设加工基地开发多元产品。强化产销对接,建设交易市场与服务平台,推行直采直供等模式。
保障质量与科技支撑:推动标准制定,推广“林下+有机”模式,扩大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范围。加大优良品种与技术推广,建立“科技小院”,加强人才培养与技术指导。
优化政策与金融支持:明确相关项目用地保障政策(如点状布局、设施用地)。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将经营主体纳入惠农政策范畴,并鼓励开发适配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政府融资担保服务。
组织与执行: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与乡村振兴一体推进,发挥林长制作用,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福建省林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系统性破解发展瓶颈:政策并非单一措施,而是从经营权放活、资源利用、基础设施、主体培育、产业融合、市场对接、质量管控、科技服务、用地保障到财政金融,提供了一套覆盖全产业链、全发展周期的系统性解决方案。这有助于破除长期以来制约林下经济发展的土地、资金、技术、市场、基础设施等多重障碍。
突出生态优先与惠民导向:文件始终强调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对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利用设置了明确的郁闭度和采伐强度要求,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同时,将带动林农增收作为核心目标之一,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返乡创业、提供补贴贷款等方式,旨在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林农,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强化创新驱动与质量引领:政策鼓励应用无人机、AI技术、智能化装备,支持建设可追溯基地,推动标准制定和“一品一码”追溯管理,并着力打造区域公共品牌。这有助于推动林下经济从传统粗放模式向技术密集型、质量效益型转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
2026年2月26日
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压实监理责任。通知强调监理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秩序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严格执行监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全覆盖、全流程、无死角。监理单位需依据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监理。同时,通知明确规范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行为,要求项目法人科学设置资质条件,合理测算监理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或恶意压低监理费;监理单位须在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低价恶性竞争。此外,通知还提出规范现场监理机构组建、健全监理工作制度、加强施工质量、进度、资金及安全控制等具体措施,并要求强化履约管控和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对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深远影响。首先,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通过明确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的规则,防止规避监理、恶意压价等现象,有助于提升监理行业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其次,强化监理履职责任,从现场机构组建、制度建设到质量、进度、资金、安全控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三,提升监理服务质量,通过履约评价机制和信用管理,推动监理单位增强责任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最后,健全监管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总体来看,该政策有利于构建更加有序、高效、专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体系,为安徽省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1月1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指导图集

01 内容简述

本图集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落实城市更新战略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并结合吉林省的气候、经济与建筑业发展具体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典型入户形式:详细介绍了三种主要的电梯入户方式,包括平层客厅入户(一梯两户)平层厨房入户(一梯两户)错层入户(一梯三户),并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及适用条件。
建筑、结构专业设计要点:分别从建筑和结构专业角度,提供了加装电梯的设计原则、技术要求、材料选用(如围护系统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连接节点(如增设电梯与主体结构的水平拉结)等关键指导。
加装电梯的三种类型:图集核心部分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展示了三种加装模式,每种类型均提供了从总图、建筑、结构、采暖到电气的全套专业施工图设计示例,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及系统图等:
基础型:采用半层入户形式,电梯加装在住宅楼梯间北侧,适用于七层住宅。
提升型:采用平层入户形式,需拆除原有楼梯并改造为单跑楼梯,电梯加装在楼梯间北侧,适用于六层住宅。
改善型:采用北侧客厅平层入户形式,通过外接阳台实现入户,适用于六层住宅。

02 影响意义

本图集的编制与发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标准化技术指导:图集系统性地总结了吉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践经验,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批部门和业主提供了权威、详细、可操作的技术依据和标准做法。它明确了从方案设计到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要点,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
推动适老化改造与城市更新:图集直接响应了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需求和城市更新战略,通过提供多种可行的加装电梯方案,切实助力改善老旧住宅居民的出行条件,特别是方便老年人上下楼,提升居住品质和幸福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支撑。
因地制宜,体现地域特色:图集强调结合吉林省的气候、经济和建筑业发展具体情况进行编制,在设计要求(如保温材料)、结构方案(如钢结构应用)等方面考虑了地域适应性,使指导方案更贴合本地实际,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促进多专业协同与集成:图集内容涵盖了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等多个专业,展示了加装电梯工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所需的专业协同设计。它不仅关注电梯井道本身,还充分考虑了对原有住宅结构的影响、新旧建筑的连接、管线迁移、采暖与电气系统的改造升级等综合问题。
降低实施难度与风险:通过提供“基础型”、“提升型”、“改善型”等不同复杂程度和造价的典型方案,为不同条件(如住宅结构、户型、居民意愿、资金情况)的楼栋提供了多样化选择。详细的节点构造和连接技术说明,有助于减少设计盲点,规避安全风险,控制工程成本,从而推动加装电梯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普及。
2026年2月11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现象。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文登西洋参的保护、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文登西洋参,是指在国家认定的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五加科人参属西洋参。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认定的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西洋参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2026年2月9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征求意见稿)

