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该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核心内容包括明确划定规则、实施严格管控、规范调整程序、强化监督机制,以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工作。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指一定时期内可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涵盖城市、建制镇及各类开发区。
该指南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区为地下文物保存丰富且分布集中、具有重要文物价值和区域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划定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综合听取多领域专家意见,并进行必要性研究和可行性评估。同时,应全面梳理考古、历史文献等资料,必要时补充考古调查勘探。指南提出在城镇、农(牧)业及生态空间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区域可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需结合考古实证,确保文物安全,兼顾管理可行性,并合理确定边界范围。划定方案需详细说明名称、四至范围、依据、保护措施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保护措施需与相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衔接,区内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需依法先行开展考古工作。
本指南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和系统性。通过明确划定标准和程序,能够有效避免因城市建设对地下文物造成的破坏,保障文物安全和完整性。指南强调以考古实证为基础,推动多部门协作,强化了文物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有利于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其提出的分类划定原则,有助于根据不同区域特点采取差异化的保护策略,提高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指南鼓励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研究与评估,提升了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此外,通过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管理与时俱进,适应新的考古发现和研究成果。该政策的实施将对全国范围内地下文物资源的整体保护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后续考古研究、遗产管理和城市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本通知为贯彻国家“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提速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管理工作而制定的政策文件。其核心内容与规定如下:
本政策的实施将对江西省建设项目管理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文件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相关部署,推动福建省林下经济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利益链共享。
该政策的出台对福建省林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其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压实监理责任。通知强调监理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秩序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严格执行监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全覆盖、全流程、无死角。监理单位需依据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监理。同时,通知明确规范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行为,要求项目法人科学设置资质条件,合理测算监理费用,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或恶意压低监理费;监理单位须在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低价恶性竞争。此外,通知还提出规范现场监理机构组建、健全监理工作制度、加强施工质量、进度、资金及安全控制等具体措施,并要求强化履约管控和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该政策的出台对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深远影响。首先,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通过明确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的规则,防止规避监理、恶意压价等现象,有助于提升监理行业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其次,强化监理履职责任,从现场机构组建、制度建设到质量、进度、资金、安全控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三,提升监理服务质量,通过履约评价机制和信用管理,推动监理单位增强责任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最后,健全监管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总体来看,该政策有利于构建更加有序、高效、专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体系,为安徽省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图集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落实城市更新战略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并结合吉林省的气候、经济与建筑业发展具体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
本图集的编制与发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现象。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本条例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文登西洋参的保护、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文登西洋参,是指在国家认定的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五加科人参属西洋参。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认定的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西洋参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定额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工程。本定额是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确定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签订施工合同、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的参考。
本细则旨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分区管控体系,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安徽省实际制定。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发布、调整更新、实施与应用、监督与保障等工作。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方案制定与调整,会同多部门推进信息共享与监督管理。方案需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并每5年定期调整。动态更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不同情形履行论证程序,备案审查应在30日内完成。细则强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减污降碳、源头预防、项目环评、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精细化管理。省级统一建设数据应用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
本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系统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通过明确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增强生态环境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细则强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同时,通过建立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动态更新,提高监管效率和决策科学性。此外,细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加强宣传培训,有助于提升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政策实施还将为“两高”行业提供明确的环境准入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项目选址科学化,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总体来看,该政策对安徽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本指引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存量建筑:1.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2.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法合规建筑。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存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确认、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及其保障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本指南旨在指导山东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林下空间,规范有序发展林下经济。明确了2026-2030年期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区域布局、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旨在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开展的林下经济活动。时间范围为2026年至2030年。
全省划分为四大发展区:
该指南为山东省林下经济未来五年的发展提供了系统性、可操作的行动纲领。通过明确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重点任务,将引导各地科学、规范、有序地利用林下资源。其影响主要体现在: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大运河夏津县白庄至德城区第三店村德州段遗存河道等相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条例涵盖城市更新的规划、实施、保障与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物业权利人、公众及市场主体等各方职责,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以确保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独立工矿区、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更新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条例将对城市更新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它明确了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有助于提升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其次,条例细化了各相关方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多方协同、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再次,条例强调了公众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创新动力。此外,条例在资金支持、土地供应、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为城市更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最后,条例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提升城市更新的质量和效果。
本细则明确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及灾毁恢复等项目的竣工验收。政策规定了验收依据、条件、程序和内容,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工程设施试运行、法人自验自评、县级初步验收和市级全面验收等流程,要求所有程序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并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法人需组织自验自评,提供完整的资料并完成质量检测、审计、竣工决算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步验收,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全面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资金使用合规。验收完成后,需进行档案归档、信息公示、资产交付,并落实建后管护责任。