本定额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本定额是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确定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签订施工合同、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的参考。

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旨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分区管控体系,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安徽省实际制定。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发布、调整更新、实施与应用、监督与保障等工作。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方案制定与调整,会同多部门推进信息共享与监督管理。方案需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并每5年定期调整。动态更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不同情形履行论证程序,备案审查应在30日内完成。细则强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减污降碳、源头预防、项目环评、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精细化管理。省级统一建设数据应用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

02 影响意义

本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系统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通过明确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增强生态环境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细则强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同时,通过建立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动态更新,提高监管效率和决策科学性。此外,细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加强宣传培训,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政策实施还将为“两高”行业提供明确的环境准入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项目选址科学化,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总体来看,该政策对安徽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2026年2月12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本指引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存量建筑:1.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2.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法合规建筑。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及其保障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2026年2月14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6-2030年)

01 内容概述

本指南旨在指导山东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林下空间,规范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明确了2026-2030年期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区域布局、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旨在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0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开展的林下经济活动。时间范围为2026年至2030年。

03 核心内容

发展背景

发展现状

成效: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形成林菌、林药、林禽等多个特色产业集群,培育14个国家示范基地。产品结构丰富多元,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延伸,多个产品获地理标志认证。富民效应显著,通过多元模式带动就业,参与农民年人均收入超6000元。
挑战: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林地利用率与产值占比低。产业链延伸不足,深加工与新兴业态发展不充分。经营主体以农户为主,组织化与现代化水平低。要素保障体系不健全,资金、基础设施与科技支撑存在短板。

发展机遇

国家战略引领:林下经济已融入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成为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
大食物观赋予新定位:是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选择,满足消费升级对绿色健康食品的需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释放红利:系列改革方案为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推动森林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本。
乡村振兴拓展空间:作为产业融合抓手,能有效延伸乡村产业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法规政策体系完善:从国家法律到省级政策,为林下经济发展筑牢了制度保障根基。
消费升级催生机遇:居民对高品质生态产品及森林康养等服务的需求,为林下经济提供了广阔市场。

发展目标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协调发展。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发展。

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构建现代化产业、生产、经营、品牌和政策支撑五大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善的资源监管与政策支持体系,产业规模有序增长,布局更趋合理,优质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发展布局

林地利用范围

优先利用的林地:商品林地,在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
限制利用的林地:包括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区外、除国家一级外的公益林、除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天然林等,在符合严格条件下可适度发展,禁止全面清理林地和使用化肥农药。
禁止利用的林地: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严禁任何林下经济活动。

发展模式及要求

林下种植

包括林药、林菌、林茶等多种模式。
要求选择条件适宜的林地,维护森林天然更新,不得破坏树木根系。

林下养殖

包括林禽、林畜、林蜂等多种模式。
要求选择可控、清洁的林地,科学确定养殖种类与密度,采用轮放模式,防止生态破坏。

林下采集加工

主要指山野菜、野果、野生菌类等的采集和初加工。
要求选择资源富集林地,可持续采集,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濒危物种。

森林景观利用

包括森林康养、旅游、自然教育等形式。
要求依托优质森林资源,统筹生态承载力,科学确定利用强度,完善服务设施。

区域布局

全省划分为四大发展区:

鲁东滨海丘陵森林康养融合发展区:重点发展林茶、林药、林菌等种植,林蜂、林特等养殖,以及森林康养、旅游等景观利用,推动山海联动与三产融合。
鲁中南山地特色林药与森林康养发展区:重点发展林药种植与林下资源采集加工,培育以中医药为特色的森林康养业态。
鲁北黄河三角洲盐碱地林下综合利用发展区:聚焦盐碱地生态修复,推进耐盐碱林药、林草种植与特色养殖,建立生态循环体系。
鲁西平原林下多元复合经营发展区:依托平原林地,重点推动林菌、林药、林禽等规模化种养,近郊区域发展森林游憩等休闲业态。

发展模式及要求

主要任务

壮大产业发展规模

发展森林食品产业:推广多种林下种养模式,拓展食用菌与特色养殖规模,发展产品精深加工。
做强林下中药材产业:扩大“鲁十味”及药食同源品种种植,建设标准化基地,推动产销衔接与加工产能匹配。
壮大森林康养产业:建设康养基地,培育核心与新兴康养业态,推动与中医药、文化、旅游等深度融合。
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推广立体经营模式,完善加工配套,推动林下经济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

培育市场经营主体

培育多元经营主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培育龙头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等多类主体,建立协同发展机制。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公益机构与行业协会作用,培育专业化市场服务组织,提供全链条服务。
推进适度规模化经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合作经营整合零散资源,配套基础设施。
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强化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引领,形成以点带面发展格局。

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推进特色品牌塑造: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推动产品认证,加强宣传推广。
强化市场营销流通体系建设:健全市场风险监测,举办展销活动,发展现代物流与新型营销模式。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制定高标准,完善质量追溯与检测体系。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需高度重视,纳入重点工作,加强跨部门协调。

完善资源管理利用政策体系

坚持生态优先,依法规范林权流转,允许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
商品林经营者可自主经营;符合条件的公益林可适度利用。
为发展林下经济修筑的直接服务设施可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探索“林业标准地”建设,吸引社会资本。

健全金融政策支持

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与服务,加大信贷投入。

加强科技人才支撑

鼓励科研攻关与成果推广,加强良种选育、技术培训与先进装备应用。

严格生态环境保护

经营活动须严守法律法规,严禁改变林地性质、乱砍滥伐等行为。
落实生态红线管控,大规模建设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评估利用强度并采取保护措施。

04 政策影响分析

该指南为山东省林下经济未来五年的发展提供了系统性、可操作的行动纲领。通过明确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将引导各地科学、规范、有序地利用林下资源。其影响主要体现在:

1.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林下经济从探索阶段向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整体产业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强化生态保护与利用平衡:严格的林地利用分类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3.拓宽农民增收与乡村振兴路径:通过培育多元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将有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成为山区林区产业振兴的重要引擎。
4.释放政策与改革红利:细化的资源管理、金融支持和科技保障措施,有助于破解发展瓶颈,激活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政策红利落到实处。
5.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通过践行大食物观、发展森林食品和康养产业,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山东方案。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德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大运河夏津县白庄至德城区第三店村德州段遗存河道等相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026年2月26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概述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条例涵盖城市更新的规划、实施、保障与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物业权利人、公众及市场主体等各方职责,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以确保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02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独立工矿区、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更新活动可参照执行。

03 核心内容

总则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范围定义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品质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的活动。
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园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数字化智慧化提升等。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独立工矿区、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更新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实施。

更新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遵循规划引领、片区统筹、多元参与、因地制宜、数字赋能的原则。
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政府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将城市更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审议重大事项,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整合辖区资源、协调各方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数据(政务服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消防救援、税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物业权利人权责

不动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建造或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为物业权利人。
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享有更新权利,承担更新义务。
鼓励物业权利人实施自主更新,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进行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授权经营的,应主动配合。

公众参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在体检评估、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政策制定等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场参与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畅通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专业人员参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为决策、政策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库由规划、设计、土地、建筑、交通、市政、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公共安全、经济、金融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
鼓励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为城市更新片区、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公众沟通协调等服务。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规划实施体系

城市更新规划包括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层次的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层次。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前应开展城市体检。
城市更新规划应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作为配置资金、优化详细规划、完善配套政策的参考。

意见征询

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公告,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设计引导

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应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明确不同尺度的设计管理要求。
加强重点地区、重要地段风貌管控,推动城市建筑体现中华美学和时代风尚。

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规划目标、重点任务、更新片区、项目库、城市设计、保障措施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片区策划

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明确更新目标、功能业态、更新项目、设计引导等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县(市、区)或确有需要的,由设区的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根据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明确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运营模式等内容。
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指导。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跨县(市、区)或确有需要的,由设区的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城市更新项目库

本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制定。
项目库的项目可由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确定、物业权利人申报、县级以上政府直接确定。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以项目库为基础,编制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项目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实施

分类实施要求

实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推进危险房屋改造,提升结构安全性和消防性能,推动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应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公共服务、市政配套设施,加强与居民沟通协商,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实施完整社区建设,应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健全社区治理机制。
实施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园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应推动功能转换、业态升级,盘活低效产业用地,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和城市活力。
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应优化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推进公共安全设施改造,提高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
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应持续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开展数字化改造升级和智能化管理,推进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增强城市韧性能力。
实施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应保护和修复绿地、水域、湿地、土壤等生态空间,提升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实施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应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探索活态传承,强化城市特色风貌管理。
实施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应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智慧楼宇、智慧社区、智慧城市等建设,拓展智能化应用场景,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定义