该细则的发布对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项目质量与管理效率,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通过明确验收程序和严格要求,强化了项目全周期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提高项目建设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政策强调多方参与监督,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第三方机构,增强了社会监督力度,提升了项目实施的社会认同感和满意度。同时,细化验收标准和流程,有利于减少工程质量问题,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此外,政策明确了建后管护责任,保障工程长期稳定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政策也提出了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求,防止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确保项目成果真实可靠,为后续政策制定和资金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本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充分挖掘森林“四库”价值,推动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提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原则,通过科学利用林地资源、放活林地经营权、支持合作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等措施,到2030年实现林下经济产业年产值显著提升,形成系统、科学、规范的林下空间利用机制。政策明确了林地分级利用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开展林下种养活动;允许在商品林地及部分限制区域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并需符合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发挥等要求。同时,鼓励林权收储、建设“林业标准地”,推动林下种养殖标准化、产业融合及产销对接,强化科技支撑与多元投入机制,确保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政策的出台将有效激发河北省林下经济的发展活力,推动森林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价值转化。通过明确林地分类管理,既保障了生态安全,又为林下经济提供了合理发展空间,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林地产出效益。政策鼓励合作经营和林权流转,有助于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林下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支持“林业标准地”建设,提升基础设施水平,为林下经济项目提供便利条件,促进产业集聚和融合发展。政策还强调科技支撑和标准体系建设,有助于提升林下种养殖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增强产品质量和市场认可度。此外,通过加强金融支持、保险创新等措施,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推动林下经济向高质量方向发展。整体来看,该政策对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河北省林下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本名单进一步确定了河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乡镇及行政村名单。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工程建设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列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构建“一主两副、一圈两带、四域多点”的城市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涵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完整社区建设、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以及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智慧化治理等内容。
本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将对河南省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及社会治理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条例强调以城市体检为基础,通过科学评估城市问题和需求,为更新提供精准依据,有助于提升城市更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其次,条例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多元实施主体和机制,鼓励政府与市场协同合作,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度,促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可持续推进。同时,条例提出多项保障措施,如土地政策支持、财政资金统筹、金融创新、公众参与等,有助于拓宽资金渠道,降低更新成本,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增强城市更新的公平性和包容性。此外,条例对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智慧化治理等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传承城市文脉,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在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基础设施升级方面,条例强调补齐民生短板,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化,增强城市宜居性和吸引力。总体来看,该条例将为河南省城市更新提供系统性、规范化的政策支撑,助力构建现代化城市体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居民生活品质。
本文件旨在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的要求,对浙江省内河湖的具体管理权限进行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围绕河湖保护治理的多个关键环节,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政府的职责与审批流程。
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对于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河湖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本办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本办法旨在加强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的管护,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和乡村全面振兴。该办法明确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源工程、小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等,并对各类设施的管护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水平,为农业生产提供稳定保障,助力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通过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和标准,强化政府监管与社会参与,有利于形成多方协同的管护机制,提高设施维护的专业性和可持续性。政策鼓励多元化管护模式和资金筹措方式,有助于调动社会资本和农村劳动力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同时,通过规范资金使用和加强监督,确保管护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防止资金滥用。此外,禁止危害设施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约束力,维护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完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体系、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菏泽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建成区管理的区域,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群,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
本文件确立了公园城市建设评价的总则,提供了建设评价框架、建设内容、建设评价流程及方法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公园城市的建设评价。
本文件给出了农村可持续发展评价的指标体系概述、指标说明,并描述了指标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地区开展农村可持续发展评价时指标的选取与计算。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分级方案、计算方法、级别与类别,还规定了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实时报和预报的发布内容、发布格式和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点位、县(市、区、旗)、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实时报和预报工作,用于向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并支撑环境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术语定义、评价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中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建筑垃圾处理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成效监测的原则、范围、内容、方法、频次和质量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成效监测。
本文件确立了农田生态系统调查与监测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处理、监测方法与流程、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多种类型农田生态系统的调查及监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区域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和利用活动。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也适用于既有建筑物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改造的防火设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海绵型雨水口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公共建筑的能效诊断。公共建筑能效诊断应基于诊断对象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其能源利用效率进行分级和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城镇道路路面以下20m内的道路塌陷风险调查识别与塌陷隐患探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光伏一体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在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工程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水域调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调查对象与内容、调查实施、调查成果及数据更新。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域调查。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总体要求、工作程序、基本资料及水平年、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和范围、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项目概况、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取水合理性分析、节水评价、取水影响论证、退水影响论证、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水资源论证结论与建议等环节的论证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水资源论证。
本文件确立了河流、湖泊、水库自然岸线测算程序,规定了一般要求以及数据准备、数据生产、成果管理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湖库的岸线开发利用图斑和占用岸线长度提取等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林地区划、小班调查、小班调查因子记载、调查精度、调查成果。本文件适用于林地区划与小班调查。
本文件提供了黄河泥沙资源采样、检测、取沙、输沙、处理、利用等技术环节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省内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河道、水库淤积泥沙的处理与利用。
本文件规定了林木采伐与更新的术语和定义、原则要求、商品林采伐、公益林采伐、伐区清理、采伐缓冲带、森林采伐更新、伐区调查设计、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和更新,非林地上林木采伐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提供了县域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指导,以及关于基础设施、车辆设备、信息服务、运营模式、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县域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及运营。
本文件规定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的基本要求、类别界定、调整措施、踏勘核实、成果汇总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土壤和农产品监测数据的更新等因素影响的区域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园地可参考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的基本规定、施工准备及施工场地要求,以及土石方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工程的绿色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的绿色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区市、县城市生态廊道规划及设计。城市生态廊道规划设计应遵循尊重自然、生态优先;多规合一、科学统筹;以人为本、功能多元;景观协调、彰显特色原则,充分发挥城市生态廊道在生态、防护、安全、游憩、景观等多方面复合功能,促进城市美丽、安全、韧性、宜居、可持续发展。