项目实施主体是指在城市更新中承担策划、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等职责的单位或个人。

项目实施主体确定

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
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
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权属关系复杂,无法依上述规则确定实施主体,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充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实施主体并公示。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运营维护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主体应编制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用地、规划、建设、运营等相关手续。

片区统筹主体

涉及多个实施主体的城市更新片区,应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片区统筹主体。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等可作为片区统筹主体,参与编制策划、推动意愿达成、整合资源、协调资金、统筹项目组合、推进实施等。

产权归集

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不同产权主体、土地取得方式、保留建筑等情形,开展产权归集。

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处理

已取得审批手续但未办理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实施方案研究。
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原审批内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涉及违法的依法处理;不涉及违法的经公示后纳入实施方案研究。

公房更新

涉及公有房屋的项目,经政府同意,可通过回购承租权、房屋置换等方式归集公有房屋承租权并实施更新。

审批流程简化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项目需要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和规则,建立方案会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办理等工作机制。

优化不恶化

城市更新项目无法达到现行规划标准的,在保障公共安全并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现状的原则进行更新。

施工图审查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
既有建筑改造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规范的,在保障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作为审查、验收依据。
鼓励建立施工图审查分类管理机制,探索自审承诺制。

消防审验

城市更新项目应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标准的,按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原则,不低于原建造时标准;或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设计,符合特殊情形的应开展专家评审。

保护更新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改造利用,应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为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消防监督的依据。
涉及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项目的更新,因保护利用需要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意见作为审批、管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项目应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更新后由实施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门应优化登记服务,合理运用预告登记、变更登记等方式进行产权配置。
涉及用地兼容、混合利用和功能复合的,可按用途分空间设权;可分割部分经分割审批后分别设权。

老旧住房自主更新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统筹推动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探索建立依申请自主更新机制,明确申报和实施同意比例。
老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可采用按户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等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

协商机制

片区统筹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更新过程中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平等协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发挥人民调解制度作用,采取多种方式调解纠纷,听取意见建议,提出解决方案,推动项目实施。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运营维护

县级以上政府应强化城市更新项目运营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投资、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城市更新,健全收益合理分配机制。
老旧住房、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等项目鼓励居民参与和监督,共同维护成果。

城市更新保障

总体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深化制度创新,加大资源统筹力度,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财政资金统筹,重点支持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应城市更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全周期融资支持。
项目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出资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合理确定出资责任。
鼓励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维修基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实施危险房屋改造、自主更新、电梯加装更换等项目。

容积率

鼓励以保障民生、保护历史文化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

土地供应

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土地。

整合利用空间

鼓励整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纳入相邻地块一并更新,优先用于增加绿地、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
鼓励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基础设施建设等推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

兼容、混合和功能转换

在保障安全和公共利益前提下,鼓励用地兼容、混合利用和既有建筑功能转换。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人口结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教育、养老、托育、文化休闲、医疗健康、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空间布局,支持功能复合和用途转换。

过渡期

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不收取有偿使用价款的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满,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退出支持政策,维持原有用途。
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

推进存量土地和空间临时利用

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利用前提下,鼓励对空闲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物、构筑物的临时利用。

土地使用年限

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依法续期,续期年限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

土地价款

县级以上政府应优化土地价款计收规则,合理设定土地价款及分期缴纳比例和期限。

信息化建设

省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建设,按统一规范要求将相关信息纳入系统并动态维护,完善数据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拓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设区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及时上传城市更新相关信息。

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权责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更新的监督。
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计划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应对资金、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群众监督途径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政府及其部门应按规定处理。

包容创新

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城市更新改革创新。
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04 政策影响分析

本条例将对城市更新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它明确了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有助于提升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其次,条例细化了各相关方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多方协同、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再次,条例强调了公众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创新动力。此外,条例在资金支持、土地供应、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为城市更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最后,条例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提升城市更新的质量和效果。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01 内容简述

本细则明确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灾毁恢复等项目的竣工验收。政策规定了验收依据、条件、程序和内容,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工程设施试运行、法人自验自评、县级初步验收和市级全面验收等流程,要求所有程序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并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法人需组织自验自评,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完成质量检测、审计、竣工决算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步验收,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全面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资金使用合规。验收完成后,需进行档案归档、信息公示、资产交付,并落实建后管护责任。

02 影响意义

该细则的发布对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项目质量与管理效率,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通过明确验收程序和严格要求,强化了项目全周期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提高项目建设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政策强调多方参与监督,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第三方机构,增强了社会监督力度,提升了项目实施的社会认同感和满意度。同时,细化验收标准和流程,有利于减少工程质量问题,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此外,政策明确了建后管护责任,保障工程长期稳定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政策也提出了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求,防止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确保项目成果真实可靠,为后续政策制定和资金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2026年2月12日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充分挖掘森林“四库”价值,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提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原则,通过科学利用林地资源、放活林地经营权、支持合作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等措施,到2030年实现林下经济产业年产值显著提升,形成系统、科学、规范的林下空间利用机制。政策明确了林地分级利用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开展林下种养活动;允许在商品林地及部分限制区域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并需符合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发挥等要求。同时,鼓励林权收储、建设“林业标准地”,推动林下种养殖标准化、产业融合及产销对接,强化科技支撑与多元投入机制,确保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

02 影响意义

该政策的出台将有效激发河北省林下经济的发展活力,推动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价值转化。通过明确林地分类管理,既保障了生态安全,又为林下经济提供了合理发展空间,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产出效益。政策鼓励合作经营和林权流转,有助于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林下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支持“林业标准地”建设,提升基础设施水平,为林下经济项目提供便利条件,促进产业集聚和融合发展。政策还强调科技支撑和标准体系建设,有助于提升林下种养殖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增强产品质量和市场认可度。此外,通过加强金融支持、保险创新等措施,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推动林下经济向高质量方向发展。整体来看,该政策对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河北省林下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2026年2月26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乡镇及行政村名单

本名单进一步确定了河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乡镇及行政村名单。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工程建设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列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26年2月13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城市更新条例 (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构建“一主两副、一圈两带、四域多点”的城市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涵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完整社区建设、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以及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智慧化治理等内容。

02 影响意义

本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将对河南省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及社会治理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条例强调以城市体检为基础,通过科学评估城市问题和需求,为更新提供精准依据,有助于提升城市更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其次,条例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多元实施主体和机制,鼓励政府与市场协同合作,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度,促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可持续推进。同时,条例提出多项保障措施,如土地政策支持、财政资金统筹、金融创新、公众参与等,有助于拓宽资金渠道,降低更新成本,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增强城市更新的公平性和包容性。此外,条例对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智慧化治理等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传承城市文脉,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在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基础设施升级方面,条例强调补齐民生短板,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化,增强城市宜居性和吸引力。总体来看,该条例将为河南省城市更新提供系统性、规范化的政策支撑,助力构建现代化城市体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居民生活品质。

2026年2月13日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河湖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01 内容简述

本文件旨在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的要求,对浙江省内河湖的具体管理权限进行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围绕河湖保护治理的多个关键环节,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政府的职责与审批流程。

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定了省级、市级及其他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的编制与批准权限,强调专项规划需与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协调并征求意见。
管理范围划定:明确河湖管理范围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对省、市级河道及市直管河湖的划定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管理:详细划分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工程设施的方案审批权限(分省级、市级、县级审批),并规定了施工方案备案临时工程审批的流程与要求,特别说明了占用水域需建设等效替代或功能补救工程。
相关活动审批:规定了采砂规划编制、采砂许可申领以及其他活动(如取土、考古发掘)的审批权限和

02 影响意义

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对于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河湖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权责,提升管理效能:通过清晰界定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政府在河湖规划、范围划定、项目审批、活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权限,有助于解决管理职责交叉或模糊的问题,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系,提升河湖保护治理的整体效能。
规范程序,强化依法治理:文件系统性地规定了各类涉河湖事项的审批、备案、许可流程(如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施工备案、临时工程许可、采砂规划与许可等),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这有助于将河湖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减少行政随意性,保障各类活动有序开展。
加强保护,统筹发展与安全:规定编制专项规划需与河湖保护规划相协调、占用水域需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施工需考虑安全度汛措施等,体现了在开发建设中优先保护河湖生态与防洪安全的原则。区域水系调整方案需经审核批准的要求,有助于在区域开发中统筹水系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3号

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本办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2026年2月12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01 内容简述

本办法旨在加强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的管护,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乡村全面振兴。该办法明确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源工程、小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等,并对各类设施的管护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02 影响意义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水平,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保障,助力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通过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和标准,强化政府监管与社会参与,有利于形成多方协同的管护机制,提高设施维护的专业性和可持续性。政策鼓励多元化管护模式和资金筹措方式,有助于调动社会资本和农村劳动力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同时,通过规范资金使用和加强监督,确保管护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防止资金滥用。此外,禁止危害设施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约束力,维护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体系、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

菏泽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建成区管理的区域,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自2026年3月12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黄冈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群,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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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24

自2026年1月28日起实施

《公园城市建设评价指南》GB/T 47111-2026

本文件确立了公园城市建设评价的总则,提供了建设评价框架、建设内容、建设评价流程及方法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公园城市的建设评价。

自2026年1月28日起实施

《农村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GB/Z 121-2026

本文件给出了农村可持续发展评价的指标体系概述、指标说明,并描述了指标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地区开展农村可持续发展评价时指标的选取与计算。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26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分级方案、计算方法、级别与类别,还规定了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实时报和预报的发布内容、发布格式和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点位、县(市、区、旗)、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实时报和预报工作,用于向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并支撑环境管理。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26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026年2月13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中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建筑垃圾处理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2026年2月9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监测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成效监测的原则、范围、内容、方法、频次和质量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成效监测。

2026年2月5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田生态系统调查与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确立了农田生态系统调查与监测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处理、监测方法与流程、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多种类型农田生态系统的调查及监测工作。

2026年2月14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区域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和利用活动。

2026年2月14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也适用于既有建筑物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的防火设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安徽省《海绵型雨水口建设标准》DB34/T 5271-2025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海绵型雨水口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

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安徽省《公共建筑能效诊断技术标准》DB34/T 5270-2025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公共建筑的能效诊断。公共建筑能效诊断应基于诊断对象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其能源利用效率进行分级和评估。

2026年2月26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城镇道路塌陷风险调查识别与塌陷隐患探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城镇道路路面以下20m内的道路塌陷风险调查识别与塌陷隐患探测工作。

2026年2月26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光伏一体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在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工程参照执行。

自2026年3月6日起实施

江苏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DB32/T 5338-2026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水域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调查对象与内容、调查实施、调查成果及数据更新。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域调查。

自2026年3月6日起实施

江苏省《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导则》DB32/T 5341-2026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总体要求、工作程序、基本资料及水平年、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和范围、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项目概况、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取水合理性分析、节水评价、取水影响论证、退水影响论证、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水资源论证结论与建议等环节的论证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

自2026年3月6日起实施

江苏省《河湖库自然岸线测算技术规程》DB32/T 5339-2026

本文件确立了河流、湖泊、水库自然岸线测算程序,规定了一般要求以及数据准备、数据生产、成果管理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湖库的岸线开发利用图斑和占用岸线长度提取等工作。

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河南省《林地小班调查技术规程》DB41/T 3038-2025

本文件规定了林地区划、小班调查、小班调查因子记载、调查精度、调查成果。本文件适用于林地区划与小班调查。

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河南省《黄河泥沙资源利用技术指南》DB41/T 3044-2025

本文件提供了黄河泥沙资源采样、检测、取沙、输沙、处理、利用等技术环节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省内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道、水库淤积泥沙的处理与利用。

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河南省《林木采伐与更新技术导则》DB41/T 3039-2025

本文件规定了林木采伐与更新的术语和定义、原则要求、商品林采伐、公益林采伐、伐区清理、采伐缓冲带、森林采伐更新、伐区调查设计、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和更新,非林地上林木采伐可参照执行。

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河南省《县域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及运营指南》DB41/T 3041-2025

本文件提供了县域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指导,以及关于基础设施、车辆设备、信息服务、运营模式、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县域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及运营。

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

河南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技术导则》DB41/T 3050-2025

本文件规定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的基本要求、类别界定、调整措施、踏勘核实、成果汇总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土壤和农产品监测数据的更新等因素影响的区域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园地可参考执行。

自2026年3月7日起实施

湖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规程》DB42/T 2464-2025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的基本规定、施工准备及施工场地要求,以及土石方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工程的绿色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

2026年2月6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廊道规划设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区市、县城市生态廊道规划及设计。城市生态廊道规划设计应遵循尊重自然、生态优先;多规合一、科学统筹;以人为本、功能多元;景观协调、彰显特色原则,充分发挥城市生态廊道在生态、防护、安全、游憩、景观等多方面复合功能,促进城市美丽、安全、韧性、宜居、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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